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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专利代理公司的要求(专利申请必须要代理公司吗)

  
很多企业对注册专利代理公司的要求(专利申请必须要代理公司吗)都不是很了解,今天企业易就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注册专利代理公司的要求(专利申请必须要代理公司吗),希望大家能对注册专利代理公司的要求(专利申请必须要代理公司吗)有一个深入的了解.如果对注册专利代理公司的要求(专利申请必须要代理公司吗)还有疑问,可查看更多内容.
注册专利代理公司的要求(专利申请必须要代理公司吗)

专利申请公司成立条件?

你好,根据《专利代理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专利代理机构在本省内设立办事机构的,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申请。经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 市知识产权局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

专利代理机构跨省设立办事机构的,应当在获得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同意后,向办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申请。经批准的,由办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

第十三条 申请设立办事机构的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设立时间满2年以上;

(二)具有10名以上专利代理人;

(三)通过上一年度年检。

第十四条 专利代理机构的办事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2名以上由专利代理机构派驻或者聘用的专职专利代理人;

(二)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资金;

(三)办事机构的名称由专利代理机构全名称、办事机构所在城市名称和“办事处”组成。

注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要求和条件如何?

知识产权公司的设立与一般的有限公司设立本无区别,如果需要审批也是后置审批,并不影响成立,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三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有公司住所。了解知识产权知识,开所条件:《专利代理条例》第三条至第十三条,《专利代理管理办法》有详细说明。

开专利代理公司需要有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吗?

需要。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专利代理机构申请办理执业许可证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名称;

(二) 有书面公司章程;

(三) 有独立的经营场所;

(四) 有五名以上股东;

(五) 五分之四以上股东以及公司法定代表人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并有两年以上专利代理师执业经历。

扩展资料: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专利代理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除律师事务所外,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含有“专利代理”或者“知识产权代理”等字样。专利代理机构分支机构的名称由专利代理机构全名称、分支机构所在城市名称或者所在地区名称和 “分公司”或者“分所”等组成。

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不得在全国范围内与正在使用或者已经使用过的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律师事务所申请办理执业许可证的,可以使用该律师事务所的名称。

第十五条 申请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应当通过专利代理管理系统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书和下列申请材料:

(一) 合伙企业形式的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合伙协议和合伙人身份证件扫描件;

(二) 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和股东身份证件扫描件;

(三) 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和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的合伙人、专职律师身份证件扫描件。

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必要时,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原件进行核实。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未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视为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该申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批准,向申请人颁发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注册知识产权公司需要什么条件?

知识产权业务有商标,专利,版权业务,专利业务是需要资质的,要有执业专利代理师,备案,商标和版权业务没要求,备案就行。

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的审批办法(暂行)

一、设立条件

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机构名称和章程(合伙协议书);

(二)具有规定数目的专利代理人;

(三)具有必要的资金,申请设立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具有不低于3万元人民币的资金,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具有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的资金;

(四)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工作设施;

(五)机构负责人应当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

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在该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律师中,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律师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二、发起形式

申请设立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由2名以上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的人员共同出资发起,对该专利代理机构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由5名以上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的人员共同出资发起,以该专利代理机构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三、出资发起人员的条件

(一)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

(二)专职从事专利代理业务;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四)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五)属于《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作为专利代理机构的出资发起人员。四、机构名称

专利代理机构只能享有和使用一个名称,该名称不得在全国范围内与正在使用或者已经使用过的专利代理机构名称相同或者相近似。

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应当为所在城市名称+字号+“专利事务所”;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应当为所在城市名称+字号+“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律师事务所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可以使用该律师事务所的名称。五、申请材料

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专利代理机构设立申请表;

(二)专利代理机构章程(合伙协议书);

(三)验资(出资)证明;

(四)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五)人员简历及人事档案的关系证明;

(六)办公场所和工作设施的证明;

(七)其他证明材料。

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申请表;

(二)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同意其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函件;

(三)律师事务所章程(合伙协议书);

(四)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和资金证明;

(五)专利代理人的律师执业证复印件、专利代理人资格证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六)办公场所和工作设施的证明;

(七)其他证明材料。六、审批程序

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的审批程序如下:

(一)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经审查,认为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上报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认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预批准决定,并通知上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30日内通知上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重新进行审查。获得预批准的专利代理机构按照要求办理有关事项(工商登记等)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颁发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和机构代码。

(三)批准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应当自颁发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之日起30日内,向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申请办理专利代理人执业证书。

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参照本条前述规定进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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