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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公司逃税案例(企业逃税怎么处理)

  
很多企业对注销公司逃税案例(企业逃税怎么处理)都不是很了解,今天企业易就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注销公司逃税案例(企业逃税怎么处理),希望大家能对注销公司逃税案例(企业逃税怎么处理)有一个深入的了解.如果对注销公司逃税案例(企业逃税怎么处理)还有疑问,可查看更多内容.
注销公司逃税案例(企业逃税怎么处理)

娱乐圈大地震,明星逃税牵涉75位一线艺人,她是谁? 

能够以一己之力引起“明星税务大地震”的人,大家认为会是谁呢?

没错,也许有人已经猜出了这个人就是郑爽!

郑爽“代孕生子”的丑闻也在娱乐圈,闹得沸沸扬扬,而郑爽本人的事业发展也因为这件丑闻跌至谷底。

不过郑爽的“代孕生子”丑闻并不能够让多达75名艺人受到牵连。

因为娱乐圈当中,“代孕生子”的明星毕竟只占极少一部分,所以“代孕生子”并不能够引发“娱乐圈的大地震”。

郑爽真正引发“娱乐圈大地震”的事情,其实就是郑爽的“偷税漏税”事件!

明星的税务一直都是一个非常敏感的话题,很多明星都不愿意公开谈论有关于税务和片酬的话题。

而此次郑爽的“偷税漏税”事件曝光之后,很多明星也在第一时间关闭注销了自己的公司或者是工作室。

那为什么郑爽的个人行为会引发娱乐圈的连锁反应呢?

原因就是郑爽的“偷税漏税”行为在娱乐圈已经属于极为普遍的现象!

一、众多明星害怕因郑爽个人行为牵连到自己,因此才会出现连夜注销公司的举动!

郑爽和娱乐圈的很多明星都有利益往来,如果因为郑爽的“偷税漏税”事件,导致有关部门查到自己身上的话,那么这些明星的“偷税漏税”行为也将会被公之于众!

而且娱乐圈的诸多明星也非常清楚,在郑爽“偷税漏税”事件曝光之后,明星的税务问题也将会进行一遍严格的审查。

如果其他明星不立刻将税务隐患彻底解决掉的话,那么一旦被有关部门查出来,那么这些明星将会缴纳巨额的罚款,甚至还有可能会背上法律责任。

因此很多明星现在都变成了“惊弓之鸟”,生怕税务部门会查到自己的身上,所以在这一段时间,明星的公司变动也会非常的频繁。

公司的数量变动直接关乎于自己的税务问题,如果不尽快注销一些多余的空壳公司的话,那么明星的税务问题将会有被曝光的隐患!

那么明星的公司或者是工作室怎么会和明星的税务问题扯上关系呢?

原因就是剧组可以将明星的片酬通过公司入股的方式给到明星手里!

二、“公司入股方式给明星片酬”已经成为了娱乐圈的常见行为!

在“限薪令”颁布之后,“限薪令”俨然成为了压在明星身上的一座大山。

不过明星还是能够通过“阴阳合同”这种方法来绕开“限薪令”这座大山,而且“阴阳合同”能够保证明星的利益实现最大化!

最常见的“阴阳合同”的方法就是剧组给予明星“限薪令”规定以内的片酬,而剩余片酬则通过注资明星空壳公司或者是工作室的方式给明星手里。

其实从郑爽“阴阳合同”事件被曝光之后,诸多明星的行为就能够看出,娱乐圈“阴阳合同”行为并不在少数,甚至有些明星的行为要比郑爽还可恶!

而官方部门也能够利用郑爽“偷税漏税”事件为引子,实施对娱乐圈明星税务的全面审查。

因为只有对娱乐明星的“偷税漏税”行为进行严格检查,娱乐圈的税务问题才会荡然无存!

那么是不是在郑爽偷税漏税事件爆发之后,被曝出公司注销的明星都存在着偷税漏税行为呢?

答案是不一定!

因为有些明星在郑爽事件被曝光之前,就已经注销了公司或者是工作室,这些明星的公司注销行为可能是正常的商业行为!

三、75位注销公司的明星并非都存在“偷税漏税”的行为!

