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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资质升级奖励政策(赣州市绩效考核奖励办法)

  
很多企业对赣州市资质升级奖励政策(赣州市绩效考核奖励办法)都不是很了解,今天企业易就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赣州市资质升级奖励政策(赣州市绩效考核奖励办法),希望大家能对赣州市资质升级奖励政策(赣州市绩效考核奖励办法)有一个深入的了解.如果对赣州市资质升级奖励政策(赣州市绩效考核奖励办法)还有疑问,可查看更多内容.
赣州市资质升级奖励政策(赣州市绩效考核奖励办法)

赣州人才政策

法律分析:近年来,赣州市高度重视人才工作,真诚关心人才,把人才作为创新发展的最强引擎,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尊才、重才、敬才、爱才已经成为社会各界的共识共为。

正式入驻赣州市立医院的博士专家们。

目前,赣州市先后出台“人才新政30条”“补充措施18条”以及20多个人才配套措施,明确重点引进和培养100名(个)产业领军人才或团队,引进和培养1000名各领域高层次人才,在创业就业、平台建设等方面为各类人才给予最大诚意、配置最好资源、提供最优服务,努力形成城市与人才相互成就、相得益彰的新格局。

在创业就业扶持方面,来赣州创业就业的高层次人才,最高可获得2000万元的无偿资助,600万元的人才特殊津贴。比如:博士、正高职称专家等市级高层次人才,可至少享受18万的人才津贴和20万的住房补贴。硕士、副高职称以上层次人才个人所得税5年全额返奖。今年,整合优化各类人才计划,升级实施“苏区之光”人才计划,利用5年时间面向市外引进100名、面向市内培养200名优秀人才,入选者可认定为市级高层次人才并享受相应人才政策待遇。同时,给予20万元至100万元的项目无偿资助。此外,为提高全社会引荐人才的积极性,设立“苏区人才伯乐奖”,向赣州推荐高层次人才,给予最高20万元的引才奖励。高层次人才来赣州创办企业、引领产业发展的,土地、税收等扶持政策可“一事一议”“一人一策”。

在平台扶持方面,赣州现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2364家,大部分进入转型升级阶段,正是做大做强的关键时期,也是各方面人才加盟的最佳时机。在赣州,新批准立项建设的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工程)实验室可获一次性300万元奖励,通过国家验收可再获150万元奖励。对获评为国家级、省级创新创业平台的,分别再给予100万元和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同时,在中心城区建设了2个国家高层次人才产业园,落户项目最高可获“6个2000万元”的扶持(即2000万元无偿资助、2000万元股权投资或贴息贷款、2000万元设备及厂房租金补贴、2000万元科技创新奖励、2000万元上市奖励、2000万元做大做强奖励)。

为解决人才的后顾之忧,赣州市出台了市外博士免费住宿、配偶安置、子女入学、机场绿色通道等配套政策,算是给来赣州创新创业人才的“小红包”,比如博士从市外来赣州参观考察,可以享受指定酒店一年免费入住最多3天,全市18县(市、区)最多54天;为高层次人才配偶外地调动安置、子女入学提供协调和帮助,近几年每年为上百名人才办理了配偶安置和子女入学服务。建成或正在建设一批人才服务项目,比如:在20个县(市、区)全覆盖建设了高层次人才产业园,为人才项目落地提供专有场所;全市已建设5.6万套人才住房,其中商品房配建8559套,“房等人”已成常态;投资1.84亿元、总面积46万平米的人才公园,占地130亩、新建6000套人才住房的人才小镇等人才地标项目正在加快建设。

法律依据:《人才市场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人才市场管理,是指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从事人才中介服务、用人单位招聘和个人应聘以及与之相关活动的管理。

人才市场服务的对象是指各类用人单位和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以及其他从事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人才市场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

第四条 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人才市场的综合管理部门,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法监督管理人才市场。

章贡区区府字(20l5年)2号文贱

关于印发《章贡区主导产业发展扶持奖励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区府字〔2015〕2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驻区有关单位,区属各单位:

《章贡区主导产业发展扶持奖励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并报区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5年7月15日

