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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公司注销(典当公司注册)

  
很多企业对典当公司注销(典当公司注册)都不是很了解,今天企业易就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典当公司注销(典当公司注册),希望大家能对典当公司注销(典当公司注册)有一个深入的了解.如果对典当公司注销(典当公司注册)还有疑问,可查看更多内容.
典当公司注销(典当公司注册)

典当经营许可证未年审吊销怎么办

典当经营许可证未年审吊销怎么办?

《非存款类放贷机构监管条例》和新修订的《典当管理办法》这两个文件都将对典当行业管理做出新规定。目前未通过典当年审的企业,届时可按照这两个新文件的要求进行整改,整改通过的可获得典当经营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

企业年检都需要根据规定进行,你如果没有按照规定进行年检,则管理机关应当对你进行督促和通知,经告知后仍不年检的,再进行吊销及相关处罚。

企业不幸被吊销营业执照了,也要走正常的公司注销流程。因为注销登记是以企业申请为前提,是企业的主动行为,是企业合法退出市场的唯一途径。如果不正常走注销流程,公司税务、法人及股东高管都会被拉入黑名单。

注销典当行需要哪些条件

典当业特种行业审核(包括典当业变更、注销)

办理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典当管理办法》。

二、办理流程:

1、受理申请;

2、审查材料;

3、现场检查;

4、批准发证。

三、所需材料:

1、申请报告(载明申办企业名称、法人代表、经营地址、经济性质、组建单位或组建人、经营范围、申办原因、经营场所、安全条件、员工数量等事项);

2、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董事、监事、经理、财务负责人的简历、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和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对人户分离、在暂住地登记居住6个月以上的,除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证明外,居住地公安机关应出具暂住期间有无故意犯罪记录的证明;

3、《典当经营许可证》及复印件;

4、典当行经营场所及报馆库房平面图、建筑结构图;

5、录像设备、防护设施、保险箱(柜、库)及消防设施安装、设置位置分布图;

6、各项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7、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治安保卫人员基本情况。

法律专业人士请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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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与寄售从词义和我国现时颁布的法律法规上理解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典当是一种特许的货币交易行为,典当公司组建或经营设有前置条件,也就是必须接受国家颁布《典当管理办法》之中条款的调整和制约。寄售是一般物品交易行为,就是物品的所有权人将物品放在寄售行,待寄售行将物品变卖后再结算付款的过程称为寄售。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人们习惯错误的理解为寄售行就是当铺,当铺也就是典当行。

随即地方市场出现了寄售行悬挂“典当”字样,大量经营典当业务,有的寄售行甚至不讲经营范围,不论手续齐全,不问偷窃物品来源,有的对外以办寄售行的名义,实为牟取暴利放高利贷,给犯罪分子提供了生长的土壤和空间,从而造成市民经常发生摩托车被偷和私人住宅被盗的不稳定现象。

由此可见,鉴别和区分典当与寄售的含义,事关我国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乃至让我们重新认识典当与寄售市场急待整治的重要性。

下面就我近几年来典当工作的实践,浅谈一下典当与寄售,顺便提一点建议,仅供各级领导和各界同仁参考。

一、典当暨典当公司

1、典当——是指当户将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称之为典当。

2、典当公司(或典当行)必须申报国家商务部批准,具有国家商务部颁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第二章第8条规定:“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指证券、股票等),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

二、寄售行暨调剂商行

寄售(或调剂商行)是一种以代理销售的贸易方式,按照寄售协议规定的条件,由代销人代替货主进行,货物出售后,由代销人向货主结算货款的一种贸易做法。

三、典当公司与寄售行(调剂商行)的区别

1、企业性质和业务性质不同。两者虽同为商贸行为,但寄售行以旧货小物品寄存代销为经营活动,属一般商贸行为;典当行是以资金借贷为经营活动,它属于特殊工商企业。寄售业务为信托贸易业务,典当业务为特殊的金融业务。

2、盈利方式不同。寄售行通过商品寄售后收取手续作为盈利手段;典当行通过发放贷款,以收到利息和费用为盈利手段。

3、经营对象不同。寄售行经营的对象为旧货小商品,经营过程表现为小商品的运动;典当行经营的对象为货币,经营过程表现为货币资金的运动。

4、商品销售性质和方式不同。寄售行对销售的商品没有所有权,它是受客户委托行使代销权力,其商品所有权属于客户,且售出方式单一,只局限柜台;典当行绝当商品销售目的是清偿典当借款的债权债务,商品所有权因客户绝当已全部或部分转移到典当行,且出售方式不仅可在柜台销售,还可通过折价变卖、拍卖等方式变现。