明星注销公司或者是工作室在娱乐圈是很常见的事情。

因为明星的工作极不稳定,所以公司的变动也非常的频繁,大多时候网友和粉丝并不会过度关注明星公司或者是工作室的注销问题。

只不过这一次郑爽偷税漏税的热度太高,所以才导致一些媒体将有注销公司或者是工作室行为的明星捆绑在一起进行报道。

将明星捆绑在一起进行报道,会让话题性变得更足,而媒体也能够吃明星被攻击的“人血馒头”。

不过将这件事情进行冷静分析就能够看出,这些明星当中,有很多人的注销公司行为都属于几年之前的事情。

如果将几年前的事情和现在的事情捆绑在一起,那么这样的报道将会出现极大的偏差,也正是媒体的这种不负责任的行为,致使有很多明星受到了网友的莫名攻击和谩骂!

而我这么说也并不是在给这75位明星进行洗白,因为这75位明星当中,确实有可能会存在着偷税漏税的行为。

不过这其中也有相当一部分人非常的遵纪守法,如果我们不能够在查明真相的情况下,随意辱骂这些明星,那么必然会让遵纪守法的明星感到非常的心寒!

总结

娱乐圈确实存在着很多藏污纳垢的地方,不过这并不代表着我们可以“一棒子打死”所有的明星。

娱乐圈当然会有很多个“郑爽”,但是娱乐圈当中也有很多与“郑爽们”相反的明星。

因此也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将娱乐圈的违法乱纪明星全部揪出来,因为这些明星的存在才使得我们对于娱乐圈的发展感到越来越失望!

袁冰妍被扒二次逃税,曾接连注销两家公司,惯犯吗?为何如此胆大妄为?

我认为袁冰妍两次逃税已经属于惯犯的范围了,而袁冰妍之所以敢如此胆大妄为,就是因为被利益冲昏了头脑,同时还因为袁冰妍对法律威严非常漠视。

在袁冰妍工作室被曝出偷税漏税的丑闻后,袁冰妍的事业也受到了严重的打击,因为袁冰妍和自己的工作室根本脱离不了联系,正是由于这样的原因,使得大家对袁冰妍的印象变得越来越糟糕。

一、袁冰妍被扒出二次逃税,这足以说明她属于惯犯。

要知道对于一个明星来说,一次逃税的警告就已经足以以牢记于心,然而袁冰妍却被网友扒出涉嫌二次逃税,这就足以说明袁冰妍并没有意识到遵纪守法的重要性,一个偷逃税的惯犯不应该受到大家的原谅以及理解。如果袁冰妍不对自己的行为进行解释的话,那么袁冰妍的事业也将会走到尽头。

二、袁冰妍敢如此胆大妄为,是因为被利益冲昏了头脑。

袁冰妍之所以敢多次逃税,就是因为想要通过偷逃税获得更多的利益,正是由于被金钱冲昏了头脑,导致袁冰妍做出了非常错误的选择。袁冰妍一直认为自己的所作所为,根本不会有人察觉,然而令袁冰妍没有想到的是,自己的违法行为已经被官方了解,所以袁冰妍接下来必然要为自己的错误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

三、袁冰妍之所以敢如此胆大妄为,是因为袁冰妍没有意识到法律的威严。

要知道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算袁冰妍是一位炙手可热的年轻演员,袁冰妍也不可能在法律面前有任何特权,只不过袁冰妍本人属于法律意识淡漠的人群,这导致袁冰妍根本没有意识到,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有多么的重要。正是因为袁冰妍对于法律的意识不足,所以才导致袁冰妍做出了错误的行为。

黄晓明注销多家公司,他有没有偷税漏税的嫌疑?

黄晓明注销多家公司,他有没有偷税漏税的嫌疑?我觉得王小明还是有一定偷税漏税的嫌疑的,不然的话他为什么会注销多家公司呢?正常来说是不会做出这种举动来的。如果他现在做出了这种举动,无疑是他肯定是做了什么事情,现在心虚了,所以才会把这些东西给注销的,因为正常人都不会去做这种事情。只有当自己心中,没有底气去面对这种事情的时候,那么才会去做出这种没有底气的事情,所以他还是有这个偷税漏税的嫌疑的,所以查一查他还是很有必要的。

