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的国际标准;
1、企业注册(并做备案)申请报告。
2.指定的当选方或共同授权方应提交本合同,以及指定的当选方或授权方的身份证复印件。
3.法律法规、行政事务法规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决定不申请企业变更检查批准的,提交相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复印件。
4.修改企业规章的决定和决定(登记事项变更涉及企业规章修改的,提交文件;其中公司股东变更登记无需提交本文件,企业规章另有要求的,以要求为准)。
?信贷公司提交由选举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公司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电视节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执行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请求报告。
?一人信贷公司提交由公司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
?国有企业和国有企业向中共中央办公厅、邻近城市的天津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天津市本级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处置控制机构提交的批准文件。
5.修订企业规章或企业规章草案(由企业董事长签署)。
6.变更事项的相关证明材料。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事务备案申请。申请兼任职务名称超出行政事务备案行政机关管理的财务管理范围的,由行政事务备案行政机关向有权核准该名称的上级领导的行政事务备案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居住地变更的,应当提交变更居住地的申请证明。
更换董事长的,按企业规定要求提交原董事长免职证明、新任董事长任命书及身份证复印件;企业董事长更名,只需报公安部门证明即可。
?减少注册资本的,提交报纸上刊登的《公司法》规定的有注册资本的企业减少注册资本的有关证明,以及债权债务清偿或者以债务利息担保《公司法》注册资本的说明。在公示生效日后45天内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是合理的。
如经营范围发生变化,申请同时备案的经营范围包括法律法规、行政事务法规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决定备案前不申请检查批准的《公司法》新增注册资本项目,并提交相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复印件。经行政事务管理机关独立批准的子公司经审计经营的项目,其注册资本经《公司法》认定的,企业可以凭子公司经营项目许可证的批准文件和有效证明,申请同时推广比较经营范围,但申请同时推广经营范围后,应当标明“(有限子公司经营)”字样。
?公司股东发生变更的,或者公司股东将全部股份转让给公司其他股东的,应当提交公司两个股东签署的股权转让合同或者股权交付证明。
公司股东向公司股东以外的人出售其股份的,应当提交其他公司三分之二股东愿意这样做的文件;其他公司股东收到通知后30日内不答复的,应当提交拟转让公司股东的书面通知,向其他公司股东发送转让事项;公司股东签署的股权转让合同或股权交付证明;新公司股东的法定身份证明或普通合伙企业身份证复印件。
企业章程对公司股权转让有其他要求的,从其规定。
人民法院依照规定决定转让股权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定,不提交公司股东签署的股权转让合同或者股权交付证明以及其他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股东的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天津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天津市同级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处置控制机构转让相关股权的,无需提交公司股东签署的股权转让合同或股权交付证明。
?变更公司股东或董事、监事姓名的,提交公司股东或董事、监事姓名变更证明;公司股东或董事、监事变更姓名后新立法的全部证明,或者一般合伙企业身份证复印件。
?其他备案事项如有变更,上述类别应同时申请变更登记,并按照国际比较材料标准提交比较材料。
7.将企业许可证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