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资质办理需要什么条件
办理企业资质首先需要准备相关的材料: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章程;企业项目经理资格证书、身份证;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等其他相关材料,然后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
【法律依据】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七条
建筑业企业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八条
新设立的企业申请资质,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企业章程;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
(五)企业项目经理资格证书、身份证;
(六)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
(七)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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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办理资质条件
企业首次申请或增项申请资质的,应从最低等级申请;申请升级的,需逐级申请资质升级。新设立企业只能从最低等级申请,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建筑工程专业甲级资质,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一级、二级资质。企业可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等各类别资质,申请资质序列、类别、数量不受限制。办理建筑资质需要需要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满足本标准要求的资产;
2. 具有满足本标准要求的注册建造师及工程技术人员;
3. 具有满足本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
4. 具有必要的技术装备。
申请施工劳务备案的,按属地原则,向企业工商注册地所在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申请。 其他企业向其工商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市(州、直管市、林区。下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申请。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的受理机构,按各地的规定执行。刚拿到营业执照的企业可以申请最低等级资质,如:装饰、幕墙、防腐、消防、电子与智能化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贰级(或不分等级)等资质,还可以申请劳务资质备案,这些资质请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市(州、直管市、林区)住建(审批)局申请。
办理建筑资质条件
建筑资质的办理要根据建设部159号规定,首次申请或者增项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及相应的电子文档;(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三)企业章程;(四)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材料;(五)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执业证书;(六)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及养老保险凭证;(七)部分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必须具备的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及养老保险凭证;(八)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设备,厂房的相应证明;(九)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有关材料;(十)资质标准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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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公司资质办理需要什么条件
【法律分析】:(一)具有满足本标准要求的资产;
(二)具有满足本标准要求的注册建造师及其他注册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
(三)具有满足本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
(四)具有必要的技术装备。施工总承包工程应由取得相应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承担。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专业工程依法进行分包。对设有资质的专业工程进行分包时,应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劳务作业分包时,应分包给具有施工劳务资质的企业。
【法律依据】:《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二十九条 按照建设部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一级建造师可以担任特级、一级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二级建造师可以担任二级及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
建筑工程资质办理
1、根据资质标准,配齐人员,设备,社保等等条件。
2、购买法人卡,自然人卡,填写卡内资料,制作申请表。
3、准备所有资料所需复印件及原件,将复印件分2册按顺序撞地,第一册为综合资料册,第二册为人员册。
4、用法人卡上报申请事项。携带原件、申请附件材料、申请表去当地建设局核对原件,递交资料。
5、通过审批,取得资质证书或者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未通过审批取得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重新申报。
建筑资质办理的基本条件:
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满足本标准要求的资产。
(二)具有满足本标准要求的注册建造师及其他注册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
(三)具有满足本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
(四)具有必要的技术装备。
【法律依据】:《建筑法》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筑法》第八条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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