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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合商标核准申请注册后能够分割使用吗?(注册商标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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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合商标核准申请注册后能够分割使用吗?(注册商标常见问题)

注册商标,组合商标核准申请注册后能够分割使用吗?

注册商标,组合商标核准申请注册后能够分割使用吗?组合商标是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要素组合而成的商标,其构成要素包含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六种。

我国对组合商标采取对各构成要素进行单一审查的审查方式,即要求构成组合商标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等元素均不与别人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才能通过审查。因此,有人就会产生这样的疑问:既然组合商标是分割审查的,其每1个构成元素都不与别人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那么,组合商标核准申请注册之后能够分割使用吗?

从严格意义上来讲,申请注册商标在使用过程中的“改变”仅限于按占比放大或缩小商标。商标在申请注册过程中不指定颜色的,核准申请注册后在使用中也能够有颜色的转变。除此以外的其他改变都是不容许的,包含改变商标要素的排序、位置、字体、分割等。假如注册商标人在使用申请注册商标的过程中,对其进行分割使用,即只使用了申请注册商标的一部分,其与《注册商标证》上核准的标志就存在明显的差异,极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1个新商标,这种使用行为不在“核准使用的范围之内”,不受法律的保护。假如注册商标人在这个新商标上标注®标记,则属于冒充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注册商标人在使用申请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申请注册商标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申请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人分割使用申请注册商标,不视为该申请注册商标的使用。一旦申请注册商标核准申请注册后,没有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能够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申请注册商标。因此,原来核准申请注册的商标还面临着被撤销的风险。

此外,《商标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申请注册商标必须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注册申请。”注册商标人仅有对改变后的标志重新提出申请注册申请,经审查核准申请注册后才能享有改变后标志的商标专用权。

综上所述,组合商标核准申请注册后不能够分割使用,注册商标人必须改变其申请注册商标的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注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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