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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蔬菜大棚资质办理(建筑蔬菜大棚资质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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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蔬菜大棚资质办理(建筑蔬菜大棚资质办理条件)

在农村建大棚需要办什么证件

需要取得土地资源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基本农田里能否建造蔬菜大棚,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实践中,可视具体情况而定。原则上,基本农田里可以建设易于恢复、不属于设施农业的蔬菜大棚,但不得建设属于设施农业的温室或看护房。

一、蔬菜种植可以使用基本农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34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10条均有明确规定,蔬菜生产基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因此,蔬菜种植可以使用基本农田。

二、设施农业用地应严格规制,严禁占用基本农田。

在对设施农业规制方面,国土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

“各地要根据农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在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前提下,积极引导设施农业发展。设施建设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确需占用耕地的,也应尽量占用劣质耕地,避免滥占优质耕地,同时通过工程、技术等措施,尽量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

因此,蔬菜大棚、温室或看护房,若属于设施农业,应严格遵守上述规定,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扩展资料:

办理设施农用地手续请提供如下资料:

1、 设施农用地申报表;

2、 设施农用地建设方案;

3、 经营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用地协议,涉及土地承包权流转的提供“土地承包权流转合同”;

4、 附属设施占用耕地的,填写补充耕地方案;

5、 位置图(标明配套设施用途、用地面积、拐点坐标的现状图);

6、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建一个蔬菜基地需要办理什么手续,到哪里办理?

蔬菜大棚种植,属于农作物栽培类设施农用地范围,包括温室生产设施和办公看护房附属设施用地,其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严格实施分类管理,设施建设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办理程序如下:对于蔬菜大棚种植用地,经营者先办理项目立项手续。由农业经营者拟定设施建设方案,经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报县农业部门审查批准。 具体要看当事人建立哪种大棚房。像蔬菜等大棚房只要取得了相应的手续资质,是完全合法的。一些地方工商企业或个人,借建农业大棚之名,违法建的“农家乐、私家庄园”等非农业设施的“大棚房”。具体包括:1、别墅、休闲度假设施:在各类农业园区占用耕地上建设的此类非农业设施。以温室大棚为旗号,实则在内部建造豪华别墅度假村、农家乐、餐饮、商业等设施,并以此盈利。2、商品住宅:农业大棚建农村住宅,租赁给周末出来度假或周边打工人员。3、小工厂、小作坊:农业大棚是用来种植农作物的,却有很多人私自改建成小工厂、小作坊,用蔬菜大棚的外衣来掩饰加工厂生产的事实。

建蔬菜大棚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在进行温室大棚的建造之前,一定要事先进行申请,并拿到申请表,将表格上的内容填写完成。在申请的时候,需要准备着当地的土地利用规划图,其目的就是看申请的土地属于什么用途的土地,是否可以进行温室大棚的建造,如果占用了基本农田,那就不能申请了。申请者需要将建造的结构图准备好,并有详细的建造方案,以便于审查建造中是否破坏耕地层。需要和村集体以及镇级部门签订着用地协议,如果农田是流转获得的,此时还需要将流转合同拿到手里。需要将建造的大棚实际位置标注出来,同时还需要有占地的面积标识,附属设施的占地面积以及用途也需要进行标注。这些资料准备好后,就可以提交到镇级部门申报,之后还需要县级部门进行审批,并及时进行备案,就可以进行温室大棚的建造。

《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三条 规范设施农用地使用,从事设施农业建设的,应通过经营者与土地所有权人约定用地条件,并发挥乡级政府的管理作用,规范用地行为。

(一)签订用地协议。设施农用地使用前,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设施类型和用途、数量、标准和用地规模等,并与乡镇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土地复垦要求及时限、土地交还和违约责任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协商一致后,建设方案和土地使用条件通过乡镇、村组政务公开等形式向社会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天;公告期结束无异议的,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经营者三方签订用地协议。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依法先行与承包农户签订流转合同,征得承包农户同意。

(二)用地协议备案。用地协议签订后,乡镇政府应按要求及时将用地协议与设施建设方案报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备案,不符合设施农用地有关规定的不得动工建设。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应依据职能及时核实备案信息。发现存在选址不合理、附属设施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超过规定面积、缺少土地复垦协议内容,以及将非农建设用地以设施农用地名义备案等问题的;项目设立不符合当地农业发展规划布局、建设内容不符合设施农业经营和规模化粮食生产要求、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不符合有关技术标准,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分别由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告知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经营者,由乡镇政府督促纠正。

对于国有农场的农业设施建设与用地,可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根据本通知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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