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建筑资质新政策
1.取消原来的等级划分,改成甲、乙等级2022年的改革力度很大,且改革对企业带来了更大的改变,尤其是在资质等级的调整上,将原来的施工总承包资质等级压减为甲、乙两级,而一级资质改为甲级资质,其他等级的则直接合并为乙级,
2.“证照分离”重新定义资质审核工作这次改革最大的明显就是实行了“证照分离”这对于以往来说,是重大的改革,也是创新性的改革,更是为了以后的政策衔接铺垫相关的工作。
3.特级资质企业改成综合虽然很少有企业能够升级为特级,但在政策上也不能缺少这样的规定,所以此次改革,会将特级资质改成综合,凡是取得综合的企业,在市场中承接的施工项目会更多
4.一级资质改变为甲级资质新的政策中,增加了对建造师的业绩考核,将原来的一级资质企业直接改成甲级资质,那么企业未来承接项目的底气会更足。
5、三级资质以及二级资质直接合并为乙级。所以这种模式,对技术人员的数量上要求更少,但对于建造师而言更加看重业绩这块。另外现在国家实现了全国联网社保,那么企业就必须要给所有的在职人员缴纳社保。未来的工程企业,想要承接项目,不得不想出更多办法,尽力争取项目,对企业而言所面临的压力也是巨大的。
扩展资料:2022年建筑资质新标准和以前的区别、
一、施工总承包资质类别有改变:新标准中去掉了老标准中的“企业”二字;四个类别的施工总承包资质名称发生了变化,分别是“建筑工程”替换了“房屋建筑工程”、“冶金工程”替换了“冶炼工程”、“石油化工工程”替换了“化工石油工程”、“机电工程”替换了“机电安装工程”。二、施工总承包资质的考核指标有改动: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取消了《旧标准》中对申请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以及其他资质企业的注册资本金要求。适当提高了对企业净资产的要求等8处。三、新标准中调整了施工总承包资质承包范围新增水力发电、取消单项合同金额限制。
法律依据:2022年《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其余条款依此修改。二、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两个资质等级。”第二款第一项中的“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修改为“专职会计人员”。等
建筑企业资质新规定2022是什么
法律分析:建筑公司资质的一级资质要求如下:
(一)建筑公司资质的一级资质要求包括企业资产和企业主要人员
建筑公司资质的一级资质要求申请建筑一级资质的公司注册资金为一亿元,对公司人员要求需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结构专业高级职称。
说明:建市[2016]226号文取消了一级资质的“关于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指标考核”要求。
(二)建筑公司资质的一级资质要求包括企业工程业绩
建筑公司资质的一级资质要求公司近5年承担过下列4类中的2类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1、地上25层以上的民用建筑工程1项或地上18-24层的民用建筑工程2项;
2、高度100米以上的构筑物工程1项或高度80-100米(不含)的构筑物工程2项;
3、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以上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1项或建筑面积10平方米(不含)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2项;
4、钢筋混凝土结构单跨30米以上(或钢结构单跨36米以上)的建筑工程1项或钢筋混凝土结构单跨27-30米(不含)(或钢结构单跨30-36米(不含))的建筑工程2项。
建筑公司资质的二级资质要求如下:
(一)建筑公司资质的二级资质要求包括企业资产
建筑公司资质的二级资质要求公司净资产达到4000万元以上。
(二)建筑公司资质的二级资质要求包括企业主要人员
建筑公司资质的二级资质要求公司的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结构专业高级职称或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
说明:建市[2016]226号文取消了二级资质的“关于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指标考核”的要求。
(三)建筑公司资质的二级资质要求包括企业工程业绩:
建筑公司资质的二级资质要求公司近5年承担过下列4类中的2类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1、地上12层以上的民用建筑工程1项或地上8-11层的民用建筑工程2项;
2、高度50米以上的构筑物工程1项或高度35-50米(不含)的构筑物工程2项;
3、3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以上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1项或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不含)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2项;
4、4钢筋混凝土结构单跨21米以上(或钢结构单跨24米以上)的建筑工程1项或钢筋混凝土结构单跨18-21米(不含)(或钢结构单跨21-24米(不含)的建筑工程2项。
法律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
第一条 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
第二条 企业申请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应按照《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程序提出申请。军队所属企业可由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提出申请。
第三条 企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其门户网站公布有关审批程序。
第四条 企业申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其门户网站公布有关审批程序。
第五条 企业首次申请或增项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其资质按照最低等级资质核定。
企业可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的各类别资质,申请资质数量不受限制。
建筑企业资质新规定2022
(一)资质分类分级减少
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综合资质、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和专业作业资质 4 个序列。
1、施工综合资质不分类别和等级;
2、施工总承包资质设有13 个类别,分为 2 个等级(甲级、乙级);
3、专业承包资质设有18 个类别,一般分为 2 个等级(甲级、乙级,部分专业不分等级);
4、专业作业资质不分类别和等级。
(二)考核建筑企业注册建造师人数
1、施工综合资质要求:具有一级注册建造师 50 人以上。其中申报施工综合资质的2 项施工总承包甲级资质对应专业的一级注册建造师均不少于 20 人。
2、施工总承包甲级企业:具有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 10 人以上。(2)技术负责人具有 10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为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 1 项以上本类别等级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
3、施工总承包乙级企业:具有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 5 人以上。(2)技术负责人具有 5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为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 1 项以上本类别工程业绩。
企业建造师对人员要求越来越趋向于高需求市场,鼓励持证上岗,进一步打击没有真材实料含有水分的“建造师”,培养建造师建造师人证合一,实干项目经验足够,也是对企业工程质量的一大保障。
(三)加大对企业技术负责人的考核
全部技术负责人由建造师担任,且有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取消高级职称人员做技术负责人的要求,同时要求作为技术负责人的建造师要有对应的业绩。
(四)增加建筑增值税考核指标
建筑施工总承包甲级和专业承包甲级资质标准中,均增加了企业近3年上缴的建筑增值税额考核指标。
(五)取消对职称人员和技工人员要求,为企业减负
(六)对企业人员:建造师和技术负责人有年龄和社保缴纳要求。
(七)部分工程业绩变高:建筑工程总包甲级、铁路总包甲级
(八)资质延续需满足工程业绩要求
2022年建筑资质新政有哪些