不做亏心事,不怕鬼敲门

俗话说的好,不做亏心事,不怕鬼敲门。就是我没有做过这个事情,根本不怕别人来查,也无需应对什么。那么黄晓明这个举动,唯一就是表示的他可能有这个嫌疑,那么他才会做出这种事情来,如果说他没有做过这种事情的话,那我他也没有必要去做出这种应对措施啊。诶,这种应对措施无疑是表明他心里面有鬼,所以才会做出这种事情来,那么这就表示了黄晓明还是有一定的偷税漏税的悬疑的。

可能是误会吧

也有可能是黄晓明注销置于公司是有它的用处的,可能这就是个误会,它只是碰巧在这个风头上做这种事情,所以才会让别人怀疑的。她没有必要去偷税漏税,因为怎么说呢,这种事情他这么多钱了,也没有必要去做这种事情。

总的来说,所以说黄晓明在这个紧要的关头上竟然去做这种事情,那么还是有一定的怀疑的。也可能是物也可能不是无悔,那么这一期就要等调查结果出来之后才能够知道他做的事情是否和偷税漏税有关,那么这一切都要看调查结果调查出来的东西。

企业注销后被发现的偷逃税款如何进行处理

(一)是否应该追缴

公司注销一般可以分成以下几种情况:公司通过合法程序办理工商、税务注销;公司已办理工商注销,但未办理税务注销;公司办理了税务注销,但工商没有注销; 企业破产;合并、分立、兼并。这些情形都属于法律主体的消亡,对其后被发现的以前偷逃税款是否追缴有些在法律规范上是明确的,有些还没有特别明确的依据。 特别是对在第一种情况下发现的以前偷逃税款应不应该追缴,向谁追缴,怎么追缴的问题尤为棘手。为此,本文重点探讨公司依法定程序办理工商、税务注销后发现 偷逃税款的处理。

对上述偷逃税款是否应当追缴,目前存在两种基本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公司作为纳税主体已不复存在,也就无法、无从追缴了,甚至从一开始就不应该稽查。在法人公司情况下,公司的法律主体是合法消亡的,其所承担债务的有限责任已清理完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并未对此情况下的偷逃税款追缴做出明确规定。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有涉及公司注销 清算时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但上述偷逃税款是否可比照执行?这些偷逃税款是否可归结为清算组 成员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或公司股东的恶意逃避债务?对此,《公司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在分公司情况下,尽管《公司法》中有总公司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 责任的规定,但偷逃税款是否可以视同为普通债务?是否可向总公司追缴其所偷逃的税款?对此《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税收征管法》中也找不到明确的依据。 另一种观点认为:即使企业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已被注销,也应对该企业原投资方或股东追缴其后所发现的偷逃税款。笔者倾向于第二种观点,主要理由是:

1.依照《公司法》总公司对分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可以向总公司追缴其分公司所偷逃的税款。这里涉及一个基本理论,即“税收本质的债权债务说”。 从税收实体关系角度看,税收是一种公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国家享有的权力和权利是一种“财产权”,即“国家债权”。税收法律关系与民事债权债务关系具有类 似性质,因此,民事债权的实现方式对税收债权也可以比照适用。尽管税收立法中未明确承认这一学说对立法具有指导意义,但《税收征管法》中的代位权、撤销 权、担保和优先权等民事债权制度事实上已被运用于税收实践。

2.从企业主体的实质意义看,企业主体的消失并不能豁免原投资者的负税义务。现代企业理论中的“契约理论”摒弃了企业是物质财富的简单聚集和物质要素的技 术关系或生产函数的观点,而是将企业看作个人之间交易产权的一种合作组织,是由一系列“契约”或“合同”组成的契约网络,从人与人之间交易关系的角度来解 释企业的性质。负有纳税义务的主体实质上不是构成企业的物质,而是持有企业生产要素的人,他们才是真正的纳税义务人,即税收主体。通过这种理论来透视这一 问题,所谓“企业不存在了”,其实是企业的股东或投资者把构成企业的“生产要素”进行了“重组”,因此不能因为企业某种“契约”的解除就放弃对企业真正主 体——资产所有者纳税义务的追缴。尽管“契约理论”只是众多企业理论中的一种,并不是法律解释,但它可以作为一种指导,一种认清事物本质的方法,尤其是对 上述问题具有较为直接的解释力。

