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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建筑施工资质新标准(建设部施工资质新标准)

  
很多企业对办理建筑施工资质新标准(建设部施工资质新标准)都不是很了解,今天企业易就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办理建筑施工资质新标准(建设部施工资质新标准),希望大家能对办理建筑施工资质新标准(建设部施工资质新标准)有一个深入的了解.如果对办理建筑施工资质新标准(建设部施工资质新标准)还有疑问,可查看更多内容.
办理建筑施工资质新标准(建设部施工资质新标准)

2020年建筑资质办理有什么新的要求

(一)建筑施工工程总承包资质数量未变,仍为12个。

(二)专业承包资质有原来的60个变为36个。

(三)劳务分包资质不再分类别和等级。

(四)工程业绩定义发生变化:申请资质企业依法承揽并独立完成的工程业绩。

(五)“企业主要人员”年龄限60周岁以下,且企业主要人员包含了“建造师、技术负责人、职称人员、岗位证书人员、中级工及技术工”。

(六)所有的资质名称中去掉“企业”两个字。

(七)资质标准对企业资产考核的要求不在包含“注册资本”,只对“净资产”提出要求,且要求都比以前标准有所提高。

(八)建筑工程总承包特级资质标准不包含在本标准中。

(九)资质标准不在对企业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进行要求,只对技术负责人提出要求。

(十)企业对人员的要求中增加“岗位证书人员”、“中级工技术工”等的数量要求。

(十一)工程业绩中施工类型减少(将部分类型合并),同时对类型数量要求减少。

(十二)建筑施工工程总承包资质名称变化统计

1、“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变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2、“冶炼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变为“冶金工程总承包资质”

3、“化工石油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变为“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4、“机电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变为“机电工程总承包资质”

(十三)专业承包资质名称变动及合并情况(12项名称变化,其中有三项为合并后改名称)

1、“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变为“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2、“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资质”变为“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

3、“建筑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电信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电子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合并为“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4、“建筑防水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合并为“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

5、“附着升降脚手架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变为“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

6、“机电设备安装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变为“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7、“园林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变为“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8、“机场空管工程及航站楼弱电系统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变为“民航空管工程及机场弱电系统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9、“通航建筑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变为“通航建筑物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10、“港口装卸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通航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水上交通管制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合并为“港航设备安装及水上交管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11、“送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变为“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12、“特种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变为“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2022年建筑资质办理新规定

资质等级发生变化。建筑服务资质由最初的十三项整理为一项。等级统一去除等级。企业申请这个资质更简单明了,政府部门管理起来也更方便。第二,企业资产数额明确。旧资质标准规定的注册资本总额在新办实施后改为净资产200万元以上,对于一些实力较差的企业来说,无非是用注册资本睡建筑服务资质的致命一击。

修正企业和行业绩效考核的方向。旧标准明确规定了企业的性能和机械要求。新版本发布后,我们将不再检查这两项。而是会要求技术负责人的工程业绩达到一定的要求。因此,通过法规提高关键人员的技术要求,确保工程质量。4.必须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企业必须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没什么好说的。5.主要人员要求提高建筑服务资质。企业的技术人员需要提高。他们需要达到中级职称或高级工程师。员工人数应该增加到不少于50人。人员类型应符合新标准的要求。2020年7月2日,住建部发布了一项最新的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框架(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主要关于资质改革,涉及了包括通信工程在内的多项资质重大调整!

其中,具体包括:多项资质合并或取消,施工总承包资质将只分为甲乙两级,专业资质部分等级,压减审批环节,审批权下放省厅,降低准入门槛,电子行业、通信行业、广电行业合并为电子通信广电行业等等。

法律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4》第十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三)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新建筑资质标准是什么

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是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一个分级标准。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应当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分三部分: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包括12个类别,一般分为四个等级(特级、一级、二级、三级);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包括36个类别,一般分为三个等级(一级、二级、三级)、劳务分包企业资质不分类别与等级。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办理标准是什么?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新办是按最低级开始办理起,新标准没出来之前,最低级别是三级

三级资质标准:

1、企业资产

净资产800万元以上。

2、企业主要人员

(1)建筑工程、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5人,其中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4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结构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6人,且结构、给排水、电气等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造价员、劳务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30人。

(5)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

2021建筑企业资质新标准

(一) 企业资产

企业净资产以企业申请资质前一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中净资产指标 为准考核.首次申请资质的,以企业《营业执照》所载注册资本为准考核;申请 多项资质的,企业净资产不累加计算考核,按企业所申请资质和已拥有资质标准 要求的净资产指标最高值考核。

(二) 企业主要人员

L企业主要人员包括:注册执业人员和技术职称人员。

2. 《标准》中“注册建造师或其他注册人员”是指取得相应的注册证书并在 申请资质企业注册的人员。

3. 《标准》中所称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是指设区的市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评审的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称。

4. 企业主要人员应满足60周岁及以下且由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要求。

5. 企业主要人员在两家及以上企业受聘或注册的,不作为资质标准要求的有 效人员考核。

6. 技术负责人的资历、专业职称、业绩等方面按企业所申请资质的相应标准 要求进行考核。企业应按所申请资质类别明确对应的1名专业技术负责人。

7. 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相关专业"按职称证书的岗位专业或毕业证书中 所学专业进行考核。

其中,结构专业包括:土木工程、工民建、结构、建筑施工、建筑工程等专 业。

8. 企业申请某一类别资质,企业主要人员中每类人员数量、专业均应满足《标 准》要求。一个人同时具有注册证书、技术职称中两个及以上的,只能作为一人 考核;一个人同时拥有注册证书和技术职称的,可同时作为注册人员和技术职称 人员考核。

