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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办理建筑资质政策(湖北办理建筑资质政策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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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办理建筑资质政策(湖北办理建筑资质政策最新)

2022年建筑资质新政策

1.取消原来的等级划分,改成甲、乙等级2022年的改革力度很大,且改革对企业带来了更大的改变,尤其是在资质等级的调整上,将原来的施工总承包资质等级压减为甲、乙两级,而一级资质改为甲级资质,其他等级的则直接合并为乙级,

2.“证照分离”重新定义资质审核工作这次改革最大的明显就是实行了“证照分离”这对于以往来说,是重大的改革,也是创新性的改革,更是为了以后的政策衔接铺垫相关的工作。

3.特级资质企业改成综合虽然很少有企业能够升级为特级,但在政策上也不能缺少这样的规定,所以此次改革,会将特级资质改成综合,凡是取得综合的企业,在市场中承接的施工项目会更多

4.一级资质改变为甲级资质新的政策中,增加了对建造师的业绩考核,将原来的一级资质企业直接改成甲级资质,那么企业未来承接项目的底气会更足。

5、三级资质以及二级资质直接合并为乙级。所以这种模式,对技术人员的数量上要求更少,但对于建造师而言更加看重业绩这块。另外现在国家实现了全国联网社保,那么企业就必须要给所有的在职人员缴纳社保。未来的工程企业,想要承接项目,不得不想出更多办法,尽力争取项目,对企业而言所面临的压力也是巨大的。

扩展资料:2022年建筑资质新标准和以前的区别、

一、施工总承包资质类别有改变:新标准中去掉了老标准中的“企业”二字;四个类别的施工总承包资质名称发生了变化,分别是“建筑工程”替换了“房屋建筑工程”、“冶金工程”替换了“冶炼工程”、“石油化工工程”替换了“化工石油工程”、“机电工程”替换了“机电安装工程”。二、施工总承包资质的考核指标有改动: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取消了《旧标准》中对申请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以及其他资质企业的注册资本金要求。适当提高了对企业净资产的要求等8处。三、新标准中调整了施工总承包资质承包范围新增水力发电、取消单项合同金额限制。

法律依据:2022年《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其余条款依此修改。二、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两个资质等级。”第二款第一项中的“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修改为“专职会计人员”。等

国家对建筑资质的新政策

法律分析: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由企业注册地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备案手续。企业提交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联系方式、企业净资产、技术负责人、技术工人等信息材料后,备案部门应当场办理备案手续,并核发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证书。企业完成备案手续并取得资质证书后,即可承接施工劳务作业。对于按照实行告知承诺方式改革的许可事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的资质目录,制定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告知承诺内容、核查办法和办事指南。对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证书的企业,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经核查发现承诺不实的,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湖北办理建筑行业设计工程乙级资质需要什么条件?

资历和信誉

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技术条件

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所申请专业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

企业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0年以上设计经历,且主持过所申请行业相应专业设计类型的中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3项,或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1项,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行业相应专业设计类型的中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或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1项。

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有较完善的质量体系和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19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维护建筑市场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参与各方从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中介服务等与建筑市场有关的活动,实施建筑市场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建筑市场活动,应当遵循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信守法的原则。

建设工程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以任何形式垄断建筑市场或者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扰乱建筑市场秩序。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培育建筑市场,维护建筑市场的良好秩序,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精品战略,推动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支持研究开发、采用建筑先进技术、设备、工艺和新型材料,推进建筑节能和科技进步。

加强建设工程档案管理,推行建设工程保险制度。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建筑业企业扶持激励政策,支持诚信守法企业加快发展,并发挥在建筑市场中的示范、带动作用。

鼓励行业组织建立完善对建筑业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评价机制,并向社会推介。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可以依法委托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机构具体实施建筑市场监督管理。

其他相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市场准入与建设许可第七条 下列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活动:

(一)建设工程施工单位;

(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单位;

(三)工程施工图审查、造价咨询、质量检测机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单位。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方可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第八条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其许可范围内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用人单位应当与建设工程作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对其实行实名制管理以及开展岗前技术、安全生产等培训,经考核合格后上岗。第九条 省外企业进入本省从事建筑活动,应当到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从业资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资质证书、个人执业证书及相关的信用状况进行核验。第十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第三章 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招标发包或者直接发包。

建设工程发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发包单位必须是依法成立的能够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已经依法办理工程立项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

(三)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批准手续;

(四)已经依法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

(五)有满足工程发包所需的技术资料和文件;

(六)工程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二条 禁止发包单位从事下列行为:

