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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智能化资质证办理(建筑智能化资质证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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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智能化资质证办理(建筑智能化资质证办理流程)

怎么办理建筑智能化资质

需要在建委办理,一级资质标准如下:

1、企业资信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并有相应的经济实力,工商注册资本金不少于800万元,净资产不少于960万元;

(3) 近五年独立承担过单项合同额不少于1000万元的智能化工程(设计或施工或设计施工一体)不少于2项;

(4)近三年每年工程结算收入不少于1200万元。

2、技术条件

(1)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不少于8年从事建筑智能化工程经历,并主持完成单项合同额不少于1000万元的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或施工或设计施工一体)不少于2项,具备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或高级工程类专业技术职称;

(2)企业具有从事建筑智能化工程的中级及以上工程类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名。其中,自动化、通信信息、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分别不少于2名,注册电气工程师不少于2名,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项目经理)不少于2名;

(3)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均具有完成不少于2项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或施工或设计施工一体)业绩。

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良好。具备技术、安全、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建筑的对象大到包括区域规划、城市规划、景观设计等等综合的环境设计构筑、社区形成前的相关营造过程,小到室内的家具、小物件等的制作。而其通常的对象为一定场地内的单位。

建筑按项目工作阶段划分 :

1、前期工作项目,指已批准项目建议书,正在做可行性研究或者进行初步设计(或扩初设计)的项目。

2、预备项目,指已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或扩初设计),正在进行施工准备待转入正式计划的项目。

3、新开工项目,指施工准备已经就绪,经批准,报告期内计划新开工建设的项目。

4、续建项目(包括报告期建成投产项目),指在报告期之前已开始建设,跨入报告期继续施工的项目。

扩展资料:

附 则

(一)企业申请二级资质晋升一级资质,应在近两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无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二)取得《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证书》的单位,其原《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和系统集成专项资质证书》、《建筑智能化专业承包资质证书》收回注销;

(三)新设立企业只能申请二级,除对“企业资信”(2)中净资产以及(3)、(4)不作要求外,其他条件均应符合二级资质标准要求;

(四)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五)本标准自二○○六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建筑智能化资质

建筑智能化资质怎么办理?在哪个单位办理?需要哪些东西?

电子与智能化工程资质办理流程:

1、申请人需先登录“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进入“电子政务办事大厅”在“建筑业企业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相关业务信息,将所需上报资料原件扫描后上传;

2、按企业资质管理权属关系进行申报;该业务在系统上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后自动受理,企业自行在系统打印受理通知单;

3、住房城乡建设厅进行审核,在承诺时限内将审核意见在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办事大厅-公示公告、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网站上公示;

4、公示期结束后即在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办事大厅-公示公告、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网站上发布建设类企业行政许可审批决定的通告;

5、准予许可的,于取件承诺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

建筑智能化资质怎么办理?在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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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到建委申办提交资料: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两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新设立企业除外);

(4)企业章程复印件;

(5)企业经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表和建筑业行业统计报表复印件(新设立企业及申请最低等级增项企业除外);

(6)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新设立企业应提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文件);

(7)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由建设部负责审批的需提供);企业负责人和企业技术、财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社会保险凭证复印件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负责人代表工程业绩证明资料复印件;

(8)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9)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社会保险凭证复印件;

(10)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必须具有的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社会保险凭证复印件及反映专业类别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11)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具有设备、厂房的,企业应提交设备购置发票或租赁合同、厂房产权证或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

(12)代表性工程的中标通知书、工程合同、竣工验收单(备案表)或质量核验资料复印件(新设立企业,申请增项最低资质等级的除外);

(13)申请特级资质企业还应提交:企业近三年银行授信凭证;企业近三年上缴建筑业。

二、资质申请和审批的程序

1、申请设计施工一体化一级资质的,应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企业及其所属一层级的企业申请资质的,应由国资委管理的企业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资质申请的受理(可自行确定本部门负责受理工作的内设机构),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审查完毕,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2、申请设计施工一体化二级及以下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确定受理和审批程序,并负责审批。审批结果在规定期限内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3、资质受理和审批部门负责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准予许可的,发布公告并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

4、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企业需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通过初审部门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未提出申请的,有效期届满后由资质发证机关收回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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