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管理机关能否撤销错误的注销抵押登记行为问题的批复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上诉人(原审原告)首长机电设备贸易(香港)有限公司(下称首长公司)。
法定代表人黎志荣,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柳州市房产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卢世琼,局长。二、案情
海隆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隆公司)是在香港注册的法人公司,1997年1月3日为担保履行其与首长公司的购销合同,将其所有的已领取柳州市房产局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建筑面积15332.08㎡,并于1996年由广西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价值为234158600元,位于柳州市飞鹅路的银兴商业城富荣城第三层商场作为抵押物,向首长公司出具了《不可撤销抵押声明书》,且经南宁市公证处公证。1997年3月10日,海隆公司委托代理人赖汉林与首长公司委托代理人陈志华到柳州市房产交易所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同年3月21日,柳州市房产局颁发了柳房他证字第0410号《房屋他项权证》,权利价值1000万美元,权利存续期限为自1997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1997年9月25日,海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赖汉林到柳州市房产交易所申请办理上述房地产抵押注销登记,称两公司的债权债务已结算完毕,要求解除双方的抵押关系,且柳房他证字第0410号《房屋他项权证》不慎遗失。柳州市房产局于9月25日注销了柳房他证字第0410号《房屋他项权证》,并由海隆公司委托代理人赖汉林办理手续在《柳州日报》上登记声明该证遗失作废。与此同时,海隆公司与华商银行签订了《综合融资授信合同》,海隆公司以柳州市银兴商业城富荣城第三层商场作为抵押担保,经柳州市公证处公证,于1997年10月10日海隆公司和华商银行向柳州市房产局申请办理了柳房他证字第00666号《房屋他项权证》。1998年10月22日,首长公司向柳州市公安局报案,称海隆公司法定代表人俞云飞伪造首长公司关于《房屋他项权证》遗失声明作废的证明,私刻首长公司印章、冒充首长公司法定代表人黎志荣的签名、印章、制造债务已清偿的假象,骗取柳州市房产局注销了海隆公司和首长公司的房产抵押登记,又将房产抵押给了华商银行,请求公安机关追究诈骗罪犯的法律责任。1998年10月23日柳州市公安局作出了《印章印文及笔迹检验鉴定书》,证明了海隆公司伪造首长公司的文件等事实。该局于1998年10月30日向柳州市房产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第00666号《房屋他项权证》是违法犯罪行为所引起的后果。但又经法定程序以合法形式颁发,而0410号《房屋他项权证》虽被撤销,但实际上又客观存在,应如何处理,请柳州市房产局予以确定。首长公司与海隆公司则分别于1998年10月30日、11月2日向柳州市房产局申请恢复抵押登记。1999年6月9日,柳州市房产局恢复首长公司对富荣城第三层商场的抵押登记,重新给首长公司颁发了柳房他证字第1000898号《房屋他项权证》,注明该证的有效期从原登记日1997年3月21日起算,并书面通报华商银行。华商银行向柳州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柳州市房产局恢复首长公司对银兴商场富荣城第三层商场抵押权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案经一、二审程序,广西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3月26日作出(2001)桂行终字第21号行政判决,认为柳州市房产局给首长公司恢复抵押权登记无法律依据,且侵犯了华商银行的利益,判决撤销了柳州市房产局恢复首长公司对柳州市飞鹅路银兴商业城富荣城第三层商场作抵押权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在前一案件审理期间,首长公司于2000年11月12日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柳州市房产局1997年9月注销首长公司1997年3月办理的抵押登记、吊销(1997)柳州他证字第0410号《房屋他项权证》的行为违法,判令柳州市房产局发还被其非法吊销的(1997)柳房字第0410号《房屋他项权证》,赔偿其违法行政行为已造成的首长公司的经济损失8万元。三、一审判决结果及理由
柳州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海隆公司与首长公司申请办理注销抵押登记,向柳州市房产局提供了双方关于撤销房屋抵押的协议及报告、授权委托书,填写了房地产抵押注销申请审核表,并登报申明遗失的《房屋他项权证》作废。虽然上述协议、报告、授权委托书及其上面首长公司的印章、签字系伪造,但柳州市房产局在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时,并没有辨别印章、签字真伪的能力和职能;首长公司抵押权的丧失,是由于诈骗行为所致,柳州市房产局并无过错,首长公司由此受到的损失,应由海隆公司承担。该院一审判决驳回了首长公司的诉讼请求。
有关责任资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制度,规范企业资产损失财务管理行为,加强企业财务管理,根据《企业财务通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实际发生的各项资产的灭失,包括坏账损失、存货损失、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损失、担保损失、股权投资或者债权投资损失以及经营证券、期货、外汇交易损失等。
第三条 坏账损失是指企业确实不能收回的各种应收款项。企业坏账损失根据《财政部关于建立健全企业应收款项管理制度的通知》(财企[2002]513号)的规定确认。
