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销,会计凭证需要保留多久?
取消企业的会计凭证也因类别而异。
1、需要永久保存的会计文件是:
年度决算的财务报表;资本,股本和股权细节;账簿记录清单或信息;会计档案存储登记,销毁库存;价值文件,商业公章销毁库存;二手证书,账簿;会计系统数据迁移日期的所有会计文件;会计初始环境文本,基础数据维护和修改相关记录;其他需要永久保存的文件。
2、保留期为25年的会计档案是:
现金和银行存款期刊;税务日记帐(总分类帐)和税票用于对出纳帐户进行分类。
3、保留期为15年的会计档案是:
会计凭证;总分类帐,分类帐,期刊和辅助帐簿(不包括现金和银行存款);会计转移库存;各行政单位和机构的会计凭证;各种纳税证明和付款文件;拨款凭证和其他会计凭证;农业和畜牧业税收结算凭证;会计转移库存。
4、保留期为10年的会计档案是:
国库出具的各种报表和汇款单据;各收入机构发表的声明;财政预算中行政和机构单位的决算;年度税收报告,国库年度报告,基本建设年度报告;税务会计报告(包括票证)。
5、保留期为5年的会计档案是:
下级银行报告的中期财务会计报告(月度,季度,半年度报告和附件,说明);银行联系人名单和查询;使用保管代码清单;存款和贷款单位的对账;固定资产卡,固定资产报废卡;客户申请电子支付服务的基本信息和协议;其他会计档案需要保存五年。
扩展资料
一、分类
按编制程序和用途分类,会计凭证按其编制程序和用途的不同,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前者又称单据,是在经济业务最初发生之时即行填制的原始书面证明,如销货发票、款项收据等。
后者又称记账凭单,是以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为依据,按照经济业务的事项的内容加以归类,并据以确定会计分录后所填制的会计凭证。它是登入账簿的直接依据,常用的记账凭证有收款凭证、付款凭证、转账凭证等。
二、记账凭证和会计凭证的区别
1、原始凭证是由经办人员填制的;记账凭证一律由会计人员填制。
2、原始凭证是根据发生或完成的经济业务填制;记账凭证是根据审核后的原始凭证填制。
3、原始凭证仅用以记录、证明经济业务已经发生或完成;记账凭证要依据会计科目对已经发生或完成的经济业务进行归类、整理。
4、原始凭证是填制记账凭证的依据;记账凭证是登记账簿的依据。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会计凭证
《道路运输证》注销程序
可以注销,去当地的行政服务中心或者是运输管理处
带《道路运输证》、注销申请书、带公章(填注销表时候要用),其他就没有什么了
民用航空运输凭证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民用航空运输凭证管理,维护航空运输市场正常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三条,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从事与民用航空运输凭证(以下简称运输凭证)的印制、收发、使用、传递、保管、监控、销毁及其他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运输凭证是指与从事民用航空运输活动相关的凭据,包括客票及行李票、航空货运单、逾重行李票、航空邮运结算单以及退票、误机、变更收费单和旅费证等用于航空运输的纸质凭证。第二章 运输凭证的印制第四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及相关单位有权印制各自相关的运输凭证。第五条 运输凭证应由具有运输凭证印制资格的企业印制。没有运输凭证印制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运输凭证。第六条 运输凭证的印制资格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根据本规定颁发《民用航空运输凭证印制许可证》(以下简称《印制许可证》)的形式予以确认。第七条 符合本规定第八条的企业可以向民航总局提出运输凭证印制资格申请。民航总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依照本规定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第八条 申请从事运输凭证印制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的印刷企业法人;
(二)具有从事票证印刷业务的特种许可证;
(三)有印制和存放运输凭证的固定场所;
(四)具备印制运输凭证必需的设施设备及保障印制准确可靠的附属设备;
(五)具备印制运输凭证的技术及相关技术人员;
(六)健全的制版、数字、检验、储藏、运输、销毁、保密、安全等管理制度;
(七)近3年内无违法记录;
(八)民航总局认为应具备的其他条件。第九条 申请运输凭证印制资格的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影印件;
(三)有关的特种许可证;
(四)印制、存放运输凭证的场所及设施设备、技术和人员情况的说明;
(五)符合相应标准的运输凭证票样;
(六)民航总局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文件。第十条 民航总局对申请企业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查后,对于符合本规定条件的企业,民航总局认为应当颁发《印制许可证》的,向其颁发《印制许可证》。《印制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第十一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及相关单位应当与持有《印制许可证》的企业依法签订运输凭证的印制合同。第十二条 持有《印制许可证》的企业,不得将运输凭证印制合同规定的业务委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第十三条 客票及行李票、航空货运单必须采用有效的防伪措施。第三章 运输凭证的收发、使用、传递、保管及监控第十四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及其涉及运输凭证收发的相关单位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建立运输凭证的收发登记制度。收发双方应当严格履行交接手续。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使用运输凭证。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及相关单位在填制运输凭证的过程中,应当按照运输凭证的号码顺序填列,不得跳号、漏号、改号。
擅自涂改和转让的运输凭证无效。第十六条 运输凭证的填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填制,各联填制的内容必须保持一致,不得分开填制。
作废的运输凭证应当在其凭证的右上角打孔,或在凭证各联注明“作废”标志。第十七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及其涉及运输凭证传递的相关单位应当按照民航总局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交接手续,保证运输凭证及时、准确、完整地传递。第十八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及其涉及运输凭证收发的相关单位应当建立运输凭证的保管制度,保证运输凭证的存储安全。第十九条 运输凭证的保存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保存期满的,依照相关规定由专人监销。第二十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及相关单位应当建立运输凭证的销号与配比制度,实行全过程监控,防止收入流失。
运输凭证的销号是指依据销售日报及所附运输凭证的会计联或财务联的号码与领发时相对应的空白运输凭证的号码进行核对注销的监控活动。
运输凭证的配比是指对运输凭证的会计联及相应的乘机联(或财务联及相应的承运人联)所列航段、金额及其他信息逐一进行核实的监控活动。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 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地区民航管理机构)在民航总局授权范围内,对本地区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及相关单位的运输凭证的管理行使监督检查权。
公司注销后的凭证如何处理?
公司注销后,凭证移交给终止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财产所有者代管或移交有关档案馆。
公司注销后的凭证如何处理
公司注销后,凭证可以移交给终止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财产所有者代管或移交有关档案馆代管。
不可以擅自销毁。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第十三条规定,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在终止和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终止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财产所有者代管或移交有关档案馆代管。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账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最少应保管10年。
否则擅自销毁,造成不缴或少缴税款的,按照征管法规定处理。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合法、真实、完整。
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第八条规定,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
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25年5类。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注销道路运输许可证[已删除]
交通运输部《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规定,对于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企业和个人,要具备有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对许可人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之日起超过承诺期限180日未投入车辆的,许可证件自动失效。根据上述规定,昌吉州道路运输管理局经研究,决定对昌吉州辖区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件失效企业依法给予注销。
特此公告
昌吉回族自治州道路运输管理局
2017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