章贡区主导产业发展扶持奖励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加快我区主导产业发展步伐,争当赣南苏区振兴发展排头兵,推动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章贡区登记注册、合法经营、照章纳税的有色金属及新材料、装备制造(汽车及汽车零部件)、生物医药、电子信息和节能环保等五大产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现代服务业及其他科技含量高、成长性好的企业。

第二章 扶持奖励

第三条对企业上规模、上台阶予以奖励:

1.对新入规上户的工业企业和商贸服务业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其中20%奖励给企业具体从事该项工作的人员。

2.对当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亿元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首次突破10亿元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依此类推,主营业务收入每增长5亿元,奖励增加10万元。对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物流、文化、旅游、软件、电子商务等服务业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依此类推,营业收入每增长100万元,奖励增加1万元。

3.对上缴税金连续三年保持正增长,当年上缴税金总额在200万元(含)以上且同比增长50%(含)以上的工业和商贸服务业企业,按企业当年新增上缴税金区财政实得部分的10%一次性奖励给企业发展生产;对上缴税金连续两年保持正增长,当年上缴税金总额在500万元(含)以上且同比增长20%(含)以上的工业和商贸服务业企业,按企业当年新增上缴税金区财政实得部分的20%一次性奖励企业发展生产。

4.对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或通过并购重组上市的企业,由区财政给予每户企业一次性奖励800万元。对挂牌“新三板”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200万元。对挂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系统的企业,每户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挂牌中小企业股权报价系统的企业,每户一次性奖励15万元。

5.对年上缴税金总额首次达5000万元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首次达1亿元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依此类推,上缴税金总额每增长5000万元,奖励增加50万元。

6.对年销售收入达到5亿元以上的生物医药企业,按其销售增加值的2%给予奖励。

7.对从事稀土废料回收加工、钨加工、贸易企业以及钨、钴原矿贸易企业(无法取得进项税发票的),年内销售额达1000万元的,按照其销售额的5%奖励给企业,奖励总额不超过该企业当年所上缴税金的30%。

8.对年上缴税金达50万元的电子商务企业,奖励5万元。在此基础上,年上缴税金每增长10万元,奖励增加1万元。

9.对年营运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物流企业,按其营运收入的10%给予购车补助,补助总额不超过该企业当年所上缴税金区财政实得部分的90%。

10.对新评为国家5A、4A、3A级的旅游景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80万元、50万元、1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省级荣誉的4A级景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对被新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金叶级绿色旅游饭店、银叶级绿色旅游饭店的宾馆饭店,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对创建为国家、省级、市级旅游标准化试点单位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对获评五星级、四星级旅行社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获全国“百强”旅行社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四条对主导产业新投资项目予以扶持补助。

1.对固定投资总额1亿以上的新入驻工业企业及固定投资总额3000万以上的新入驻现代服务业企业,根据固定投资进度,按照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予以补助。

2.对固定资产总投资500万元以上,经主管部门核准的工业技术改造项目,按新增技改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对开展生产线智能化改造和提升的“机器换人”示范项目的企业,按设备购置额的10%给予补助。

第五条对企业科技创新予以扶持奖励。

1.对自主创新能力强、科技创新活动成效突出,研发经费占销售收入较高比率的高成长性高新技术企业,按研发经费的3%予以补贴。

2.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创新团队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获得省科学技术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创新团队50万元、30万元、15万元。

3.对成功申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并获立项的企业,每项一次性补贴20万元;对成功申报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等国家重点科技计划,国家创新基金并获立项的企业,每项一次性补贴10万元;对新列入国家重点新产品并在本地组织投产的企业,每项产品一次性补贴10万元;对获得省级优秀新产品,并在本地组织投产的企业,每项产品一次性补贴5万元。

4.对新获批成立的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重点(工程)实验室、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100万元;对新通过认定的国家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国家级创新型试点企业,新创建院士工作站、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50万元;新创建省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30万元;对新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新创建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重点(工程)实验室、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优势科技创新团队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20万元;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并购或建立海外研发机构,对新收购国外研发机构的企业,可按收购合同金额的5%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5.对围绕我区特色优势产业发展,以企业为主体,联合高校院所等新组建的国家级、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30万元、10万元。