第四条 存货、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等实物资产盘盈、盘亏净损失,依据完整、有效的清查盘点明细资料和企业内部有关责任部门审定结果确认。
存货、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等实物资产毁损、报废、霉烂变质、超过保质期且无转让价值,经过专业的质量检测或者技术鉴定的,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员赔偿后的余额,根据质量检测结果、保险理赔资料等确认为资产损失。车辆、船舶、锅炉、电梯等资产毁损、报废,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企业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分别以下情况确认:
(一)对不具有控制权的股权投资,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已超过10年,且被投资单位因连续3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企业根据被投资单位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确认投资损失;被投资单位破产、注销工商登记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等,企业根据取得的相关法律文件、资料确认投资损失。
(二)对具有控制权的股权投资,被投资企业由于经营亏损的,企业应当按照权益法核算投资损失;被投资企业由于违法经营或其他原因导致终止的,企业依据被投资企业注销工商登记或者被依法关闭、宣告破产等法律文件及其清算报告确认投资损失;如果转让股权投资,企业依据生效的股权转让协议、被投资企业董事会决议确认投资损益。
第六条 企业发生的债权投资损失,属于债券投资的,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确认;属于债券以外的其他债权投资的,区别以下情形确认:
(一)被投资方已经终止的,根据被投资方清算报告确认。
(二)被投资方尚未终止的,可以根据与有关当事方签定的债权转让或者清偿协议确认,但投资期限未满的,有关协议应当进行公证;如果涉诉,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文件、资料确认。
第七条 由于自然灾害或者其他意外事故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资产损失,扣除残值、保险赔款或者其他责任赔偿后的余额,企业应当根据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的证据、保险理赔资料,确认为资产损失。
由于刑事犯罪造成的资产损失,企业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结案材料,扣除残值、保险赔款或者其他责任赔偿后,将余额确认为资产损失。
第八条 企业对外担保承担连带责任导致资产损失,应当依法行使追索权,落实内部追债责任。对无法追回的债权,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确认坏账损失。
第九条 企业经营期货、证券、外汇交易发生的损失,根据企业内部业务授权资料,依据有关交易结算机构提供的合法的交易资金结算单据逐笔确认。超出内部业务授权范围的交易损失,企业应当追究业务人员的经济责任。
第十条 企业发生资产损失,应当按照以下内部程序处理:
(一)企业内部有关责任部门经过取证,提出报告,阐明资产损失的原因和事实;
(二)企业内部审计(监察)部门经过追查责任,提出结案意见;
(三)涉及诉讼的资产损失,企业应当委托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企业财务管理部门经过审核后,对确认的资产损失提出财务处理意见,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提交董事会或者经理(厂长)办公会审定。
第十一条 企业对属于违法、违纪行为造成的资产损失,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党纪、政纪和企业内部管理规章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当及时清查核实,作为本期损益处理,按照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进行核算。
企业处理的资产损失,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企业财务报告时予以重点关注,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披露。
第十三条 企业由于以下情形而清查全部资产的,清查的资产损失可以核销所有者权益:
(一)企业合并或者分立;
(二)实施公司制改建;
(三)非公司制企业整体出售;
(四)根据有关规定清产核资;
(五)依法清理整顿或者变更管理关系;
(六)其他依法改变企业组织形式行为。
第十四条 国有企业涉及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可以核销所有者权益的资产损失,应当根据企业董事会或者经理(厂长)办公会审定的意见,上报企业国有资本持有单位按《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由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审批核销国有权益,应当抄送企业的主管财政机关,其中审批处理的资产损失涉及企业损益的,应当事先征求主管财政机关的意见。
第十五条 依法宣告破产的企业,进入破产程序以后,不得自行核销资产损失。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以下行为无效,由此造成损失的资产应当由清算机构依法追回:
(一)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资产;
(二)非正常压价出售资产;
(三)对原来没有资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资产担保;
(四)提前清偿未到期债务;
(五)放弃自己的债权。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3年10月5日起执行。
最普通的意见书的格式是什么样的?