9. 企业申请多个类别资质,企业主要人员中每类人员数量、专业等应分别满 足《标准》要求,每类人员数量不累加考核。如:企业同时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 承包乙级资质和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乙级资质,企业只要拥有2名建筑工程专 业注册建造师即可分别满足两个类别的注册人员指标要求。

一个人具有两个及以上技术职称(注册资格)的,可分别考核。如:一个人 同时具有建筑工程职称证书和道路工程毕业证书,可分别作为企业申请建筑工程 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要求的职称人员考核。

10. 社会保险证明是指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对账 单或加盖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公章的单位缴费明细,以及企业缴费凭证

(社会保险缴费发票或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明);社会保险证明应至少体现以下内 容:缴纳保险单位名称、人员姓名、社会保障号(或身份证号)、险种、缴费期 限等。社会保险证明中缴费单位应与申报单位一致,上级公司、子公司、事业单 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其他单位缴纳或个人缴纳社会保险均不予认定,分公司 缴纳的社会保险可以予以认定。

11. 《标准》中要求XXX专业、XXX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XX人, 不要求所列专业必须齐全。

12. 《标准》中对职称人员专业作了限定,且要求专业齐全的,是指申报人 员应由具有相应专业的技术职称人员组成,且每个专业至少有1人。如:建筑工 程施工总承包乙级资质标准中要求“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 6人,且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专业齐全”,是指6人应当由结构、给排 水、暖通、电气等4个专业中级以上有职称人员组成,且结构、给排水、暖通、 电气各专业至少有1人,其他专业人员不予认可。

13. 《标准》未对技术职称人员专业作限定,但要求部分专业齐全的,是指 要求齐全的专业至少有1人,其余申报人员专业不作限定。如:防水防腐保温工 程专业承包乙级资质标准中要求“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和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 于3人,且结构、材料或化工等专业齐全",是指具有工程序列中级以上技术职 称人员或注册建造师数量或两者之和的数量不少于3人,但其中至少应有1名结 构专业、1名材料或化工专业人员,其他人员专业不作要求。

14. 《标准》中对技术职称人员专业作了限定,且未要求专业齐全的,是指 相应专业的申报人员数量达到标准要求即可,每一类专业人员数量不作要求。如: 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乙级资质标准中要求“电力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 不少于20人。”,指具有电力工程相关专业人员总数满足20人即可,每个专业 人数不限,也不要求所有专业齐全。

15. 《标准》中注册建造师(或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的业绩是指作为施工 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的工程项目。

(三) 技术装备

《标准》中明确要求的设备应为企业自有设备,以企业设备购置发票为准进 行考核;其中,申请港口与航道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应提供设备主要性能指标证 明、所属权证明和检验合格证明。

(四) 企业工程业绩和人员业绩

1. 本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是指申请资质企业依法承揽并独立完成的工程业 绩。

2. 一项单位工程业绩同时满足多项技术指标的,只作为一项指标考核。《标 准》中分别考核累计和单项技术指标的,同一工程业绩可同时考核,但铁路方面 资质除外。

3. 业绩中要求的“X类中的X类”必须分别满足,不能相互替代。如:建筑 工程施工总承包甲级资质标准中,要求企业完成“3类中的2类以上工程",是 指企业完成的工程中,高度、层数、建筑面积等3类考核指标中至少应满足2类, 否则即为业绩不达标。

4. 企业申请多个类别资质的,工程业绩应当分别满足各类别资质标准条件。

5. 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作为施 工总承包业绩考核。

6. 企业以施工总承包方式承接的工程,不论该工程是否实行分包,均可作为 其施工总承包业绩考核。

7. 申请专业承包资质的,以企业依法单独承接的专业工程业绩考核。

8. 施工总承包工程范围包括主体工程和配套工程。配套工程不得单独作为企 业申报施工总承包资质工程业绩考核。

9. 《标准》中要求的“近5年”或“近10年”,是指自申请资质年度起逆 推5年或10年期间竣工的工程业绩。如:申报年度为2021年,“近5年”的业

绩是指2016年1月1日之后竣工(交工)验收合格的项目。超过时限的代表工 程业绩不予认可。

10. 超越本企业资质承包工程范围的代表工程业绩不予认可。企业以境外承 包工程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的,不考核其是否超越资质承包工程范围。

1L企业申报的工程业绩中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时存在非本企业注册建造 师、不具备注册建造师资格、超越注册建造师执业范围执业、或违反有关规定同 时在两个及以上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的,企业该项工程业绩不予认可。

12. 保密工程不得作为企业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13. 单项合同额是指一个承包合同所载合同价。

14. 建筑工程高度应为从标高正负零算起至檐口的高度。

15. 建筑工程层数是指正负零到檐口之间的楼层数,其中,设备层不计算在 内,跃层按单层计算。

16. 企业因负有工程质量、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被降级、吊销资质,或因工程 业绩弄虚作假申报资质被通报批评或撤销资质的,其相应工程业绩不得作为代表 工程业绩申报。

(五) 承揽工程范围

“配套工程”含厂/矿区内的自备电站、道路、专用铁路、通信、各种管网 管线和办公楼、宿舍楼、厂房等相应建筑物、构筑物等全部配套工程。

(六) 其他

L对于原标准中并入了相应施工总承包资质的钢结构、铁路铺轨架梁、河湖 整治工程、海洋石油工程等4个专业承包资质,在相应工程承发包过程中,可按 工程性质和规模由具有相应类别和等级的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承担。

施工企业资质新标准

法律分析:《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20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5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发布。该《规定》分总则、申请与许可、延续与变更、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6章42条,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2007年6月26日建设部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予以废止。2018年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等部门规章的决定》进行修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第七十九条负责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或者竣工验收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或者按合格工程验收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由该部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八十条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的,有权向责任者要求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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