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热线:021-8034****

甘肃建筑企业资质政策文件(甘肃省建设厅建筑业)

  
很多企业对甘肃建筑企业资质政策文件(甘肃省建设厅建筑业)都不是很了解,今天企业易就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甘肃建筑企业资质政策文件(甘肃省建设厅建筑业),希望大家能对甘肃建筑企业资质政策文件(甘肃省建设厅建筑业)有一个深入的了解.如果对甘肃建筑企业资质政策文件(甘肃省建设厅建筑业)还有疑问,可查看更多内容.
甘肃建筑企业资质政策文件(甘肃省建设厅建筑业)

甘肃省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97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市场管理,保障建筑施工企业依法经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我省从事建筑施工的单位和个人、混凝土构件厂(以下简称构件厂)、建筑试验室(以下简称试验室),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资质是指企业的人员素质、管理水平、资金数量、设备水平、承包能力和建设业绩等综合性指标。第四条 全省建筑施工企业、构件厂和试验室的资质由省建设委员会归口管理,省建筑管理站具体组织实施。第二章 资质审定第五条 下列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资质审定:

(一)全民所有制企业;

(二)集体所有制企业;

(三)从事施工活动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四)联营企业;

(五)私营企业;

(六)需要办理资质审查的其他企业。第六条 施工企业按资质条件分为等级企业和非等级企业。凡在省内的等级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向省建设委员会提交资质审查申请。一级建筑施工企业由省建设委员会提出审查意见,报建设部审批;二、三、四级建筑施工企业,属国务院有关部门主管的,由省建设委员会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属我省主管的由省建设委员会审批。审查批准后,由资质审批部门颁发《资质等级证书》。第七条 省内非等级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向地(州、市)建设主管部门提出资质审查申请,经审查合格,确定经营范围后,由地(州、市)建设主管部门颁发《资质审查证书》,并报省建设委员会备案。第八条 零星建筑队不属建筑施工企业范畴,不予审定资质,不能承担新建、改修、扩建工程,不得被介绍跨省施工。零星建筑队应按规定在其所在地(州、市)建设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后发给《施工证书》,并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在核定的营业范围内从事小型工程的内外装修、房屋修缮,传统农房建造和提供劳务。第九条 构件厂必须按隶属关系向主管部门提出资质审查申请,由主管部门审查后按管理权限,报省建设委员会或地(州、市)建设主管部门审定。一级构件厂须经省建设委员会审定,二、三级构件厂须经地(州、市)建设主管部门审定。经审查合格后,颁发《资质等级证书》。地(州、市)审查发证后,须报省建设委员会备案。第十条 试验室必须按隶属关系向主管部门提出资质审查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查后,报所在地(州、市)建设主管部门提出资质审查和等级评定意见,报省建设委员会审定颁发《资质等级证书》。第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构件厂和试验室资质审定四年后,方可报出晋升等级的申请。但在工程建设中成绩突出,资质条件有明显提高的,可以适当提前。第三章 资质检查第十二条 对建筑施工企业、构件厂、试验室实行资质年度检查制度(以下简称年检)。促使其不断提高、完善资质条件和依法经营。第十三条 资质年检实行自检与审检相结合和分级检查的原则。

中央在我省的等级建筑施工企业、省属和省级有关部门所属的等级建筑施工企业的年检由省建筑管理站负责,其他等级和非等级建筑施工企业的年检由地(州、市)建筑管理站负责。

一级构件厂和所有试验室的年检由省建筑管理站负责。二、三级构件厂的年检由地(州、市)建筑管理站负责。第十四条 受检单位在认真自检的基础上,如实地向年检部门报送年检报告、《经营管理手册》和下列资料:

(一)建筑施工企业、构件厂、试验室已经获得的资质等级与相应的资质标准相对照,实际达到水平情况及相应的资料;

(二)当年施工项目的情况(项目名称、投资、面积、结构、层数或工业厂房跨度等);

(三)当年施工、构件生产、试验项目的质量情况,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情况;

(四)当年的经营活动情况(有无越级经营、转包或接受转包工程、私自出省承包等情况);

(五)当年突出的建设业绩。第十五条 年检部门要对受检单位的资质、经营活动和建设业绩做出评价,并提出具体要求,加盖公章、汇总归档。受检单位对年检中提出的问题和要求,要采取措施认真加以改进和完善。经检验达不到资质标准的要限期完善或重新确定等级,业绩突出的可以提前升级。发现较大问题需做其他处理的按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识,报主管部门进行处理,或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施工建筑企业办理资质条件,缺人员怎么办,快过期了应该怎么办,2022年甘肃新规定?