3.就税务登记的性质而言,其并非履行纳税义务的一个必要条件。税务登记是行政登记的一种形式,但不是行政许可。它是加强对纳税人权利限制的手段,而不是限制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手段,更不是纳税人权利、义务产生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4]73号)已明确将税务登记排除在行政许可的范围之外,不认为税务登记的目的是为了取得行为能力和活动资格。《税收征管法》也间接表明 了上述观点,如第三十七条规定:“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 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对从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尚且如此,对办理过又撤销、吊销、注销登记的纳税人更应该追缴 其所偷逃的税款。

4.从税收管理角度讲,上述偷逃税款若不追缴,将形成税收征管中的一大漏洞,诱使纳税人利用频繁注册、注销的方式偷逃税款。在税收执法实践中,这样的情况也经常遇到。

(二)向谁追缴

如果对公司注销后被发现的偷逃税应该进行追缴,那么,根据《税收征管法》、《公司法》、《企业破产法》以及《合同法》等相关条款的规定,上述税款追缴对象分不同情况可以有以下几种:

1.连带纳税义务人。(1)合并或分立后的纳税人。《税收征管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 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也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 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由此可见,在因合并或分立而注销原企业的情形下,上述偷逃税款可向合并或分立后的纳税人追缴。(2)发包人或出租人。依照《税收征 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笔者理解认为,假如注销的公司是承包人或者承租人,其发包人或者出租人又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则承包 人或承租人注销后被发现应予追缴的税款,可以由发包人或者出租人承担纳税连带责任。(3)纳税担保人。如果纳税人或其他自然人、法人、经济组织,经税务机 关同意,以保证、抵押、质押的方式为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和滞纳金提供担保,对该纳税人因注销而无法追缴的税款,可向其担保人追缴。(4)清算债务的承诺 人。在公司办理注销清算但清算的剩余财产没有进行分配,或存在清算方案但未执行的,可以办理工商注销登记,但工商登记机关会要求清算主体承诺对公司未了结 的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或负责处理责任。在此情况下,税务机关可向债务的承诺人追缴上述偷逃税款。(5)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所以,对 经破产程序而终止的公司,税务机关可向其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追缴偷逃税款。(6)通过公司法人人格追缴税款。《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 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依此规定,对公司在注销后查出偷逃税行为,可视为 故意逃避国家税收这一“公债”,属于滥用行为,应由其股东对应纳税款全额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公司法》第六十四条也有类似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种情况下,可以直接向股东追缴税款。另外,如果公司法人资产不明、账务不清, 没有办法进行清算时,可以推定股东滥用公司人格,由股东对公司应纳税款承担无限连带责任。(7)被挂靠的公司。对于挂靠公司,可不认定其具有独立法人资 格,由被挂靠的公司承担其全部责任。(8)总公司。如前所述,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总公司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可向总公司追缴所属分公司注 销后被发现的偷逃税款。

2.其他有关责任人。(1)解散终止情况下的清算组成员。除公司合并和分立外,清算是公司终止的必备前置和法定程序。《公司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清算 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有限责任公司来说,清算组成员就是股东,非常了解公司是否存在偷逃税,在这 种情况下公司没有缴纳应缴税款就申请注销很可能属于故意行为,清算组成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且,由于这时清算组中股东的行为是一种侵权行为,他所承担的 责任不限于其所分得的剩余财产,而是对债权实际造成的损失承担无限责任。另一种情形是,如果在清算程序中清算人不清算或者违法清算,也就是利用公司的控制 地位不履行清算义务,清算人也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义务。在清算中若发现股东虚假出资、出资不实或抽逃资金,没有达到法定的最低公司资金标准,就违背了 资本法定原则。这种情况下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若涉及追缴税款应当由股东承担连带责任。(2)破产终止情况下的债务人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 《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和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如果债务人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前一年,存在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某些行为,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其实是破产程序上的代位权和撤销权的行使。对税收在破产程序上的代位权和撤销权的行使,目前《税收征管法》没有规定,还有待完 善。另外,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发现破产人有依法应当追回的财产或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 案进行追加分配。上述税款亦可通过这种破产追加分配程序来追缴。(3)行使税收代位权和撤销权。《税收征管法》第五十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 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 七十三、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 任。”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在公司已注销的情况下,依然可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纳税人有欠税是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前提之一,但此时“欠税”的含义 是什么?纳税人注销后所发现的以前偷逃欠税款是否属于“欠税”范畴?对此,《税收征管法》并没有明确解释。笔者认为,此时的“欠税”与一般意义上的“欠 税”有所不同,属于“国家债权”意义上的“欠税”,因此也可以行使代位权、撤销权。(4)扣缴义务人。《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 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这里存在两种情况:如果被注 销的公司是扣缴义务人,税务机关就可向真正的纳税人追缴税款;如果被注销的公司是真正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可向执行代扣代缴的扣缴义务人追缴税款。(5)投 资者。在没有上述途径的情况下,如果发现了偷逃税,该税收债权依然存在,可区分非破产清算程序和破产清算程序两种情况来处理。对非破产清算程序,税务机关 可向已分配了剩余财产的股东请求清偿,但股东仅以其分得的剩余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如果剩余财产尚未分配,应当以未分配的剩余财产清偿税收债权。

