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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企业申报奖励办法最新山东省企业申报奖励办法(奖励政策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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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规定举报奖励按照什么的原则

举报奖励按照“谁受理、谁奖励”的原则,受理部门应于举报事项核查处理结束后15 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奖励金额予以认定,提出奖励意见。

《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第十一条 举报奖励按照“谁受理、谁奖励”的原则,受理部门应于举报事项核查处理结束后15 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奖励金额予以认定,提出奖励意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省级举报奖金可以由受理部门自行组织发放,也可以向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申报,

由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发放。受理部门发放奖金通过部门预算统筹解决,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发放奖金通过省级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资金列支。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资金申报和发放的管理,建立健全责任制度,严肃财经纪律。

第十二条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奖励发放单位应及时通知其领取奖金。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指定时间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金。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举报本单位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还应提供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等可以证明其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身份的材料。生产经营单位

从业人员家属举报本单位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还应提供户口簿复印件或其他能证明家属关系的材料,方可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领取奖金。

济南瞪羚企业申报有奖励吗 申请条件是啥?

“瞪羚企业”须在规模和效益上达到如下四类指标之一:上年度总收入在1000万元(含)-1亿元的企业,近两年收入年均复合增长率达到20%或利润年均复合增长率达到20%;上年度总收入在1亿元(含)-5亿元的企业,近两年收入年均复合增长率达到15%或利润年均复合增长率达到15%;上年度总收入在5亿元及以上的企业,近两年收入年均复合增长率达到10%或利润年均复合增长率达到10%;创业“5+N”年内年收入达到“5+N”亿元,在申报时,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6+N”个完整年度(以注册时间为准),且上一年度企业总收入“5+N”亿元及以上(0≤N≤5)。如果企业在专利、人才、研发平台、研发投入、著作权、标准制定等方面拥有创新能力优势,也可申请成为“瞪羚企业”。

济南市对瞪羚企业的申报成功是有相关的 现金奖励的。

山东省小企业技术改造是否有资金扶持

是有的.具体可以联系省中小企业局规划发展处

山东省中小企业局下发做好2014年省中小企业创业补助创新奖励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省直有关单位、有关省属企业:

根据省财政厅、省中小企业局等三部门印发的《山东省中小企业创业补助创新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1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将2014年省中小企业创业补助创新奖励资金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重点

重点支持全省中小企业综合性公共服务平台实施的原有厂房改扩建,服务场地和相应公用工程更新改造,服务机构软硬件服务设备和设施购置等能力建设项目;支持各类服务机构为小微企业提供创业辅导、政务代理、人才、仓储物流、管理咨询、信用融资、节能减排、培训、信息监测等服务的业务奖励项目;支持为中小企业技术改造与产业升级提供服务的机构购置软硬件设备的能力建设项目,以及为中小企业技术改造与产业升级提供工业设计、产品研制、工程设计、生产线调试、产品检验检测等服务的业务奖励项目。

二、支持方式和额度

1.无偿资助。对公共服务平台和服务机构能力建设项目,按照不超过2013年度项目投资额20%的比例给予补助,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新征用土地费用不得纳入项目申报范围。

2.业务奖励。对服务机构业务补助项目,综合考虑其服务中小企业数量、收费标准,客户总体满意度等因素,按照不超过2013年度实际服务成本30%的比例给予奖励,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项目申报单位可同时申请无偿资助和业务奖励两种不同方式的支持。项目申报机构无偿资助和业务奖励合计最高支持资金额度不超过300万元。

三、申报条件

申报的项目和服务机构必须符合《暂行办法》规定支持的重点和要求。

1.申请专项资金支持的各类服务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于2012年1月1日以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和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省属机构和企业。申报的提升服务能力建设和服务事项均应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要求。

(2)主要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主营业务突出,具有的设备和设施主要用于服务中小企业,无违法违规行为。有可持续的服务能力。

(3)具有开展相关服务的服务场地和设施。

(4)具有开展相关服务的专业人才。

(5)2013年签订合同并提供服务的中小微企业客户数量不低于50家,占其签订合同客户量的70%以上。

(6)对小微企业收费标准低于其他客户和市场一般标准20%以上。

(7)2013年中小企业客户满意度不低于80%。

(8)服务机构能力建设项目投入不低于200万元。

(9)服务机构为企业的,须先行纳入或同步纳入财政企业财务管理信息平台。

(10)当年申报项目和服务机构未获其他国家和省财政资金支持,已申请2014年国家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的项目不再重复申报。

2.申请专项资金支持的培训机构,须分别满足下列条件:

(1)主要开展员工岗前培训和在岗培训服务的,2013年培训中小企业员工人数不低于500人。

(2)主要开展管理者培训的,2013年培训中小企业管理者人数不低于300人,以及符合条件的培训活动。

(3)培训机构为企业的,须先行纳入或同步纳入财政企业财务管理信息平台。

四、申报要求

1.符合项目申报条件的省属机构、企业,直接向省中小企业局和省财政厅提出资金申请报告,并提供项目申报资料(详见附件)。

2.申报省专项资金项目的单位,要按照《暂行办法》和本通知要求,据实填报申报资料,一经发现有弄虚作假现象,立即取消申报资格,三年内不得申报各类专项资金项目。

3.会计师事务所要按照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审计工作,并对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和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合理性、恰当性和真实性负责。如发现有舞弊现象,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

4.各项目申报单位于2014年7月20日前将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报资料(共3份)分别上报省中小企业局和省财政厅(省中小企业局2份、省财政厅1份)。