6.对获得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且在章贡区投资并组织生产,该产品年销售收入达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每项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7.对获得省以上“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零部件的研制和应用”项目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第六条对企业加强品牌质量建设,创建名牌予以奖励。

1.对当年被认定为“中国工业品牌培育试点企业”、“中国名牌产品”、“中华老字号”和核准注册为地理标志证明(集体)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当年获得“江西省名牌产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被认定为国家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每件20万元的奖励,对被认定为江西省著名商标的企业给予每件5万元的奖励,对被认定为赣州市知名商标的企业给予每件1万元的奖励。对当年获得国家守合同重信用称号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5万元;对当年获得江西省守合同重信用称号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当年获得赣州市守合同重信用称号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2.支持我区工业企业(单位)参与国际、国内标准化活动。对承担国际(国家)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委会、工作组的企业(单位),可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资助;对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企业(单位),可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和10万元的补助。

3.对当年总承包创国家鲁班奖的建筑业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创省杜鹃花奖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20万元。

4.对当年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等三合一认证,且无质量违法行为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5.对获批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和省级服务业龙头企业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6.对当年通过省级认定的节能减排科技创新示范企业、循环经济试点企业或清洁生产示范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

7.对于新认定的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1万元,对新认定的市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5000元。

第七条对企业利用外资扩大出口予以奖励。

1.企业以外资注册且现汇进资(含后续进资)50万美元以上的,每进资50万美元奖励1万元人民币,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2.支持区内出口企业参加出口展销会,对参加展览的,给予展位费用30%的奖励(如上级有奖励,则我区奖励相应调整,原则上不超过展位总费用)。

3.对在我区报关出口的外贸生产企业,出口额比上年度每增加50万美元奖励1万元人民币,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对软件和物联网企业予以奖励扶持。

1.对当年获得国家级、省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

2.对于成功申报并获得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一级、二级、三级资质认证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

3.对于成功申报并获得国家保密局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甲级、乙级、单项资质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5万元。

4.对新入驻区政府设立的软件与物联网园区的企业,经认定符合章贡区发展软件和物联网重点产业的,租赁期满一年后,按240元/年·㎡的标准, 给予面积不超过300㎡办公场所租金补贴,补贴期三年。在补贴期间内,如将办公场所转作他用,则全额追回所得补贴款。

第九条对金融服务企业进行奖励扶持。

1.对在我区纳税的银行机构,年净营业利润达4亿元的,奖励50万元,在此基础上,年净营业利润每增长4000万元,奖励增加10万元;对其他金融企业,年净营业利润达1000万元的,奖励30万元,在此基础上,年净营业利润每增长500万元,增加奖励10万元。

2.对引进或新设立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第三方支付机构等法人金融机构,按不超过其注册资本的2%给予一次性开办经费奖励,单家机构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3.对引进或新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且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经营三年以上的,所募集的基金50%以上投入章贡区产业、企业,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100万元;对区外引进或新设立且经主管部门备案的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企业(合伙制企业)、风险投资企业,且基金规模1亿元(含1亿元)以上、经营一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30万元。

4.对引进或新设立的隶属于金融机构全国性总部单独设立的金融配套服务机构,如信用卡中心、客户服务中心、票据单据处理及备份中心、支付结算中心、研发中心、信息技术和数据处理中心、业务营运中心等法人机构, 且人员在50人(含50人)以上、营业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以上、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 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5.对金融机构新建办公大楼的,竣工使用且在章贡区纳税的,按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200元的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实际使用5年内不得对外出售。

6.对引进或新设立的金融机构及金融服务中介机构,在赣州中心城区购买自用办公用房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每平方米2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购房补贴分五年平均到位,实际使用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7.对引进或新设立的金融机构及金融服务中介机构,在赣州中心城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600平方米(含600平方米)以上且租期不低于3年(含3年)的,自租赁之日起2年内每年按照每平方米10元/月给予补贴,累计补助不超过100万元,3年内不得对外转租。

8.鼓励区属融资性担保公司增加对区属中小企业的融资担保金额,凡是为章贡区属中小企业担保贷款全年实际发生额达到6000万元的区级融资性担保公司,按照其担保贷款发生额的3‰给予风险补助,每家担保机构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十条对总部经济企业予以奖励扶持。

