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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公司只为开除(公司吊销未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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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公司只为开除(公司吊销未注销)

公司注销原因,责令关闭 。

一、公司注销的条件:

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2、公司章程规定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3、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

4、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可申请注销

备注:吊销营业执照即公司注销,如果以后不打算再开公司的话,事实上无需办理注销手续,因为工商营业执照在每年年检时如果不年检,将会自动注销公司的执照。另外如果公司不再去报税,税务局也会停止公司的税务登记证。不过如此做法的前提是,3年内将不再有资格成为公司法人,3年后才可恢复正常。

二、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3、法院破产裁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或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

4、股东会或者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5、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

6、银行出具的帐户注销证明;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备注: 在公司注销之前,首先要做清算,清算是一种法律程序,公司注销时,必须进行财产清算。未经清算就自行终止的行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不受法律保护。公司清算因清算的性质不同而有所区分,例如公司因破产而清算,适用《企业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公司因非破产清算(是指公司自愿解散和被责令依法解散的情形),适用《公司法》和《民事诉讼法》。

三、公司注销的流程:

先注销税务——再注销代码——再注销银行——最后注销工商

1、注销公司国、地税登记证;

2、到公司主管工商局办理公司注销备案;

3、登报公告(登报45日后再去注销公司) ;

4、登报45日后,再次到工商局办理注销申请 ;

5、到质监局注销代码证 ;

简单来说就是先到国税拿表格:按国税的要求填写、签字,、盖章、缴销发票、补税后,它会收回国税税务登记证,给你一张国税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再拿着国税的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到地税拿表格,补税后,它会收回地税税务登记证,给你一张地税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而后拿着两张通知书,销银行账户;最后拿通知书到工商局拿表格,然后交回工商局,至此吊销营业执照。

四、注销公司的周期:

一般为一到三个月 ,因为工商要查债权债务 ,税务要查规税状态 还要登报公示等

公司注销后员工的问题

1. 公司注销后,就算解雇员工的 如果老板说跟我去北京发展,但员工不愿意去,那也是算解雇在先 2. 解雇,补偿是工作干满一年给一个月的补偿 3. 如果员工同意跟着老板去北京,那也算是注销的公司解雇员工,也应得到赔偿吗,职工自愿放弃的不算 4. 如果跟着老板去北京,老板说让员工和香港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要得到员工的同意才可以 5. 如果员工和老板约定,在合同中注明,在合同期限内,公司辞退员工,公司需要补偿员工剩余期限的工资。比如,工作了5个月,被老板炒了,公司需要再支付7个月的工资,作为赔偿。这个不合法的,因为要看解雇的原因,不能一概而论,所以,如果老板肯执行合同,你可以得到,不肯执行合同,你得不到法律支援的,所以和香港公司签约一定要慎重

请问如果公司不裁员直接注销公司,那么员工如何申请赔偿,劳动仲裁的程序怎样走?

1、公司注销的话,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的规定,劳动合同终止,公司应依照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及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的规定补偿。

2、公司虽注销,只要未依法清算(即未补偿劳动者等),在法律上仍应作为承担责任的主体,员工可仍以公司为被申请人申请仲裁,依照《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的有关规定及正常程序进行仲裁及诉讼。

公司说要解散注销,但没有解散前开除员工合法吗

公司说要解散注销,但没有解散前开除员工是合法的,但是在开除员工的时候需要进行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关于补偿的其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

以上内容参考 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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