项目的法律意见书 (规范格式提要) 年 月 日 前 言山东 律师事务所接受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的委托,对 项目进行了充分、详细的调查,并依据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政策规定及调查所搜集的材料对以上项目的 (如法律责任及处置效果,可根据需要填写)进行了分析,现向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出具以下法律意见。正文 一、债权构成情况 (内容来源于档案资料) 截止(破产或诉讼、处置,可根据需要填写)日,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对 项目享有债权 元,其中本金 元,利息 元。具体构成情况如下:(分笔叙述每笔借款合同的合同号、借款期限、债权额、保证人名称、抵押物等情况。)二、债务人的情况 (内容来源于档案资料和外围调查结果) (一)主债务人的情况:企业注册情况(包括注册时间、注册地点、注册资本、工商年检情况、企业注册变更情况等),是否有证据表明债务人的注册资本不到位,可否追究其出资人或股东的责任;经营情况及现状(破产、注销、吊销、停产);企业资产状况(包括房产、土地、车辆、股权、应收债权等);。如债务人已改制,应详细说明改制的过程、日期等。如在责任分析部分认为改制后的企业应承接债务人债务,应按以上对主债务人情况的描述要求对债务承接主体的情况进行描述。(二)保证人的情况:企业注册情况(注册时间、注册地点、注册资本、工商年检情况、企业注册变更情况),是否有证据表明债务人的注册资本不到位,可否追究其出资人或股东的责任;经营情况及现状(破产、注销、吊销、停产、改制的要详细说明过程、日期等),企业资产状况(包括房产、土地、车辆、股权、应收债权等)。如保证人已改制,应详细说明改制的过程、日期等。如在责任分析部分认为改制后的企业应承接保证人的债务,应按以上对主债务人情况的描述要求对债务承接主体的情况进行描述。(三)抵押物的情况:抵押物的名称、坐落位置、面积、型号、规格、权属证明、登记证明及抵押物的现状(如果抵押人即为主债务人,此项内容可在主债务人的情况中叙述)。(四)查封物的情况:查封物的名称、坐落位置、面积、型号、规格、权属证明、查封时间及到期时间、查封物的现状(如果查封物即为抵押物,此项内容可与抵押物的情况一同叙述)。三、法律责任分析 (依据来源于档案资料和外围调查结果) (一)主债务人的法律责任分析:借款合同的有效性分析及依据;主债务的承担主体是否变更,变更的依据;主债务人是否改制(包括分立、合并等)、如其已经改制,是否有债务承接主体;主债务人承担法律责任的诉讼时效的分析(说明分析过程如:贷款发放时间、贷款金额、贷款期限、历次中断诉讼时效的时间、丧失诉讼时效的时间、法律依据等);是否有证据证明债务人已经转移资产,可否行使撤销权;是否有证据可以对债务人的到期债权或其他权益行使代位权;如债务人已被吊销、注销,可否追偿开办人或出资人或股东的责任;是否有证据证明政府或国家有关部门承担直接、间接的债务清偿责任;其他存在的法律瑕疵、障碍。(分合同叙述)(二)保证人的法律责任分析:保证合同的有效性分析及依据;保证责任的承担主体是否变更,变更的依据;保证人是否改制(包括分立、合并等)、如其已经改制,是否有债务承接主体;保证人承担法律责任的诉讼时效的分析(说明分析过程如借款期限、保证期间、保证方式、历次中断诉讼时效的时间、丧失诉讼时效的时间、法律依据等);是否有证据证明保证人已转移资产,可否行使撤销权;是否有证据可以对债务人的到期债权或其他权益行使代位权;如保证人已被吊销、注销,可否追偿开办人或出资人或股东的责任;是否有证据证明政府或国家有关部门承担直接、间接的债务清偿责任;其他存在的法律瑕疵、障碍。(分合同叙述)(三)抵押权实现的法律责任分析:抵押合同的有效性分析及依据;抵押物权属是否变更,变更的依据;该抵押物是否被其他债权人查封;该抵押物是否存在其他优先受偿人;实现抵押权的诉讼时效的分析(说明分析过程如借款期限、历次中断诉讼时效的时间、法律依据等);其他存在的法律瑕疵、障碍。