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劳务资质办理流程
办理流程如下:
一、劳务资质标准:
1、企业净资产达到200万元以上;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3、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高级工以上资格的技术负责人1名;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技术工人50名。
二、劳务资质的办理流程:
(1)了解办理的流程、所需要的材料、专业人员等相关问题,为资质备案做好准备工作,避免出现差错;
(2)企业准备相关材料,例如企业相关材料、企业法人材料、技术负责人材料、技术工人材料、劳务资质申请表等材料,需要注意的是技术人员社保的问题;
(3)向劳务施工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建设主管部门提交材料,接下来等待审核结果即可;
(4)建设主管部门对劳务企业申请的材料进行审核,申报资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受理的企业,经过初步核实后,即可备案成功,可在相关网站查询;
(5)公示公告,施工企业到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市级、县级)领取证书即可;
(6)准备A、C证人员,用来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完安许证书以后,方能进行项目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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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筑公司资质怎么申报和升级?
1、建筑业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资质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企业章程(申请一级企业需提供);
4、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身份证明、职称证书复印件;
5、企业项目经理的身份证明、资格证书复印件;
6、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名单及职称证书复印件。
升级:除需提供前款第2-6项外,还需提供:
1、建筑业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资质升级申请表;
2、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3、企业报送统计部门的生产情况、财务状况年报表(最新年度的C101表及近三年的C102、C103表)复印件;
4、近3年企业完成的具有代表性工程的合同及质量验收、安全评估资料复印件。
建筑劳务资质增项需要什么条件?
企业办理劳务资质真想需要哪些条件,首先要弄清楚什么叫主项资质?什么叫增项资质?建筑劳务企业来讲,主项资质就是在资质证书上面的第一个,成立公司时候所注册的资质类别,如果随着建筑劳务企业发展壮大,业务范围的增大,需要增加其他资质,那么就在下面依次罗列出来。一般从企业资质证书可以很简单地分辨出来。增项的同时公司经营范围增加建筑劳务分包,一般情况下新办的时候就应该增加了。
劳务资质增项需要提供的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
2、50名人技术工人证书扫描件和身份证扫描件;
3、五名九大员资格证、身份证扫描件;
4、申报前三个月社保证明;
5、技术负责人业绩证明;
上面只是一个简述,其实增项的资料还是跟新办的资料一致,你增哪些,就申报哪些资料就可以了。最后需要建筑劳务承包资质,可到当地建设部门申请办理。
劳务资质增项还需要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吗?显然是不需要的,因为你已经有了,除非已经到期或者是即将过期,不过值得提醒的是,需要给你增项留够时间,不要只有1、2个月去办理,可能资质没有下来,你的安许已经过期了,又得去办理延期服务,得不偿失。
劳务资质增项需要花多长时间:
需要根据申报区域内,资质审批进度来定,在成都地区大约需要1-2个月,在部分市州,控制在2个月,某些地方1个月能够办完。总体来说,不会超过三个月的时间。
建筑公司二级资质办理条件
企业资产:净资产4000万元以上。
企业主要人员:企业经理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技术负贪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建筑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会计职称。
企业工程业绩:其中交通、水利、通信等方面建筑业企业资质,经有关部门评审,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公司的整体规模与建筑资质办理密切相关,只有当规模符合标准要求时,才有资格申请建筑资质。就像施工队和个人没有资格申请一样,需要申请注册为建筑公司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这个过程中,需要为此支付相关费用,如办公场所租赁、公司核名、银行开户等。此外,还应考虑安全许可证和资质增项等。
二级建筑工程公司营业执照上经营范围增项要怎么做
公司增加经营范围需要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具体手续如下: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变更登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自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由其登记的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公司;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公司;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登记的其他公司。
第八条 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直辖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区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本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登记的公司。
前款规定的具体登记管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但是,其中的股份有限公司由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登记。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