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培育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对经国家科技部初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的奖励,对经国家科技部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纳入规模以上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从次年起每一年营业收入增长30%以上的,给予20万元奖励,奖励最多不超过3年。
参考依据:《宝安区关于创新引领发展的实施办法(修订版)》
第二条 培育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对经国家科技部初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的奖励,对经国家科技部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纳入规模以上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从次年起每一年营业收入增长30%以上的,给予20万元奖励,奖励最多不超过3年。
参考依据:《宝安区关于创新引领发展的实施办法(修订版)》
021-8034****
(周一至周五 9:00-18:00)
企业易
微信扫描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