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资格条件
补贴对象
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
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
军转干部;
复退军人;
登记失业人员;
就业困难人员。
补贴条件
以上人员(含台港澳人员),创办自主创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办理其他法定登记申请注册手续)起3年内,可按年度申请创业租金补贴,每人每个自主创业每一年度只能申请一次。
说明
1.自主创业是指在我区登记申请注册3年内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属小微企业的,需报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办人员复印件、电话联络人到所属镇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认定后由镇街人社局开通省申报系统网站方可申请;
2.以登记失业人员为对象申请补贴的,是指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以前处于失业状态并办理失业登记;
3.创业基地名单详见第六点,今后有更新的按新执行;
4.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按工商执照或法定申请注册登记之日、每满1年提出申请,满第3年的申请时间,必须在期满后3个月内提交,以在“省资金系统申请之日计算;
5.登记申请注册日期是指单位首次领取执照或法定申请注册登记日期,换发证、遗失补发的日期不符合申请范围;
6.符合条件的时间点以初次申领的时间点来衡量是否符合自主创业条件,符合则连续发3年,第2年起仅审核是否发生实际租金;
7.申请本人将纳入诚信管理,不得虚报冒领财政资金,如有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追究责任人或责任单位的刑事责任。
二、补贴标准
每人只能按1个工商营业执照或法定登记申请注册享受场地租金补贴,补贴标准按实际交付的全年租金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年,享受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