(一)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二)低于工程成本发包工程;

(三)低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等收费标准发包工程;

(四)以降低建设工程不可竞争费用为条件发包工程;

(五)压缩合理建设工期;

(六)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条件;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三条 禁止从事下列承揽业务行为:

(一)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业务,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业务;

(二)以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提供图章图签等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

(三)采用贿赂、提供回扣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建筑工程资质办理

建筑工程资质办理的条件如下:

1、在办理建筑资质以前,企业要先有工商局注册的公司营业执照、企业章程等文件;

2、企业还需要准备申请资质标准的人员,比如建造师、岗位技术人员的数量、学历、专业证书等要符合要求;

3、企业在申请建筑资质的时候,只能从最低等级的建筑资质开始办理,就是只能办理三级建筑资质。如果企业以后想要承包更大的工程项目,可以一步一步的升级;

4、每个地区的建筑资质办理都会受到当地政策的影响,本身存在不确定性,因此企业最好了解清楚政策以后再办理。

四、办理建筑资质条件的限制因素:

1、符合申请公司的资质等级标准;

2、办理建筑资质要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并且按照规定程序批准设立的机构;

3、申请资质的公司是能够独立承担责任、自己负责盈亏、实行独立核算的独立法人。

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等造价咨询单位(以下简称咨询单位)的资质管理,规范市场行为,充分发挥中介组织作用,使之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保障业主和承包方的合法利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工程造价咨询是指面向社会,受委托承担建设项目投资估算、工程概预算、结算的编制和审查;工程招投标底和标书造价的编制和审查;对建设工程造价有关问题提供咨询等业务活动。

本办法所称咨询单位是指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具有法人资格的咨询事务所、公司、服务部和兼承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有关单位。凡在我省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的单位均按本办法进行管理。第三条 咨询单位必须在上述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提供服务,不承担以上咨询业务的审定工作。委托方对已咨询业务需要进行审定时,其审定工作由省及各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负责,或由省及各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书面委托某咨询单位代理审定。其他部门和单位均不得进行审定工作。第四条 省建设厅归口管理全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省建筑安装工程定额管理站负责实施。第二章 咨询单位资质等级与咨询业务范围第五条 咨询单位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丁四个等级。各级咨询单位的资质等级标准如下:

一、甲级

1.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建筑经济和工程造价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作为咨询单位的负责人,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

2.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建筑经济或工程造价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8人,单位专职人员不少于注册营业人员的50%;

3.注册资金不少于20万元;

4.具有微机管理手段;

5.有正式的办公地点。

二、乙级

1.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建筑经济或工程造价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作为咨询单位的负责人;

2.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建筑经济或工程造价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6人,单位专职人员不少于注册营业人员的40%;

3.注册资金不少于15万元;

4.具有微机管理手段;

5.有正式的办公地点。

三、丙级

1.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建筑经济或工程造价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作为咨询单位的负责人;

2.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建筑经济或工程造价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单位专职人员不少于注册营业人员的40%;

3.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

4.有正式的办公地点。

四、丁级

1.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建筑经济或工程造价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作为咨询单位的负责人;

2.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建筑经济或工程造价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单位专职人员不少于注册营业人员的40%;

3.注册资金不少于5万元;

4.有正式的办公地点。

以上高、中级工程技术人员必须是专职人员,且必须持有《湖北省工程建设概预算人员资格证》方能从事咨询业务。

甲、乙级咨询单位技术人员应在建筑、安装、市政各专业上配套。第六条 咨询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甲级咨询单位可承担各类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二、乙级咨询单位可承担单项工程3000万元以下的咨询业务。

三、丙级咨询单位可承担单项工程1000万元以下的咨询业务。

四、丁级咨询单位可承担单项工程500万元以下的咨询业务。第三章 咨询单位的资质审批第七条 咨询单位的资质实行分级审批。省城乡建设厅负责甲、乙、丙级咨询单位的资质审批和发证工作。该类咨询单位资质的审批应先由地、市、州建设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审查后,再报省城乡建设厅审批。

地、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丁级咨询单位的资质审批和发证工作,并报省城乡建设厅备案。第八条 咨询单位申请资质证书应提供《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申请表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名称和地址;

二、法人代表和负责人情况登记表;

三、咨询业务人员情况登记表;

四、单位所有制性质及业务范围;

五、其他证明文件。第九条 成立咨询单位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资质审批要求提供《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经审批核准后,按第五条规定的有关标准,发给相应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取得证书的单位,须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咨询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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