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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幼儿园如何申领营业执照
民办幼儿园要申领营业执照,应满足以下条件:
幼儿园内必须有完善的财务室,还要有法人的独立账户;为了保证幼儿园平时的资金使用,所以,幼儿园必须有一定的资金基础,才能够注册;幼儿园的教师队伍要符合规定,首先教师要有专业的教师资格证;民办幼儿园要有稳定的地址,在办理营业执照的时候,也要提供房产使用证明。
申领营业执照的具体过程:
幼儿园到教育部申请开办幼儿园的证明,教育局会根据要求,对幼儿园的资质和教师的配备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才能进行登记,并且发放证明。如果幼儿园的申请内容不符合要求的话,那么,教育部门将不会对其进行登记,并且会对申请人说明哪方面不符合要求。 而且,如果是没有经过申请许可的幼儿园是不能进行招生工作的。在申请营业执照之前,幼儿园还要有物价局的收费的证明许可,幼儿园还要有安全许可证,最后才能到工商部门去办理营业执照。
幼儿园办理营业执照需要担保人不
幼儿园办理营业执照不需要担保人。
如何办幼儿园营业执照:
1、凭个人身份证到工商分局申请领取《个体工商户申请开业登记表》或《私营企业申请开业登记注册书》(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二份及其他有关表格。
2、按要求逐项填写‘申请表‘及需要填报的有关表格,到户口所在的管理区加意见(注明计划生育情况),并根据所填报的经营项目到有关部门审批或办理有关“许可证”
3、将填好的申请表及有关表格,个人身份证及已办好的‘许可证‘交回工商分局个体私营经济股审查。
4、市内外镇人员办理营业执照需到原籍工商分局(所)提出申请,领取申请表及有关表格,填好后到原籍管理区及原籍工商分局(所)签署意见。
5、市外人员办理营业执照需提供个人身份证,暂住证,计划生育证(或未婚证)。
6、从受理日起(即交表日起),按《条例》规定在三十天内,力争在十天内作出审查决定。核准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核准登记的,将原因向申请人说明。营业执照由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领取。
办幼儿园要经过哪些流程:申请人向拟建幼儿园所在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相关资料,由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对拟办幼儿园(班)进行办园基本条件初审,写出初审意见并盖章;申请人将签署初审意见后的书面申请和申报材料提交[本地]区教委;区教委联同区卫生局和区消防支队等相关部门对申报程序符合规定、申报材料齐备、基本办学条件达到要求的,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以审批同意举办的民办幼儿园,由区教委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办学许可证》。
幼儿园还没修建完成可以办营业执照吗
不可以。
一、幼儿园营业执照办理条件:1、符合托幼事业发展规划;2、有固定的场所及配套设施;3、有相应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4、工作人员应当具备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5、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二、申办手续:1、书面申请(载明:企业的名称和住所、投资人的姓名和住所、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经营范围及方式);2、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4、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5、职业状况承诺书;6、外省市人员须提供暂住证;7、企业住所证明:租房协议书、产权证明、居改非证明;8、从事国家专项规定的行业或经营范围,应提交有关部门的审批件;9、如委托他人代理,应提供投资人的委托书及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复件、代理人资质证书。
办理幼儿园营业执照需要哪些证件
办理幼儿园营业执照需要办学许可证、卫生许可证、消防安全证、环境测评等证件。
对新办幼儿园的规模与设计、建设用地、设施设备配备、教职工配备等有具体的标准要求。申办基本步骤如下:
1、民政局审定幼儿园的冠名是否规范;
2、属地政府与主管部门实地察看民办幼儿园申请;
3、办理消防许可证、环境测评合格证等相关证件;
4、属地政府审查相关申报材料并提请县政府批复;
5、县教育部门复查并上报上级教育部门审查备案。
开个幼儿园需要办哪些手续?