办理资质通常需要人员有建造师、职称、技工等,也需要企业提供相关业绩、社保等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有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应当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申请。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做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做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但是但是2022年住建部发布相关文件上说明了,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1年12月31日至2022年12月30日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2年12月31日,所以资质于今年过期的企业不用办理延期,正常使用即可。

很多企业办理资质时发现人员不齐,这种情况一般都建议补齐人员,但是如果有原因不能补齐的,那小编建议你找申海国际,他们是专业做此类业务代办的,能够帮你解决很多问题,节约你的时间成本,为你创造更高的价值。

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10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维护建筑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建筑市场活动,应当遵循统一开放、有序竞争、诚信守法的原则。禁止以任何形式垄断建筑市场或者扰乱市场秩序。第四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建筑管理、质量安全、工程标准、工程造价、招标投标等机构按照各自的职权,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工程建设程序,执行国家和地方工程建设标准,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创新管理方式,保证工程质量,降低能耗,保护环境,促进建筑行业健康发展。第二章 市场准入第六条 工程建设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执业资格,经注册后,方可在其执业资格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第七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资质申请,取得资质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省外企业进入本省从事建筑活动,应当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从业资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资质证书、个人执业证书及相关的信用状况进行核验。第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取得资质或者资格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和工程建设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定期或者随机检查,对因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相应资质、资格条件的,应当责令整改,经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依法撤销或者重新核定其资质资格。第九条 依法招标的建筑工程,应当进入有形建筑市场公开交易,承包人应当在有形建筑市场通过投标承包工程。

市(州)设立有形建筑市场,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按规定程序报批。

县(市、区)设立有形建筑市场,应当由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十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发包人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不得开工建设。第十一条 建筑工程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项目法人或者管理机构;

(二)取得建设项目规划许可;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已获审查合格;

(四)建设资金已按规定落实;

(五)按规定进入有形建筑市场公开交易;

(六)有施工单位的中标通知书;

(七)按规定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有委托监理合同;

(八)已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和施工安全备案;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章 工程发包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实行报建制度。发包人应当在建筑工程发包之前,通过省建筑市场综合监管信息平台,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第十三条 建筑工程应当依法发包。

建筑工程发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项目法人或者管理机构;

(二)已取得建设项目规划许可;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已获审查合格;

(四)已经办理报建手续;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四条 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的内容一致;

(二)执行国家、省现行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和计价办法,明确约定预付备料款、工程进度款和竣工结算尾款的支付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逾期支付的处理办法。采用固定价合同时,应明确约定正常情况下合同价款包括的风险范围、风险幅度、风险费用等调整因素和调整方法。第十五条 发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报送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依法变更合同或者签订补充协议,对合同造价、工期、质量标准、工程款支付方式等实质性条款进行变更的,应当报原备案机关备案。

承发包双方对同一建筑工程合同内容有异议的,以备案合同为准。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

 (第27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1997年10月22日省人民政府第五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省长 孙英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四日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等作了明确的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精神,省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我省1979年至1996年以来发布的337件政府规章作了全面清理,并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进行了修订。经省政府1997年10月22日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修订后的33件政府规章目录及修订内容公布如下:

1、甘肃省饲料工业管理办法(暂行)

(省政府批准 省经委、省农林办1985年6月12日甘经食[1985]274号文发布)

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凡违反本办法规定者,由饲料工业主管部门给予200--1000元罚款。”

2、甘肃省水路运输安全管理实施办法

(1988年7月21日甘政发[1988]92号文发布)

第三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条例》、《细则》和本办法,或者对交通事故负有责任者,由交通主管部门或有关机关分别给予警告、罚款、吊销证书、证件处罚。”

3、甘肃省工业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监察暂行规定

(1989年5月15日甘政发[1989]67号文发布)

第十条修改为:“对违反本规定,造成职业危害的,除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外,并区别情况对设计单位处以所收设计费10--15%的罚款,对建设单位处以不超过工程总投资1%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并令其限期补齐职业安全卫生设施项目。对情节和危害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甘肃省实施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细则

(1990年4月19日甘政发[1990]59号文发布)

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对违反本细则第十七、十八、十九和二十七条的工业企业,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减少供能等处罚。对违反本细则,造成重大能源浪费的企业,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2000元以下罚款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甘肃省城市房地产开发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1989年5月23日甘政发[1989]72号文发布)

第十九条修改为:“开发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申请资质等级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的;

(三)擅自超越《资质证书》规定承担任务的;

(四)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

6、甘肃省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1990年10月27日甘政发[1990]180号文发布)

第二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申请资质证书时隐瞒实情、弄虚作假,或不按规定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和年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建筑施工企业无资质证书承包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Ņ

免责声明
•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本站未对其内容进行核实,请读者仅做参考,如若文中涉及有违公德、触犯法律的内容,一经发现,立即删除,作者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涉及到版权或其他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