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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2003(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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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2003(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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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是一个专有的法律概念,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且有较强竞争力的商标。

在我国,驰名商标是指经过有权机关(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或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商标。

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好处

(1)对抗恶意抢注;

(2)对抗不同商品的相同(似)商标影响;

(3)对于近似商标的认定更容易;

(4)在立案调查假冒商标犯罪案件时,不受立案金额的限制;

(5)防止其它公司以驰名商标为公司名称注册;

(6)在电子商务中避免域名注册问题。

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驰名商标的认定途径

我国的驰名商标认定分为行政认定和司法认定两种途径。

行政认定

1、商标异议中的认定

认定机关:商标局

法律依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5号令 2003年4月17日)第四条第一款当事人认为他人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内容。

2、商标争议中的认定

认定机关:商标评审委员会

法律依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5号令 2003年4月17日)第四条第二款当事人认为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内容。

3、商标管理中的认定

认定机关:商标局

法律规定:《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5号令 2003年4月17日)

司法认定

1、商标侵权案件审理中的认定

认定机关:审理该案的人民法院

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46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2)32号)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

2、域名侵权案件审理中的认定

认定机关:审理该案的人民法院

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2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1)24号)第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

认定驰名商标所需材料

企业在申请认定驰名商标时,应提交驰名商标认定申请报告,在报告中须提供其商标权益受到损害的证据。同时应如实填写《驰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并提供相应的申请驰名商标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商标注册证等。若为特种行业,需要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包括卫生许可证、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烟草专卖证、食盐零售许可证、酒类经营许可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等及管理认证证书;

(2)如果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的,代理机构应提供申请人签章的委托书或双方签订的委托协议;

(3)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或服务近三年以来的主要经济指标(包括年产量、销售额、市场占有率、利润等);

(4)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或服务在国内外的销售或经营情况及区域;

(5)该商标近年来的广告发布情况;

(6)该商标在国内外的注册情况;

(7)该商标最早使用及连续使用时间;

(8)有关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补充证明文件。

什么叫驰名商标?

一、法律依据(列举)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条规定: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注册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被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在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使其蒙受损失的注册商标时,不受本款中的五年的时间限制。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5号令关于《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中的十四条指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驰名商标加强保护,对涉嫌假冒商标犯罪的案件,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

二、如何认定驰名商标

(一)根据中国《商标法》的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上各项因素,但不以该商标必须满足该条规定的全部因素为前提。

(二)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

1、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2、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3、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4、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5、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三)驰名商标的认定方式:

A、商标异议程序中一—向商标局申请认定驰名商标。即申请人如果认为他人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权利相同或相近似时,在提出异议申请的同时提出驰名商标的认定申请。

B、商标争议案件中——同时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对商标驰名的认定申请。即申请人如果认为他人已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在请求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的同时,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证明自己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由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自己的商标为驰名商标。

三、驰名商标的优势

1、对抗恶意抢注;

2、对抗不同商品的相同或者相似商标的影响;

3、对于近似商标的认定更容易;

4、在立案调查假冒商标犯罪案件时,不受立案金额的限制;

5、防止其它公司以驰名商标为公司名称注册;

6、在电子商务中避免域名注册问题。

四、保护驰名商标的意义

驰名商标的保护意义主要在于:享受在非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扩大保护。主要看三个方面

1、该商标的独创性;

2、该商标的驰名程度;

3、欲享受扩大保护的商品与驰名商标指定商标的关联程度。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第三条 以下材料可以作为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

(一)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二)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三)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四)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五)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第四条 当事人认为他人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当事人认为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第五条 在商标管理工作中,当事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的,可以向案件发生地的市(地、州)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禁止使用的书面请求,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同时,抄报其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商标管理工作中收到保护驰名商标的申请后,应当对案件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下列情形进行审查:

(一)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二)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类似的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对认为属于上述情形的案件,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当事人请求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案件材料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向当事人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当事人请求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案件材料报送商标局。当事人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所发生的案件属于上述情形的,也可以报送商标局。

对认为不属于上述情形的案件,应当依据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有关驰名商标保护的案件材料进行审查。

对认为属于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情形的案件,应当自收到本辖区内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案件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报送商标局。

对认为不属于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情形的案件,应当将有关材料退回原受案机关,由其依据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第八条 商标局应当自收到有关案件材料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认定,并将认定结果通知案件发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抄送当事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除有关证明商标驰名的材料外,商标局应当将其他案件材料退回案件发生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第九条 未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自认定结果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当事人不得以同一商标就相同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认定请求。第十条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应当综合考虑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各项因素,但不以该商标必须满足该条规定的全部因素为前提。第十一条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保护驰名商标时,应当考虑该商标的显著性和驰名程度。

驰名商标可以注册吗

可以注册,但不享有专用权。驰名商标,是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根据企业的申请,官方认定的一种商标类型,在中国国内为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不仅仅局限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申请注册或者使用时,都将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因此驰名商标被赋予了比较广泛的排他性权利。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是注册原则,即商标经注册享有专用权,但驰名商标可以不受此限。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03年6月1日施行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对驰名商标的定义: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即包含了驰名的注册或未注册商标,因此,未注册商标如在中国相关商品或服务市场长期进行商业使用、在相关消费者中建立了良好的声誉、且他人的使用足以在相关公众中产生混淆误认而使其受到损害的的情况下,可以在商标争议或诉讼程序中请求并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获得像注册商标那样的保护。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二十三条注册商标需要在核定使用范围之外的商品上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第二十四条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驰名商标是如何进行司法认定的

对于 驰名商标 的司法认定主要根据证明该 商标 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材料,如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材料。该商标为未 注册商标 的,应当提供证明其使用持续时间不少于五年的材料等因素考虑。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九条 (一)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材料; (二)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材料,如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材料。该商标为未注册商标的,应当提供证明其使用持续时间不少于五年的材料。该商标为注册商标的,应当提供证明其注册时间不少于三年或者持续使用时间不少于五年的材料; (三)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材料,如近三年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材料; (四)证明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材料 (五)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 证据 材料,如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在近三年的销售收入、市场占有率、净利润、纳税额、销售区域等材料。

驰名商标保护有明文规定是在哪一年

一、1985年3月19日,中国加入《巴黎公约》,其中有明文规定保护驰名商标。

第六条之二【商标:驰名商标】

(1) 本联盟各国承诺,如本国法律允许,应依职权,或依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对商标注册国或使用国主管机关认为在该国已经驰名,属于有权享受本公约利益的人所有、并且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的商标构成复制、仿制或翻译,易于产生混淆的商标,拒绝或撤销注册,并禁止使用。这些规定,在商标的主要部分构成对上述驰名商标的复制或仿制,易于产生混淆时,也应适用。

(2) 自注册之日起至少五年的期间内,应允许提出撤销这种商标的请求。本联盟各国可以规定一个期间,在这期间内必须提出禁止使用的请求。

(3) 对于依恶意取得注册或使用的商标提出撤销注册或禁止使用的请求,不应规定时间限制。

二、1996年8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

三、2001年12月1日起修订后的《商标法》加入了保护驰名商标的规定。

三、2003年6月1日起施行《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也是对驰名商标保护的明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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