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销股东不配合怎么办
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在我国,公司的注销不需要股东的配合,只需要相关的法人进行办理就可以了。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并且继续经营还会导致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方法无法解决的,那么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该公司。公司遗留债务的,需要及时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怎样处理公司注销股东不同意
股东不同意注销公司可以让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不同意注销。因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解散决议必须经过股东会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想注销,有股东不同意怎么办?
股东不同意注销公司的解决办法总结了2点。第一,通过联合公司持股比例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人员召开股东会议进行投票表决是否同意注销公司。根据规定公司想要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合并、解散、变更公司权益等一系列重大决定的,都是需要公司所有股东的三分之二及以上的人员通过才可以强行执行。第二。可以通过联合持有公司全部股权及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去法院提出申请,因为公司经营制度、管理方式或者遇到重大困难,再继续经营下去会导致各位股东的损失更严重的情况下,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注销股东不同意怎么处理
股东要注销公司,法定代表人不同意,可以在股东大会表决,经过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的就可以解散。还可以在法定情况下申请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注销股东不签字怎么办
一、 正面回答
1、到国税拿表格,按要求填写、签字,、盖章、缴销发票、补税后,交回国税税务登记证,拿到国税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
2、拿着国税的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到地税拿表格,补税后,收回地税税务登记证,拿到地税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
3、拿着国税的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去注销银行账户;
4、拿通知书到工商局拿表格,交工商局,然后吊销营业执照;
5、等待工商局通知,或根据有关规定依法结束公司营业。
二、分析
在如下情况下: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公司章程规定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其他解散事由出现;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可申请注销等情况要注销公司,只有一个股东不同意的,这个完全不会影响到接下来的手续,因为公司注销必须要求大部分的股东都不同意才行。
二、 法律条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股东不配合注销公司怎么处理
公司的注销不需要股东的配合,只需要相关的法人进行办理就可以了。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并且继续经营还会导致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方法无法解决的,那么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该公司。公司遗留债务的,需要及时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