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销后并注册新公司,如何处理员工的劳动合同?
1、公司注销后,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新公司注册后,劳动者被重新录用的,应依法签订新的劳动合同,本单位的工作年限重新开始计算。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如果营业执照注销了、但员工没有重签合同、这种情况该怎么处理?
一、公司注销后员工如何处理
公司注销后,与员工的劳动合同需要依法解除,并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公司注销要经过哪些程序
公司停产歇业,丧失经营能力后只有经过合法的清算、注销程序,公司才能从法律意义上消灭,公司及负有清算责任的清算主体才能免除相关的法律责任。那么公司注销要经过哪些程序?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一)公司内部作出解散决议。公司股东会作出公司解散的决议,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作出公司解散决议后15日成立清算组。清算开始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登记机关、税务部门、劳动部门及开户银行。
(二)到工商局申请进行清算。首先,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清算指南》、《清算报告书写格式》、《清算备案申请书》等表格,办理清算组备案;其次,去认可的报刊上刊登清算公告;再次,制作清算开始日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三)办理国税、地税完税证明。
(四)完成清算分配方案。首先,清算公告满三个月后,制作清算结束日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其次,制作清算分配方案;再次,由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和各种财务帐册,报股东确认。
(五)到工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法律人格的的成立和消灭都以登记为要件
公司注销员工怎么处理
公司注销了以后,公司要根据法律规定与员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给与员工相应的经济补偿。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公司注销了以后,劳动合同中止,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公司与员工的劳动合同终止,公司在进行清算的时候用公司的剩余资产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给与员工相应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注销,现老板重新注册了另一家公司,前公司员工的劳动合同如何处理?
需要重新签。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该公司已经注销,并不属于上面两种情况,所以需要重新签订合同
企业注销和划转应如何处理劳动合同?
成立多年来,A公司的经营状况一直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不仅销售量不及其他代理商和分销商,而且本地老员工居多、经营地消费水平较高等因素还导致成本居高不下。出于经营发展需要,母公司计划将A公司解散,尚未终结的业务划转至另一家独立子公司B公司。[争议焦点]但是对于A公司的人员安置问题发生争议,是应该随业务一并由B公司接管,由B公司支付异地工作成本,还是可以因公司主体不存在而令劳动合同关系提前结束,而且,到底是该用《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款的规定解除,还是可以用第44条的条件终止。如果员工不同意解除合同,母公司是否必须安置员工的工作?[案例分析]《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8条规定,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公司终止。企业法人被依法注销后,其法人资格与经营资格即告终止,公司也因此丧失了用工主体资格。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用人单位失去法人资格,自然也就丧失了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能力,劳动关系因一方失去主体资格而无法继续存续。因此,A公司在申请注销时应依法终止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支付员工经济补偿。从法律角度而言,B公司是独立于A公司的法人实体,对被依法注销企业的员工是否予以接收或安置,仅仅是该公司的自愿行为,法律并无强制性规定。因此,A公司在丧失法人资格后,如未出现资产或人员转移至B公司的情况,B公司无当然承继A公司与员工所存在劳动关系的义务。但是如果从管理角度来看,A公司将未终结的业务转至B公司,原A公司员工势必会具有熟悉业务、对口明晰的优势,因此,完全将这部分员工拒之门外不利于以后业务的开展,也或多或少会造成人员培训成本上的再投入。因此,可以考虑适当保留、划转一部分与业务密切相关的人员。对被B公司接受的部分员工,又该如何处理他们的劳动关系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0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由于A公司与B公司系在法律上相互独立的两个主体,因此,对于由A公司调转至B公司继续工作的员工,按照上述法律规定,A公司可以就员工补偿问题与B公司达成协议。如果A公司在注销清算前按照法律规定向员工支付了相应经济补偿,B公司可以与员工重新建立劳动关系并签订劳动合同,员工在B公司的工龄不再与A公司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如果A公司未向员工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B公司接收员工后,员工在A公司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B公司的工作年限,在需要向员工支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时,员工在A公司工作所应获得的经济补偿B公司应当一并支付。企业提前解散需要经过行政机关的注销核准方可使法人资格消灭,在注销之前法人资格与能力并不因为停止营业而灭失。在企业清算阶段,员工薪资与福利具有优先清偿的权利。因此,做好员工关系最后的终止工作是企业在关闭公司之前必须完成的重要工作,企业注销前应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妥善处理内部员工的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