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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消防验收资质政策(河南消防维保检测资质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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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消防验收资质政策(河南消防维保检测资质延续)

河南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2020修改)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管理,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南省消防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消防设施,是指依照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配置在建筑物中用于火灾报警、灭火救援、安全疏散、防火分隔、防烟排烟的设施。第三条 建筑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经依法核准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不得降低配置标准,不得擅自挪用、拆除、停用建筑消防设施。第四条 建筑消防设施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检测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消防设施工程的质量负责。

建筑消防设施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管理单位应当积极采用安全控制与报警逃生等先进消防设备和产品,安装、配置的消防设备和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提供消防设备和产品的单位应当保证质量,并按照有关售后服务的规定搞好服务。第五条 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保障其正常运行。第六条 对建筑物实行承包、租赁、委托经营的,应当明确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维护职责。对未明确责任的,由承包者、租赁者、受委托者承担消防设施的管理维护责任。第七条 建筑物的产权属于两个以上产权人共有的,建筑消防设施可以委托一个产权人统一管理维护;也可以由产权人共同委托的管理单位管理维护;未明确委托的,由建筑物的实际管理单位对建筑消防设施管理维护。第八条 居民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对管理范围内的建筑消防设施负责,加强管理维护。第九条 高层公共建筑应当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配置适合高层建筑特点的防火灭火救援设施。

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3层及以上楼层应当按照规定配备缓降器、软梯、强光照明灯和防毒面具等避难救生设施。第十条 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本省消防责任制的有关规定,明确内部管理职责和责任人,建立健全建筑消防设施的巡视检查、测试检查、检验检查等制度,及时消除消防设施故障和火灾隐患。第十一条 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确定本单位消防设施的巡视检查部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巡视检查每日至少进行一次,并由巡视检查人员填写建筑消防设施巡视检查记录。巡视检查的重点是: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常闭防火门是否关闭;自然排烟窗口和洞口是否敞开;自动报警和自动灭火系统是否运行正常。第十二条 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每月至少组织一次测试检查,测试消防设施的功能和有效性,及时消除发现的问题,并填写建筑消防设施测试记录。第十三条 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面检验检查,对建筑消防设施系统的功能进行综合检验、评定,并由检验检查人员填写建筑消防设施检验检查报告。第十四条 单位不具备建筑消防设施的维修保养、测试检查和检验检查条件的,可以委托具备消防检测资格的单位或者具备相应消防设施安装资质的单位实施。第十五条 在建筑消防设施管理维护中,发现故障不能及时消除、需要暂时停用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并告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第十六条 建筑消防设施的消防控制室应当由培训合格的人员负责管理和操作,实行每日二十四小时值班,严格执行有关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建筑消防设施正常运行。第十七条 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消防设施档案,记明设备和产品类型、数量、生产厂家、施工单位、设置位置、检查维修时间等有关情况。第十八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管理维护进行指导,并依法加强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应当责令改正。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消防条例(1999修改)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防工作,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第三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第四条 消防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第五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其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军事设施、矿井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森林的消防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条 预防和扑救火灾,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成年公民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进行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教育、劳动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培训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依法进行经常性、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知识的义务宣传教育。第八条 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奖励。第二章 消防组织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消防组织建设,增强预防、扑救火灾的能力。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

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自防自救消防组织。第十一条 下列单位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

(一)火灾危险性大、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大型企业和列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

(二)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大型企业;

(三)储备可燃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为需要设立的其他单位。

专职消防队可以由一个单位建立,也可以由几个相邻单位联合建立。第十二条 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省公安消防机构验收。专职消防队所需经费由组建单位承担。第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设立义务消防队或者义务消防员。第十四条 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应当接受公安消防机构的业务指导,专(兼)职消防人员应当接受公安消防机构的培训。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十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专业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与市政基础设施同步设计、同步建设、统一管理。

消防专业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消防机构共同编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审查城市总体规划时,应当有同级公安消防机构参加。第十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逐步增加消防经费的财政投入,保证消防设施和装备水平同预防扑救各种火灾相适应。

对消防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行消防技术、消防装备。第十七条 从事建筑工程消防设计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并严格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第十八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确需变更的,必须报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核准。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消防设计施工,不得擅自更改。严禁转包消防工程。

河南省消防条例(2010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业务经费、政府组建的专职消防队和消防文职人员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消防工作发展需要增加投入,保障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的实际需要。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普及消防知识,增强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消防法制观念。

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

报刊、广播、影视、网络等有关单位应当积极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常识,适时发布消防公益信息。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公民应当自觉学习消防知识,积极参加消防演练,提高防火自救能力。第六条 维护消防安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第七条 鼓励、支持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的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提高火灾预防、灭火和应急救援水平。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公益宣传、火灾预防、消防安全救助等消防志愿服务活动。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公共消防事业进行捐赠。第八条 每年11月9日为全省消防日,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消防演练等活动。第二章 消防职责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建立消防安全委员会或者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并协调解决重大消防安全问题;

(二)将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改善城乡消防安全条件;

(四)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五)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社会联动机制,组织指挥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六)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条 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依法开展消防监督检查;

(二)依照规定公开执法依据、权限、程序、期限,公开消防技术标准;

(三)依法对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对备案的其他建设工程进行抽查;对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四)依法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督促火灾隐患整改,及时报告、通报重大火灾隐患;

(五)制定灭火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演练;

(六)实施火灾扑救,依法调查火灾事故;

(七)开展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八)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进行业务指导;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一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督促和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二)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三)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灭火、应急救援和火灾事故调查;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2022年消防验收新规范

2022年消防验收新规范是:

1、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许可。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及时对作出承诺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核查。

“申请人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检查。经检查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予以许可。

“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制定。”

2、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从业条件。

3、将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或者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核查发现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相应许可。”

4、将第六十九条修改为:“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或者出具虚假文件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格;造成重大损失的,由相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2022年消防验收新规范的修改解读是:

1、单位在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可选择两种审批方式。一种是告知承诺制,即单位按要求承诺后,消防救援机构审查材料后即许可,随后核查。

单位不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在提报申请材料后,由消防救援机构在规定期限进行检查,并作出许可。本条的修改主要基于国务院放管服的要求,对单位提供了可选择的便利。

2、取消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批,改为符合从业条件。取消了消防产品质量认证的表述,将“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改为“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

并取消了资质审批的要求,改为符合从业条件。本条的修改是基于放管服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定位、服务内容的改变。

3、增加了对公众聚集场所告知承诺许可后,核查不合格的处罚。在给公众聚集场所提供服务的同时,执法也更加严格,凡核查发现与承诺不符合的,即进行处罚;同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销许可。

4、增加了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符合从业条件的处罚,增加了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按标准开展技术服务的处罚。

因为取消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批,因此凡不符合从业条件的将责令改正,并处罚款;同时,增加了不按标准服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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