5.所有的上报资料一律以邮政快递形式报送,超过规定时限报送不予受理。

6.省中小企业局会同省财政厅根据《暂行办法》规定和本通知要求,组织第三方专业机构独立评审或专家评审后,进行公示,根据评审意见和公示结果确定专项资金扶持项目。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行政奖励表彰规定》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奖励表彰行为,调动全省各行各业工作人员和广大劳动者的积极性与创造性,鼓励先进,鞭策后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行政奖励表彰工作,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第三条 行政奖励表彰事项,应是具有全局性、典型性、综合性,能够产生较大社会影响,有利于促进改革开放、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事项。第四条 行政奖励表彰的给予机关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第五条 行政奖励表彰的对象主要是各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对个体经营者、城镇居民和农民实施奖励。

对涉及企业、农村等基层单位的奖励表彰活动,从严控制。第二章 奖励种类和批准权限第六条 行政奖励表彰分为个人奖励和集体奖励。

个人奖励分为:授予荣誉称号、记一等功、记二等功、记三等功、嘉奖。

集体奖励分为:通令嘉奖、记集体一等功、记集体二等功、记集体三等功、授予“先进集体”称号。第七条 授予荣誉称号、记一等功和通令嘉奖、记集体一等功由省政府批准给予。授予荣誉称号的名称统一规范为“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也可在其称号前冠以系统名称。“劳动模范”称号授予企业职工和农民,“先进工作者”称号授予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特殊情况下需要授予其它荣誉称号的,须经省人事厅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第八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和省政府工作部门可以给予集体和个人记二等功以下奖励。其中,省政府工作部门给予集体和个人记二等功奖励,须经省人事厅审核同意。第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工作部门可以给予集体和个人记三等功以下奖励。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权限规定,给予本级政府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奖励。给予本级政府工作部门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奖励,须按管理权限,征得有关机关同意。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可以按照权限规定,给予本级政府工作部门内设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和下级政府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奖励。给予下级政府工作部门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奖励,须征得该级政府同意。第十二条 涉及表彰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宜给予上述种类奖励时,可采取通报表彰等形式进行。通报表彰不与有关待遇挂钩。第三章 表彰周期和数量第十三条 以政府名义开展的奖励表彰活动,一般每5年进行一次;以政府工作部门名义开展的系统奖励表彰活动,一般每3年进行一次。部门组织系统奖励表彰活动,应统筹安排,综合平衡。在一个表彰周期内,一个部门一般只允许开展一次综合性的系统奖励表彰活动。各部门的单项业务工作,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开展奖励表彰活动。第十四条 表彰数量要从严控制,根据各系统单位数量和职工人数,分别按以下比例掌握:

先进集体:一般不超过参评单位的10%,在一次表彰活动中最多不超过120个。

先进个人:

不足5000人的,不超过参评人员的10‰;

5000人以上不足1万人的,不超过参评人员的8‰;

1万人以上不足2万人的,不超过参评人员的5‰;

2万人以上不足5万人的,不超过参评人员的3‰;

5万人以上不足10万人的,不超过参评人员的2‰;

10万人以上不足50万人的,不超过参评人员的1‰;

50万人以上的,不超过600人。第十五条 奖励种类要有一定层次。在一次表彰活动中,除省政府成批授予“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外,对先进个人的奖励须有两个以上奖励种类。其中,高层次的奖励种类名额,一般不超过受奖人数的30%。第四章 评选条件和报批程序第十六条 行政奖励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一定要坚持政治标准,以贡献大小来衡量,并结合本系统的工作性质和特点,制定出明确具体的评选条件。被评选的先进个人,要有突出的事迹和广泛的群众基础,在本系统勘称楷模。第十七条 行政系统开展奖励表彰活动,均须提前向同级政府人事部门申报表彰计划。申报时间为每年3月底以前。未按规定时限申报的,当年一律不得进行系统奖励表彰活动。

因特殊情况需要及时进行表彰的,可采取一事一报的办法进行。

申报程序为:申报以政府名义开展系统奖励表彰活动的,主办部门向政府写出请示,由政府批交同级人事部门审核提出意见,提交政府有关会议研究决定。申报以政府工作部门名义开展系统奖励表彰活动的,主办部门向政府人事部门写出申请,由政府人事部门审核批准。

山东省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企业可以得到多少钱的奖励?

为加快“质量兴市暨实施名牌战略”进程,鼓励更多的企业加入争创名优的行列,蓬莱市出台《蓬莱市鼓励争创中国、省名牌产品,国家、省免检产品,省质量奖,中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奖励办法》。依据奖励办法,获得中国名牌产品

或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将得到50万元重奖;获得省质量奖、省名牌产品或省著名商标的企业奖励20万元;获得国家免检产品的企业奖励10万元;获得省免检产品的企业奖励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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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政策引导,调动企业争创驰(著)名商标的积极性。政府每年确定一批企业和商标品牌进行重点扶持,调度有关部门制定、落实帮扶措施。按照择优扶强、重点倾斜的原则,将优质资源向优势企业集中。凡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的企业,均列为政府重点发展品牌和企业,在技改、信贷、土地、税收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进一步扶持驰(著)名商标企业做大做强。要按照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创知名品牌奖励制度的通知》(潍政发[2006]82号)进一步落实新创知名品牌奖励办法,对争创为中国驰名商标和山东省著名商标的企业,由县财政分别奖励企业负责人和创牌有功人员100万元、10万元,并确保奖励资金的兑现,以更好地调动企业争创驰(著)名商标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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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情况不同,还是到当地的政府部门咨询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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