法律分析:一级资质:可承担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的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1)高度200米以下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2)高度240米以下的构筑物工程。二级资质:可承担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1)高度100米以下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2)高度120米以下的构筑物工程;(3)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以下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备注:自2016年11月1日起,修改为“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4)单跨跨度39米以下的建筑工程。三级资质:可承担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1)高度50米以下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2)高度70米以下的构筑物工程;(3)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以下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备注:自2016年11月1日起,修改为“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4)单跨跨度27米以下的建筑工程。注:1.建筑工程是指各类结构形式的民用建筑工程、工业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以及相配套的道路、通信、管网管线等设施工程。工程内容包括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屋面、装修装饰、建筑幕墙、附建人防工程以及给水排水及供暖、通风与空调、电气、消防、防雷等配套工程。2.建筑工程相关专业职称包括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专业职称。3.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下且超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承包工程范围的建筑工程的施工,应由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承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五十二条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有关建筑工程安全的国家标准不能适应确保建筑安全的要求时,应当及时修订。
第五十三条 国家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_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国家对建筑资质的新政策
法律分析: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由企业注册地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备案手续。企业提交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联系方式、企业净资产、技术负责人、技术工人等信息材料后,备案部门应当场办理备案手续,并核发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证书。企业完成备案手续并取得资质证书后,即可承接施工劳务作业。对于按照实行告知承诺方式改革的许可事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的资质目录,制定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告知承诺内容、核查办法和办事指南。对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证书的企业,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经核查发现承诺不实的,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20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建筑市场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市场活动,实施建筑市场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市场的统一监督管理。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制定本市建筑市场监督管理政策;
(二)组织编制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和规范;
(三)建立全市统一的建设工程交易市场;
(四)负责建筑市场企业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管理;
(五)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统一监督管理职责。
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
本市交通、水务、海洋、绿化市容、民防、房屋等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专业建设工程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
本市发展改革、规划资源、环境保护、应急管理、市场监管、财政、公安、消防、经济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第四条 从事建筑市场活动应当遵循依法合规、诚实守信、有序竞争的原则;禁止以任何形式垄断建筑市场,或者以不正当手段扰乱建筑市场秩序。
建筑市场管理应当坚持统一、开放、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五条 鼓励建筑科学技术研究和人才培训,支持开发和采用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和现代管理方法,推动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上升为技术标准,促进建筑产业现代化。第六条 建筑市场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和交易活动的规章制度,引导行业健康发展,督促会员依法从事建筑市场活动;对违反自律规范的会员,行业协会应当按照协会章程的规定,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第二章 市场准入和建设许可第七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工程质量检测等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业务。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第八条 注册地在其他省市的单位进入本市从事建筑活动,应当向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国家或者省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专业技术人员注册执业证书等相关信息。第九条 国家规定实行注册执业制度的建筑活动专业技术人员,经资格考试合格,取得注册执业证书后,方可从事注册范围内的业务。第十条 注册执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出租、出借注册执业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二)超出注册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
(三)在非本人负责完成的文件上签字或者盖章;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一条 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配备的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标准员、材料员、机械员、劳务员、资料员等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应当经过聘用单位组织的岗位培训并通过职业能力评价。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发包前,向市、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送项目信息。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开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施工许可。未经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不得开工。
除保密工程外,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向社会公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文件的编号、工程名称、建设地址、建设规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合同工期、项目经理等事项。第三章 工程发包与承包第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发包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完成建设工程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后,方可进行工程总承包或者施工发包。第十五条 工程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的发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包单位为依法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满足发包所需的资料或者文件;
(三)建设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的施工发包应当具有施工图设计文件。但是,建设工程技术特别复杂或者需要使用新技术、新工艺,经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除外。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可以全部发包给一个承包单位实行工程总承包;也可以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分别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
发包单位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