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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资质政策(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

  
很多企业对房地产估价资质政策(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都不是很了解,今天企业易就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房地产估价资质政策(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希望大家能对房地产估价资质政策(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有一个深入的了解.如果对房地产估价资质政策(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还有疑问,可查看更多内容.
房地产估价资质政策(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

房屋评估公司需要什么资质

要有评估资质。根据《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第六条: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示一批资质等级高、综合实力强、社会信誉好的估价机构供拆迁当事人选择。

拆迁估价机构的确定应当公开、透明,采取被拆迁人投票或拆迁当事人抽签等方式。

所以评估机构不是随便哪家都可以的,要有相应的估价资质,而且必须要由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准入才行的。

做法是肯定合法的。为什么需要进行评估,主要原因是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因为拆迁人一般会出来一个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正常先按方案与你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就按法定程序进行评估,如果评估结果你不满意,则他们会申请立案裁决,随后进行评估报告鉴定、强制拆迁听证,后面进行强拆。

所以建议能协商就协商,而且可以尽量配合评估人员工作。你可以跟他们讲一些肉眼无法分辩的隐蔽工程,让他们对你的房屋尽可以的评高一些,有利于保护你的权益.

上述的出示相关证件啦,街道居委会人的,我就不多说了,提请注意的是:你可以向他们咨询评估机构怎么产生的,如果不合法等到后面评估结论不满意也可以作为推翻评估结论的依据根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申请核定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应当如实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申请表(一式二份,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二)房地产估价机构原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副本原件;

(三)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四)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的任职文件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五)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证明;

(六)固定经营服务场所的证明;

(七)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及有关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申报机构信用档案信息;

(八)随机抽查的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申报机构所完成的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复印件(一式二份,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扩展资料:

根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有效期为3年。

资质有效期届满,房地产估价机构需要继续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应当在资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根据申请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有效期延续3年。

在资质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房地产估价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职业道德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经原资质许可机关同意,不再审查,有效期延续3年。

第十七条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组织形式、住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到资质许可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房地产估价机构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条件。

房地产估价机构分立的,只能由分立后的一方房地产估价机构承继原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但应当符合原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条件。承继原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一方由各方协商确定;其他各方按照新设立的中介服务机构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山西省房地产估价单位资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地产管理,提高估价队伍素质和估价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展房地产业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发[1992]61号)和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地产市场估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房[1992]579号),结合本省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估价的全民、集体所有制机构,不分隶属关系,均应执行本办法。第三条 山西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为全省房地产估价机构的资质审查主管部门。

在办理国有房产评估时,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取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认可和支持。第四条 估价机构资质等级按单项估价金额分为三级:

一级估价机构,可以承担单项估价金额五百万元以上的房地产估价业务。应有有技术职称的人员十三人,其中:估价师三人,估价员五人,工程师(懂预、决算,下同)二人,经济师二人,会计师一人;自有资金不少于二十万元。

二级估价机构,可以承担单项估价金额二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的房地产估价业务。应有有技术职称的人员九人,其中:估价师二人,估价员三人,工程师二人,经济师一人,会计师一人;自有资金不少于十万元。

三级估价机构,可以承担单项估价金额二百万元以下的房地产估价业务。应有有技术职称的人员七人,其中:估价师一人,估价员三人,工程师一人,经济师一人,会计师一人,自有资金不少于五万元。第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请资质证书:

1、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含县级,下同)或县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估价机构;

2、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令;

3、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者;

4、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5、有明确的经营宗旨和管理章程。第六条 具备申请条件的估价机构,需向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山西省房地产估价单位资质审查登记表》(一式四份),并提供估价单位成立的批准文件,行政及专业技术负责人任命文件,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估价上岗证书、法律培训合格证、银行出具的验资报告、章程及财务制度等。第七条 申请资质等级证书的房地产估价机构,按下列程序申请审批:

1、地、市所属的估价机构,经地、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审批。

2、县(市)所属的估价机构,由县(市)和地(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进行初审、复审后,报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审批。

3、省直各部门成立的房地产估价机构,报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审批。第八条 估价机构资质等级证书由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统一印发和管理。第九条 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的估价机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发给营业执照,房地产交易所不予办理交易手续,产权管理部门不予核发产权证,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除没收非法所得外,并处以30%的罚款。第十条 已取得资质证书的估价机构,如估价技术人员变动或停止营业,应在一个月内按审批程序逐级上报,办理变更或停业手续。

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每年将对各地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一次复审,并不定期地进行抽验。第十一条 各地、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区域内的估价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由山西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13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地产估价机构行为,维护房地产估价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估价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估价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估价活动,包括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在建工程、以房地产为主的企业整体资产、企业整体资产中的房地产等各类房地产评估,以及因转让、抵押、房屋征收、司法鉴定、课税、公司上市、企业改制、企业清算、资产重组、资产处置等需要进行的房地产评估。第四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应当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

房地产估价机构依法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不受行政区域、行业限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房地产估价活动和估价结果。第五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应当加强房地产估价行业自律管理。

鼓励房地产估价机构加入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第七条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信息平台,实现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人员注册、信用档案管理等信息关联共享。第二章 估价机构资质核准第八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资质许可条件,加强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管理,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资质许可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资质许可中的违法行为。第九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由自然人出资,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第十条 各资质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的条件如下:

(一)一级资质

1.机构名称有房地产估价或者房地产评估字样;

2.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连续6年以上,且取得二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3年以上;

3.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120万元以上;

4.有15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5.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平均每年完成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5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土地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上;

6.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7.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中有3名以上、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中有2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股东或者合伙人中有一半以上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8.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或者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中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股份或者出资额合计不低于60%;

9.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10.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11.随机抽查的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要求;

12.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禁止的行为。

(二)二级资质

1.机构名称有房地产估价或者房地产评估字样;

2.取得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后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连续4年以上;

3.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60万元以上;

4.有8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5.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平均每年完成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土地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

6.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7.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中有3名以上、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中有2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股东或者合伙人中有一半以上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8.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或者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中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股份或者出资额合计不低于60%;

9.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10.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11.随机抽查的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要求;

12.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禁止的行为。

(三)三级资质

1.机构名称有房地产估价或者房地产评估字样;

2.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30万元以上;

3.有3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4.在暂定期内完成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土地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

5.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6.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中有2名以上、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中有2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股东或者合伙人中有一半以上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7.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或者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中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股份或者出资额合计不低于60%;

8.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9.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10.随机抽查的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要求;

11.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禁止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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