第一:房子;(在办营业执照的时候,曾有这么一个规定,要有100平方米以上的房子。)
第二:营业执照;
第三:卫生许可证;
第四:老师、保育员、园长等各各部门人员的健康证;
第四:老师、保育员、园长等各各部门人员的资格证;
以上就是最重要的了,其它还要视园的大小而定。
一、申请举办幼儿园的社会组织(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举办幼儿园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合法的身份证明。
民办幼儿园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二、联合举办幼儿园的,应通过有效的章程和协议,确定其中一方为主办者。
三、中、小学校举办幼儿园必须具有独立的园舍和活动场地,收支账目单列。
四、民办幼儿园的举办者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办园出资义务,并出具有效证明文件。
举办幼儿园的规模在3个班的,注册资金最低限额为5万元人民币。
举办幼儿园的规模在4个班及4个班以上的,注册资金最低限额为10万元人民币。
五、中外合作办园(项目)除具备本规定中的相关条件外,同时还要符合《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规定的有关要求。
六、方圆在1公里范围内原则上不得重复举办幼儿园;如租用场地须签3年以上租用协议,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契约。
七、幼儿园的名称须规范,应当明显地表明所在行政区域,不得冠以“中华”、“中国”、“全国”、“辽宁”等字样。
未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也不得冠以“沈阳”、“沈阳市”等字样。
八、举办幼儿园必须具有与保育、教育要求相适应的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的园舍和设施。园舍要合法、固定、独立、集中、坚固且设计科学合理,环境无污染、无噪音、符合消防等安全要求(楼房建筑不超过4层,规模较小的可设于建筑物的一层,但应有独立的出入口和室外活动场地及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辟有固定、独立、专用的户外活动场地,人均面积不低于1.5平方米(可包括空中操场),园内绿化(含垂直绿化)面积不低于用地面积的25%。
九、幼儿园办园规模不少于3个班,招收儿童不少于3个年龄段,班额符合《幼儿园工作规程》规定,即每班人数一般为小班(3至4周岁)25人,中班(4至5周岁)30人,大班(5周岁以上)35人,混合班30人。3周岁以下班级每班一般不超过20人。
十、园内设活动室、寝室、盥洗室、保健室、厨房、隔离室、消毒室(处)、教工办公室、财会室、会议室、资料室、值班室、教工厕所等。
十一、活动室、寝室、盥洗室每班各一间。活动室与寝室合用的使用面积不少于90平方米(如活动室与寝室分设的,活动室、寝室面积分别不少于54平方米),地面铺设地板,通风良好,自然光充足,玻地(窗户总面积/活动室总面积)比为1:5。
十二、有条件的幼儿园可配备专门活动室,如音体室、建构室、美工室、科学常识室等。
十三、按国家要求,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符合学前儿童年龄特点、安全的教育教学设备、大中小型玩具、图书、桌、椅、床、玩具柜、厨房设备、卫生保健设备、环境消毒设备及儿童用品消毒设施等。
十四、按国家规定的幼儿园编制标准配齐各类人员。园长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包括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及其以上学历,有一定的教育工作经验,并取得教师资格证书;教师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包括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取得教师资格证书;保健医应当具备国家承认的医学院校中专以上学历,并取得医师(士)、护师(士)资格证书;保育员应当具有高中及其以上学历,并受过婴、幼儿保育职业技能培训,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炊事员应受过相应的职业技能培训,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十五、举办者需提供如下书面材料:
1.办园申请和方案。
2.沈阳市幼儿园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幼儿园园长、教师、工作人员资格证明及健康证明书。
4.联合办园协议书。
5.房产和场地证明。
6.幼儿园资产有效证明文件。
7.新建、改建、扩建,内部装饰装修,用途变更建筑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8.沈阳市开办幼儿园卫生保健审查登记表、食品卫生许可证、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
9.社区或街道证明。
10.幼儿园章程及理事会(或董事会)名单。
11.其它有关文件或证件。
12.中外合作办园(或项目)除提供上述1—10项相关材料外,还应按有关要求提供相应的材料(可到辽宁省教育厅网站查询)。
十六、凡中国公民、合法组织(单位)举办幼儿园的,举办者要向所在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有关部门实地检查合格后,填写有关表格,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沈阳市幼儿园开办许可证》。
十七、凡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教育机构在沈阳境内合作举办以招收中国学前儿童为主要对象的幼儿园(或与幼儿园开展的合作项目)的举办者,首先向所在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同意后,上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上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在省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领取开办许可证,按属地管理原则,日常工作仍归所在区县(市)管理。
十八、本规定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沈阳市教育局于2003年4月1日颁发的《沈阳市举办幼儿园(班)基本条件和审批程序》(沈教发[2003]29号)、2004年10月20日颁发的《沈阳市家庭幼儿园管理细则》(沈教发[2004]152号)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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