5、企业规模和设立程序不同。寄售行注册资金一般为几万元到几十万元不等,规模较小,不需要前置审批,可直接到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即可设立;典当行注册资本金最低为300万元,多的达上千万元,作为国家控制的特许行业,设有专门的主管部门,成立前需经主管部门和公安特业部门的层层审批,获得经营许可证后,才能到工商部门注册登记。

四、寄售行(或调剂商行)依照相关法规不允许经营的范围

1、不允许经营黄金、铂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第22条规定:“委托、寄售商店,不得收购或者寄售金银制品、金银器材”。第六章奖励与惩罚第31条第4款“违反本条例第22条规定未经批准私自经营的,或者擅自改变经营范围的,或者套购、挪用、克扣余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以罚款或者没收。情节严重的,可并处以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业”。

2、不允许经营机动车和房地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41、42条规定,机动车辆、房地产抵押物品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1条规定:“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根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本法所称房屋权属登记,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房屋所有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权、典权等房屋他项权利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对此,机动车及房地产登记部门,对于寄售行经营行为已确认为不属于协助登记的许可范畴。

3、不允许经营有价证券或股票。根据《典当管理办法》:许可经营有价证券或股票的企业,必须是经国家商务部、公安部门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正式批准设立的典当公司,具有国家商务部颁发的《典当经营许可证》、地市级公安部门颁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工商部门颁发的《工商营业执照》,注册资金必须达到1000万元以上。

4、不允许挂有“典当”字样进行经营。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第5条的规定:“其它任何经营性组织和机构的名称不得含有“典当”字样,不得经营或者变相经营典当业务”。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第58条规定:“非法设立典当行及分机机构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经营典当业务的,依据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处罚”。

五、呼吁对地方寄售行暨调剂商行加强整治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金融部门放贷审批困难,典当公司中报审批手续严格,寄售行申办手续容易,无责任主管部门,社会上部分带黑势力的闲散人员钻政策窗子,借着办理寄售、调剂商行的幌子,近年来长期经营黄金、铂金、机动车、房地产、欠条、有价证券、放高利贷,是一种超范围经营,违法违规经营,是我国现时颁发的法律法规严厉禁止的。对此,为了规范典当行为,加强监督管理,打击非法经营,促进典当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建议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局、商务局等职有关部门依照《典当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整治!

注册典当行需要什么条件和流程

根据《典当管理办法》:

第七条 申请设立典当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三)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

(四)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五)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

(六)符合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治安管理要求;

(七)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第八条 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

典当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不包括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资本。

流程:

根据《典当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受理后应当在10日内将申请材料及初步审核结果报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核批准,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10日内审核批准完毕。经批准的,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申请,应当在20日内审核批准完毕。经批准的,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发证后5日内将审核批准情况报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5日内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商务主管部门。

申请人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后,应当在1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扩展资料:

根据《典当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典当行变更机构名称、注册资本(变更后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的除外)、法定代表人、在本市(地、州、盟)范围内变更住所、转让股份(对外转让股份累计达50%以上的除外)的,应当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批准。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批准后20日内向商务部备案。商务部于每年6月、12月集中换发《典当经营许可证》。

典当行分立、合并、跨市(地、州、盟)迁移住所、对外转让股份累计达50%以上、以及变更后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的,应当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同意,报商务部批准,并换发《典当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后,依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申请换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十九条 典当行增加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开业时间或者前一次增资相隔的时间在一年以上;

(二)一年内没有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第二十条 典当行变更注册资本或者调整股本结构,新进入的个人股东和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资格审查;新进入的法人股东及增资的法人股东应当具备相应的投资能力与投资资格。

第二十一条无正当理由未按照规定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的,或者自核发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营业,或者营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达6个月以上的。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分别收回《典当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原批准文件自动撤销。收回的《典当经营许可证》应当交回商务部。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收回《典当经营许可证》,或者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收回《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应当在10日内通过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相互通报情况。

许可证被收回后,典当行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典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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