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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的概念和原则(商标注册名字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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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的概念和原则(商标注册名字的原则)

商标注册名字的原则可能是目前大家都值得关注的知识,在此企业易对该问题进行全面的解答,同时也将会围绕商标注册的概念和原则相关的知识分享给大家,希望能够为您带来帮助!

商标注册应遵循什么原则

商标注册 应遵循的原则: 1、注册原则; 2、申请在先原则; 3、诚实信用原则; 4、自愿注册原则; 5、集中注册、分级管理的原则。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 商标 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 商标注册申请 ,应当予以驳回。

商标注册的规则是什么?

商标注册的规则是什么?

1,应当具备法定的构成要素。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来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气味等商标不能在我国注册;

2,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商标的显著特征可以通过两种途径获得:一是标志本身固有的显著性特征,如立意新颖、设计独特的商标;二是通过使用获得显著特征,如直接叙述商品质量等特点的叙述性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第二含义”商标注册。

商标注册的资料:

公司申请:

1、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盖有单位公章的填写完整的商标注册申请书;

3、清晰的商标图样,每件商标黑白图样十份,如商标为彩色,每件商标请提供彩色图样十份,黑白墨稿一份,商标图样不小于5X5CM,不大于10X 10CM。

自然人(个人)申请:

1、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申请人提供具有商标注册申请资质的文件,如个体工商户执照等;

3、个人签字的填写完整的商标注册申请书;

4、清晰的商标图样,每件商标黑白图样十份。

如委托代理公司办理,还需申请人签署的委托书原件一份。建议通过商标代理机构阿里云等进行商标申请,因为商标代理机构每年处理商标代理案件更多,会对企业试图申请的商标图案进行检索,已确定试图申请商标的图案是否存在在先已经申请的商标。

商标注册原则

我国商标注册的原则有:

1、自愿注册与强制注册相结合原则;

2、申请在先原则;

3、国家统一注册原则;

4、使用在先原则;

5、合法注册原则;

6、其他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

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提出注册申请。

第二十八条

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九个月内审查完毕,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第三十三条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注册商标需要遵循哪些原则

注册商标需要遵循的原则如下:1、自愿注册与强制注册相结合原则;2、注册原则;3、国家统一注册原则;4、申请在先原则;5、使用在先原则。《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商标注册原则是哪些

商标注册有下列原则:

一、申请在先原则。申请在先原则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商标局受理最先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对在后的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二、自愿注册原则是指商标使用人是否申请商标注册取决于自己的意愿。在自愿注册原则下,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三、实行自愿注册原则的同时,我国规定了在极少数商品上使用的商标实行强制注册原则。

四、使用在先原则。

五、商标分开注册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九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商标注册的原则有哪些

原则一:一件商标一项申请

一项申请行为只能请求注册一件商标,在一份申请中不得申请两件或两件以上的商标。如果在一份申请中,申请了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商标,那么这份申请就会被驳回作废。

原则二:一件商标一类商品

申请同一商标只限于一类商品上,即同一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标上使用统一商标,应该按照商品分类表分别提出申请。这就是说,同一申请人提出的一份商标注册申请,不仅只限于一件商标,而且还限于一类商品,不能在一份申请中将同一类商标使用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

从这一原则来看,同一申请人申请同一商标,用于两种以上的商品,如这些商品按照商品分类表是同属一类的,那就可以作为一件商标提出申请。

 例如:某制药厂,将同一商标用于药品类的片剂、注射剂、丸、散、膏、丹等几十种商品上,这些商品按商品分类表均属于同一类,就可以作为一件商标填报一份申请书,缴纳一份申请费和注册费。这种情况,对有竞争能力的企业十分有利。

原则三:注册商标扩大商品适用范围另行申请

《商标法》第二十一条注册商标需要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即在该注册商标原核定使用的商品以外的同类商品上要求扩大商标品范围的,应另行申请。

注册商标的商品专用范围以原核定的使用商品范围为限,扩大了商标范围,有可能与他人在先权利冲突。

原则四:注册商标改变文字或图形需重新申请

《商标法》第二十二条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注册商标以原已核定的文字、图形为准,是商标专用权的客体,改变其文字或图形已不属于保护范围,应更新申请注册。

在我国商标的注册制度是遵循“注册申请在先原则”,将注册而不是使用作为取得商标权的途径。同一商标同一类别不同申请人仅相差几日就错失了该商标权的取得,有的甚至是同日申请,最后可能用“抽签”来决定商标权归属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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