(分合同叙述)(以上法律责任的分析对已经诉讼判决或有经其他法定程序认定结果的要在相应的合同内写明诉讼过程及认定结果。)四、诉讼、执行及破产情况如果该项目的全部或部分债权已诉讼但还未下达生效判决,应写明起诉的对象及诉讼请求、立案时间、诉讼阶段、是否有财产保全、案件审理情况等;如果已有生效判决,应写明是否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时间、法院已采取的执行措施、目前的执行状态等基本情况;如项目已进入破产阶段,应写明目前的破产清算情况。五、处置效果分析:根据第二项债务人情况中企业资产状况及第三项中的法律责任和第四项诉讼执行破产情况进行分析,依据应充分。声明 本律师及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严格按照山东 律师事务所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签定的《保密协议》的约定,对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提供的相关材料、山东 律师事务所调查所得的材料、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承担保密责任;并对调查所得的材料、法律责任的分析及处置效果分析的依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负责。 山东 律师事务所(盖章) 律师:(亲笔签名)附件 法律意见书的附件应本着“意见书的内容都有附件资料予以支持或证明的原则”加以整理,并按照法律意见书正文内容的顺序就正文中所叙述内容的依据一一列明并附后,具体为:(1)证明债权存在状况的完整的档案材料: A、如未涉诉或已涉诉但未判决或已判决但未生效的,应包括但不限于债权转让协议、债权及担保权利转让通知或公告、借款合同、保证/抵押合同、借据、抵押登记凭证、催收凭证、诉状(上诉状)、保全申请、查封裁定、案件受理通知书、判决书等材料。 B、如已涉诉并有生效判决的,应包括但不限于债权转让协议、债权及担保权利转让通知或公告、诉状(上诉状)、保全申请、立案证明、生效判决、申请执行书(如已申请执行)、查封裁定以及法院其他法律文书等。(2)证明债务人、保证人及其他债务承接人的工商登记信息及财产登记状况的调查材料及其他外围调查获取的证据材料。(附属要求:1、法律意见书需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执业证照复印件,并由律师本人签字、律师事务所加盖公章。2、法律意见书正本装订要规范,叙述要清晰,每一份法律意见书需加盖骑缝章。3、法律意见书除封面外一律用四号宋体字打印,纸张用A4型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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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指定交易平台,目前合作的平台只有外汇类、期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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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买入证券板块基金3000元,6月多卖出,收益也基本超过8%,这样的指数基金可以随时买入卖出,确保资金随取随用,也确保盈利达到预期,随时获利了结。
其次,现在开始做基金定投,可以规避无法把握合适买入点的问题,确保买入成本相对均匀。当然,还是建议不要追目前科技、医药或消费板块基金,确实这些板块获利极为可观,但回调风险已经极大,毕竟平均涨幅都超过70%,你买入就意味着承担巨大风险,与获利已经不成正比!最后,稳定放心理财,还是要通过正规渠道,不要轻信网络上一些所谓的不知名的理财机构忽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