1.支持发展企业总部经济,对经认定的总部企业最高可给予企业新增地方税收贡献前3年80%、后2年50%的奖励;对国内外上市公司、世界500强、中国500强、行业20强或央企收购兼并我区企业的,按其新增地方税收贡献5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100万元。

2.对新引进或设立,且入驻产业集聚区的总部经济企业,经认定符合章贡区发展总部经济重点产业的,前三年内给予全额办公场所租金补贴,第四、五年分别给予50%办公场所租金补贴。在补贴期间内,如将办公场所转作他用,则全额退回所得补贴款。补贴资金按照先垫后补的形式,租赁费用满一年后开始补贴,按年结算。

3.对税收贡献度大的企业总部经济的扶持,可以一事一议。

第十一条对电子商务企业进行培育扶持。

1.对入驻电子商务集聚区的电子商务企业,前三年内区政府免费提供场地,第四、五年分别给予50%办公场所租金补贴。对未入驻电子商务集聚区的规模以上电子商务企业,经认定符合章贡区发展电子商务重点产业的,三年内按年租金给予不超过每平米60元的补贴,每家企业补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在补贴期间内,如将办公场所转作他用,则全额退回所得补贴款。补贴资金按照先垫后补的形式,租赁费用满一年后开始补贴,按年结算。

2.对电子商务企业,经认定符合章贡区发展电子商务重点产业,企业新租用光纤专线的,租赁第一年给予租赁费用30%的补贴,每家企业补助金额不超过15万元。

第十二条对文化创意企业进行培育扶持。

1.扶持中小文化创意企业发展。经认定的中小文化创意企业入驻政府投资建设的文化产业用房或入驻经认定的文化产业园区的中小文化创意企业给予房租补贴,即前3年给予500平方米以下部分免房租、500—1000平方米部分房租减半资助。

2.鼓励建设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对被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或重点文化企业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3.做大动漫产业。奖励原创动漫影视作品。对动漫企业创作的原创影视动画作品,在国家、省级电视台播出的,二维动画片由区财政分别按每分钟2000元、1000元标准给予原创企业一次性补助,三维动画片分别按每分钟3000元、2000元标准,给予原创企业一次性补助,但每部作品原则上最高分别不超过 80 万元、40 万元(在多个台播出的从高但不重复补助);在全国院线播放的原创动画电影每部补助 50 万元。

4.支持广播影视产业发展。扶持移动电视、手机电视、电视购物等新媒体、新业态。原创电视剧在央视主要频道、省级上星频道黄金时段首轮播出的,原创电影公映达到一定票房的,原创网络大电影在爱奇艺等知名网站播出,并达到300万以上点击率的,给予5-10万元奖励。

5.拓宽文化遗产开发。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开发利用。对区级以上传统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资源产业化开发利用的项目,年销售金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由区财政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对省级以上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给予每年5万元的奖励。

6.培育新型文化创意业态。鼓励文化企业在与科技、金融、旅游、体育、信息、物流等产业融合中创新产业业态。支持文化企业申请专利,对每项授权发明专利,一次性给予2500元的补助,对每项授权实用新型专利一次性给予1500元补助,对每项授权外观设计专利,一次性给予1000元补助。

第三章 申报审核认定程序

第十三条 本办法奖励政策和产业扶持事项按项目实施进度予以兑现。

第十四条 认定程序:企业向行业主管部门申请——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联审——对外公示(公示期7个工作日)——区分管领导审核——区政府会议批准——财政支付给各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拨付至企业。

第四章 奖励扶持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区财政预算中设立“产业发展扶持基金”,并根据产业发展情况逐年增加,当年未使用完的“产业发展扶持基金”结转至下一年度使用,当年预算安排额度不足以支付的由区财政报请区政府后从预备费中列支或列入下一年度预算安排支出。

第十六条 企业在各级政府同时申报同一类扶持资金且已获区级以上扶持的,区级原则上不再重复扶持,如上级扶持标准低于区级标准,则按区级扶持励标准给予补差。原则上对同一企业的奖励总额以不超过该企业对地方的贡献为限。

第十七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对申报的奖励扶持事项严格审核把关;区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奖励扶持资金的监管,对以虚假资料骗取扶持奖励的企业,一律依法追回扶持奖励资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对章贡区贡献特别大的企业和特别重大的项目,奖励政策实行一事一议。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各扶持奖励项目牵头单位和章贡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相关政策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赣州市对新办企业有什么优惠政策吗?

