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安工商局自然人独资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 一人出资设立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名称: 。
第四条住所: 。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六条 公司改变经营范围,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八条公司注册资本发生变化,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第九条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变更登记事项。
第五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第十条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股东姓名或者名称
住所
身份证(或证件)号码
第十一条股东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股东姓名或名称
认缴情况
认缴出资额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股东
第十二条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十三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查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查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查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查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
股东作出上述事项的决定时,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五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一名执行董事,执行董事由股东委派。执行董事任期年,任期届满,经股东决定可连任。
第十六条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的决定;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六)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或者解散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公司设经理一名,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
第十八条 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十九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由股东委派。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注: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委派连任。
第二十条监事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并依法登记。
第二十三条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八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公司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内申请变更登记。
股东因转让股权而引起公司类型变更的,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五条股东依法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营业期限 年(或长期),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公司营业期限届满,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公司延长营业期限须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七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因前款第(一)、(二)、(四)、(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公司清算组成员由股东决定。
第二十八条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二十九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三十条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公司法》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报经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并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股东决定。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由股东书面决定。
第三十二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未规定的其他事项,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由股东制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一式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股东签字:
公司
年 月 日
廊坊文安县农村安装燃气初装的费用费如何维权
由于农村天然气用户分散,管网配套部完善,安装表前供气管线长,导致安装成本较高。按照物价部门对农村天然气安装收费安装费的审批,农村天然气安装收费为企业与用户双方协商确定,报物价部门备案后执行。目前实际收费情况是:在安装服务范围内的农村天然气用户按4500元/户计算,管道超长仍按4500元/户收取。
入户初装费及政府补贴:
1、有关居民不再承担燃气初装费用。燃气采暖热水炉方面。对实施“煤改气”的分散燃煤采暖居民用户给予1000元/户燃气采暖热水炉购置补贴,补贴资金直接拨付至相关燃气采暖热水炉中标入围企业,相关居民承担差额部分。
2、按照《关于分散燃煤采暖居民“煤改气”、“煤改电”有关事宜的通知》要求,燃气采暖热水炉安装所需管件、管线等,1.5米以内部分由燃气采暖热水炉中标入围企业承担相关费用,超出1.5米增加的管件、管线等费用由居民承担。
3、运行费用方面。对2016年以来,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实施的“煤改气”居民用户给予运行补贴。采取居民先交费用气,后核定补贴的方式,法定采暖期内,居民每使用1立方米天然气,给予1元补贴,最高至900元封顶。“煤改气”居民如继续使用燃煤采暖,取消其补贴资格。
4、由燃气公司负责“煤改气”居民用户法定采暖期内的用气量统计工作,填写《“煤改气”运行补贴登记表》,根据具体补贴数额,各地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给相关燃气公司,各燃气公司按照居民意愿,向居民直接支付现金或给予居民等值气量。燃气灶具方面。
5、按照《石家庄市城市区域“煤改气”居民灶具使用燃气配套设施建设指导意见》要求,“煤改气”居民后续炊事用气工作,由各县(市)、区政府会同燃气企业统一组织实施,安排专业队伍进行施工。
文安左各庄旋皮子执照需要在那办理
营业执照在工商局办理现在的营业执照全部都是在当地的工商局办理。
不管是公司注册还是个体户办理营业执照都是在工商局办理。办理资料:有(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由申请人要托的有关证明;(2)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登记申请书;(3)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明。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办理费用:30元。办理地点:当地工商局。
没有营业执照的工商企业或个体经营者一律不许开业,不得刻制公章、签订合同、注册商标、刊登广告,银行不予开立帐户。如何办理个体工商营业执照: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外来人员另需要暂住证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