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热线:021-8034****

怎样合理使用商标?

  
很多企业对怎样合理使用商标?都不是很了解,今天企业易就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怎样合理使用商标?,希望大家能对怎样合理使用商标?有一个深入的了解.如果对怎样合理使用商标?还有疑问,可查看更多内容.
怎样合理使用商标?

怎样合理使用商标?

一、合理使用制度的理论基础

商标专用权作为一种私权,是一种类似于物权的垄断性权利,具有对世性和排他性的特点。因而商标权与公共利益之间发生交叉和冲突也是不可避免的。为了使私权与公共利益达到一种“平衡关系,在保护私权的同时,也必须对其进行必要的限制,而这也正是“商标的合理使用制度的理论基础。

二、合理使用制度的适用范围

目前商标法理论将商标分成四类:臆造商标、任意商标、暗示商标和叙述商标。这四类商标的显著性依次递减。其中叙述商标是指缺乏独创性,直接叙述商品或服务特点的商标。依据我国《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凡是商品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标明商品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叙述商品原貌、特性的标志均不应获得申请注册。但如上述标志由于权利人长期使用并具备了识别性,即该标志获得了第二含义,也视为满足了注册商标的要件,此类商标即属于叙述商标。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申请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标明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以及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别人正当使用。可知所谓商标合理使用制度,特指那些含有商品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标明商品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叙述商品原貌、特性的标志被作为注册商标,而相关法律对商标专用权进行必要限制,从而使公共利益与商标专用权间达到平衡的制度。也就是说,合理使用制度的适用范围仅针对叙述商标,而臆造商标、任意商标、暗示商标则不适用于合理使用制度。

三、商标合理使用在实践中的判断标准

尽管《商标法实施条例》首次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商标合理使用制度,可是在具体案件的处理中,对于怎样判断合理使用行为的问题,还存在着判断标准不明确,可操作性不强的情况。部分裁决机关仍偏向于保护商标权人的商标专用权,而忽略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的“合理使用的抗辩理由。2004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首次以司法意见的形式发布了《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其中第十九条规定:商标合理使用应当具备以下构成要件①使用出于善意;②不是作为商标使用;③使用只是为了说明或者描述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④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免责声明
•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本站未对其内容进行核实,请读者仅做参考,如若文中涉及有违公德、触犯法律的内容,一经发现,立即删除,作者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涉及到版权或其他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