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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安合伙公司注销(合伙人闹僵如何注销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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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安合伙公司注销(合伙人闹僵如何注销公司)

注销合伙企业流程

合伙企业注销登记流程:

登记期限:(注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注销或不予注销的决定。

登记条件:(注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提交申请材料目录:(注销)。

(1)书面申请。

(2)全体合伙人或清算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3)全体合伙人或清算人签署的清算报告、债务清偿保证书、完税证明、印章、公告原件。

(4)营业执照正、副本及ic卡。

(5)分支机构已办理注销登记的证明。

(6)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机构的委托书。

登记程序:(注销)审查→受理→决定。

普通合伙企业的注销流程是怎样的

普通合伙人申请注销登记主要可分为五个步骤,即:申请、审查、受理、决定即最后的撤销和吊销注销登记,下面是对这五个步骤中各个环节的详细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普通合伙人的注销流程:1、申请⑴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⑵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2、审查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备注:a、申请材料齐全。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照企业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公布的要求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b、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是指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时限、记载事项符合法定要求、文书格式符合规范。3、受理经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审查,企业登记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⑵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予以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及时间。⑶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注:有权更正人是指申请人或者经申请人明确授权,可以对申请材料相关事项及文字内容加以更改的经办人员。)⑷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将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告知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决定不予受理。属于五日内告知的,收取材料并出具收到材料凭据。⑸不属于企业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⑹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备注:企业登记机关认为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将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予以核实。经核实后,提交“申请材料核实情况报告书”,根据核实情况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4、决定⑴企业登记机关对决定受理的登记申请,将分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⑵依法应当先经下级企业登记机关审查后报上级登记机关决定的企业登记申请,下级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审查意见。⑶除第⑴条第a项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外,企业登记机关决定予以受理的,将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⑷企业登记机关作出准予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将出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作出准予企业设立登记的,将出具《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领取营业执照;作出准予企业变更登记的,将出具《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换发营业执照;作出准予企业注销登记的,将出具《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收缴营业执照。⑸企业登记机关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的,将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注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5、撤销和吊销的注销登记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登记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登记:a、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b、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c、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d、依法可以撤销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其他情形。⑵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登记的,予以撤销。⑶依照第⑴、⑵条规定撤销登记,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责令改正或者予以纠正。⑷企业依法撤销设立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停止经营活动,依法组织清算。自清算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由清算组织依法申请注销登记。⑸被依法撤销设立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其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应当停止经营活动,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其投资设立的相关企业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延伸阅读:申请注销合伙企业需要哪些材料有限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如何承担责任合伙人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该怎么办

合伙企业注销需提供哪些材料

合伙企业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1、清算人签署的《合伙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原件1份)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作出的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消的文件;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 (原件)

5、如设有分支机构的还需提交分支机构注销登记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6、清算人成员《备案确认通知书》(原件)

7、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原件)

8、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和全部副本(原件)

9、在报纸上登载的清算公告(原件1份)

10、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合伙企业注销登记的注意事项?

登记期限:(注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注销或不予注销的决定。

登记条件:(注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提交申请材料目录:(注销)

(1)书面申请;

(2)全体合伙人或清算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3)全体合伙人或清算人签署的清算报告、债务清偿保证书、完税证明、印章、公告原件;

(4)营业执照正、副本及IC卡;

(5)分支机构已办理注销登记的证明;

(6)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机构的委托书;

登记程序:(注销)审查→受理→决定。

登记依据:(注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2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2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236号发布);

合伙企业的注销条件

合伙企业注销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五条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八十六条 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第八十七条 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一)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

(三)清缴所欠税款;

(四)清理债权、债务;

(五)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六)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第八十八条 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人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第八十九条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分配。

第九十条 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九十一条 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九十二条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

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注销所需材料

合伙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解散的,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变更登记,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营业执照正、副本; 税务注销证明;

3、公章、财务章、合同章;

4、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普通合伙企业的注销

1、清算人签署的《合伙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作出的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消的文件。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4、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

5、在异地设有分支机构的合伙企业,应当提交分支机构所在地企业登记机关核发的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决定书。

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1、申请

⑴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

⑵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

说明:

A、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应当提供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联络方式及通讯地址。对企业登记机关予以受理的申请,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与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内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材料原件。

B、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申请书格式文书提交申请,并按照企业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章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发布的决定确定的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的,申请人应当提交法定形式的许可证件或者批准文件。

C、申请人应当如实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审查

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

备注:

A、申请材料齐全。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照企业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公布的要求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

B、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是指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时限、记载事项符合法定要求、文书格式符合规范。

3、受理

经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审查,企业登记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⑵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予以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及时间。

⑶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注:有权更正人是指申请人或者经申请人明确授权,可以对申请材料相关事项及文字内容加以更改的经办人员。)

⑷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将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告知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决定不予受理。属于五日内告知的,收取材料并出具收到材料凭据。

⑸不属于企业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⑹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备注:企业登记机关认为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将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予以核实。经核实后,提交“申请材料核实情况报告书”,根据核实情况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4、决定

⑴企业登记机关对决定受理的登记申请,将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A、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将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B、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C、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与所受理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将申请材料原件作为新申请的,将重新审查。企业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的,将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D、需要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的,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⑵依法应当先经下级企业登记机关审查后报上级登记机关决定的企业登记申请,下级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⑶除第⑴条第A项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外,企业登记机关决定予以受理的,将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⑷企业登记机关作出准予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将出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作出准予企业设立登记的,将出具《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领取营业执照;作出准予企业变更登记的,将出具《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换发营业执照;作出准予企业注销登记的,将出具《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收缴营业执照。

⑸企业登记机关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的,将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注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撤销和吊销的注销登记

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登记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登记:

A、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

B、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

C、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

D、依法可以撤销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其他情形。

⑵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登记的,予以撤销。

⑶依照第⑴、⑵条规定撤销登记,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责令改正或者予以纠正。

⑷企业依法撤销设立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停止经营活动,依法组织清算。自清算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由清算组织依法申请注销登记。

⑸被依法撤销设立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其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应当停止经营活动,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其投资设立的相关企业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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