(三)如何追缴

对于上述偷逃税款,追缴的途径无非两种:一是由税务机关直接追缴;二是通过人民法院间接追缴。一般而言,对于《税收征管法》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 的,税务机关作为税法的执法主体,可依法直接追缴上述偷逃税款。对于《税收征管法》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依照民法相关规定及有关法律精神进行 的“国家债权”追缴的,则需要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通过人民法院间接追缴。例如,对清算组成员的追缴,税务机关无法直接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因为清算组 在这里承担的是赔偿责任,而不是清缴债权的责任。又如,依照《合同法》,人民法院是代位权、撤销权的执行人,因此,税务机关需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通 过人民法院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四)追缴多少

追缴纳税人依法注销后的税款,应分清欠税还是偷逃税。如果只涉及欠税,则只需追缴其欠税的税款和滞纳金。而涉及偷逃税时,按照《税收征管法》,不但要追缴 其税款、滞纳金,还要对偷税人进行罚款,甚至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笔者认为,此时要分清两种情况:一是原纳税人以某种形式依然存在,如虚假重 组、重新登记等。此时应视为原纳税人依然存在,依照《税收征管法》追缴其所偷税款及其滞纳金与罚款。二是原纳税人依法定程序注销后不复存在,在向上述连带 纳税义务人及除原纳税人外的其他有关责任人员追缴其所偷逃税款时,罚款不可以连同税款及滞纳金追缴。因为罚款具有制裁性,在公司主体已不存在的情况下,不 能向连带纳税义务人追缴。

三、对完善相关税收管理的建议

第一,应转变理念,树立税收是特殊债权或公法债权的观念,关注企业的解散、破产情况。在清算时,税务机关可依法积极主张和申报税收债权,直接和通过清算程序依法行使追缴税款,维护国家税收利益。

第二,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关于公司注销后税款追缴的办法。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按照不同情形分类将追缴的条件、途径、程序、措施、注意问题等做出明确和具体的规定。

第三,由税务机关与最高法院联合或由最高法院独立发布有关的司法解释。目前,最高法院正在制定公司解散、清算的司法解释,需要国家税务总局尽快与之协调联系,将有关税款清缴的规定予以明确。

第四,加强与法院的协调,注意运用司法手段保护国家税收,规范执法。由于《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范围尚不够全面,存在许多有待明确的事项,导致税务机关对公司注销后税款的追缴存在障碍。为此,需要税务机关加强与法院的协调,积极通过法院提起诉讼等手段间接追缴税款。

第五,加强税务注销登记管理,加强征管部门与稽查、法制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应加强对注销税务登记时清税的审查,并实行注销时原法定代表人对未尽税收事项承 担清缴义务的承诺制度。同时,对税务登记人员在纳税人没有缴清税款和缴销发票的情况下办理注销手续的,要严格追究经办税务人员的责任。

第六,加强与工商、公安等部门的协调。为了监督纳税人依法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加强与工商、公安等行政执法部门的协作,避免纳税人以注销税务登 记作为逃避纳税义务的手段。请求公司登记部门加强对公司注销登记的把关,特别是对清算中有关清缴欠税情况的审查,避免出现纳税人未结清税款就已注销的情 况。

第七,尽快启动《税收征管法》的修订和《税收基本法》的制定,结合两法的制定和修订工作,解决追缴中的法律问题,如时效、连带纳税义务、第二次纳税义务、强制措施的执行对象和范围、税收优先权、纳税担保、代位权、撤销权的行使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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