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注销公司的步骤和流程
公司简易注销流程如下:
1、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2、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
3、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4、注销成功,收缴营业执照等许可经营材料。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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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简易注销自己的公司
简易注销公司的流程:
1、成立清算组。
2、展开清算工作。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公司,开展以下业务:
接管公司财产、了结公司未了业务、收取债权、清理债务、分配剩馀财产、注销公司法人资格并吊销营业执照。
3、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
4、提出清算方案。
公司简易注销怎么做
一、工商注销
根据文件要求对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以下称未开业)、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以下称无债权债务)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由其自主选择适用一般注销程序或简易注销程序。我所办理的公司符合简易注销的条件,所以选择简易注销,为了更加明确,本人去了当地主管工商部门咨询,当地工商部门为方便
企业,将具体流程贴在了大厅公示板上。与文件要求一致,并没有什么特珠要求。
1,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主动向社会公告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及全体投资人承诺等信息(强制清算终结和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除外),公告期为45日。
2,登记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企业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相关信息推送至同级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
3,公告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及相关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异议留言”功能提出异议并简要陈述理由。
4,公告期满后,企业方可向企业登记机关提出简易注销登记申请。
5,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法人授权经办人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明。
6,带原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正副本给工商局缴销
二、国税注销
所需材料有: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主管税务科所、相关业务科室签字)3份;
2.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关于注销决议3份;
3.发票领用薄;(我司因未经营无此项内容)
4.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三证合一只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即可;
5.取消防伪税控资格申请审批表3份(我司因未经营无此项内容)
6.防伪税控专用设备收回清理报告单3份;(我司因未经营无此项内容)
7.当期申报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清算所得税申报表、财务报表)
三、地税注销
所需材料有: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2.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三证合一只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发票领购薄及未验旧、未使用的发票(我司因未经营无此项内容)
4.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原件及复印件;
5.清算日前财务报表;
6.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其他所有纳税申报表。
7.国税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
8.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公司简易注销是什么意思
公司简易注销是指对于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各类企业分支机构,在提交相关材料并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公示后,经有关部门批准就可以完成公司注销手续。
另外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只需提交《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全体发起人承诺书》和营业执照正、副本。
各类企业分支机构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只需提交《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企业盖章的《承诺书》和营业执照正、副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进一步完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二,进一步拓展企业简易注销登记适用范围在原工商总局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基础上,试点地区市场监管部门要进一步拓展企业简易注销登记适用范围,对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各类企业分支机构,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程序。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参照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进一步完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二,进一步拓展企业简易注销登记适用范围在原工商总局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基础上,试点地区市场监管部门要进一步拓展企业简易注销登记适用范围,对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各类企业分支机构,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程序。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参照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