收集了几个优惠政策.看看对你有帮助没:

外出务工人员回乡办企业优惠政策:

日前,赣州市出台《鼓励外出务工人员回乡创业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以优惠政策吸引外出务工人员回乡办企业。

据了解,赣州市现有100多万人在外务工,其中不少人已由一线工人转变为企业管理人员或者成为企业的“老板”。为吸引这部分人员回乡创业,服务家乡经济建设,该《意见》规定,外出务工人员或在外兴办企业的赣南籍企业经营者回乡投资创业的,可以创办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制企业,也可以申办个体工商户。投资方式可以资金、技术、设备出资入股,同时,也可以采取提供原材料委托加工、代销产品、提供信息等方式与家乡合作创业。

此外,回乡创业人员可享受下列优惠政策:2005年12月31日以前回乡创业的,外出务工前系下岗失业人员,并取得《再就业优惠证》,返乡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领取相关证照之日起可以享受三年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税费、信贷等优惠政策;2003年(含2003年)以后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含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研究生)外出务工后回乡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可以享受同期国家有关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优惠政策;回乡创办工业企业或者进行农业开发以及投资基础设施建设,参照执行赣州市制定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回乡投资200万元以上创办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或建设的项目,可优先获得供地、供水电等生产经营条件。经济社会效应显著的企业或项目还可获得国家有关专项资金的扶助。

赣州投资优惠政策:对投资固定资产达2000万元人民币、年纳税1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自企业纳税达100万元年度起,其所缴纳税收的地方部分,由受益财政分别按下列情况奖励该企业用于扩大生产或技术进步:

1、一般性生产企业按第1年50%,第2年起按上年比例逐年递减10个百分点;

2、迁入本市的国内外知名企业,按第1-2年50%,第3年起按上年比例逐年递减10个百分点;

3、投资本市有色冶金、食品加工、生物制药、机电制造、新型建材、现代轻纺等支柱产业的,按第1-3年50%,第4年起按上年比例逐年递减10个百分点;

对国家授予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生产国家级名牌产品(有效期内)的生产企业,自企业纳税年度起,第1年按其缴纳税收地方所得部分80%,第2年起按上年奖励比例逐年递减10个百分点由受益财政奖励该企业用于扩大生产或技术进步。

对销售额达1000万元、年纳税50万元以上的农产品加工、销售企业,自企业纳税达50万元年度起,第1年按其缴纳税收地方所得部分80%,第2年起按上年奖励比例逐年递减15个百分点由受益财政奖励该企业用于扩大生产或技术进步。

对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固定投资额达1亿元,年纳税100万元以上的非生产性企业(房地、基础设施除外),自企业纳税达100万元年度起,所缴纳税收的地方部分,第1年按40%,第2年起按上年奖励比例逐年递减10个百分点由受益财政奖励该企业。

生产性企业用地可通过协议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其配套生产用地占生产用地面积的15%以内的,参照同一区域生产用地价格。

对于支付土地价款数额较大的企业,经企业申请,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县(市)两级土地收益可以采用一次核定、分期付款的方式支付。

一次性支付土地出让价款的,经市或县(市)政府批准,由受益财政按等额于其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纯收益地方所得部分的如下比例,奖励用地单位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1、一次生产性企业按10%;

2、投资本市有色冶金、食品加工、生物制药、机电制造、新型建材、现代轻纺等支柱产业的按20%;

3、国内外知名企业在本市建立研发基地和技术中心以及投资生产性企业的按30%;

4、投资固定资产达20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企业按40%。

对投资额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生产性项目、1.5亿人民币以上的第三产业项目及其他对本地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经市政府同意,采用“一事一议”、“一项一策”办法办理。

2022年建筑资质新政策

1.取消原来的等级划分,改成甲、乙等级2022年的改革力度很大,且改革对企业带来了更大的改变,尤其是在资质等级的调整上,将原来的施工总承包资质等级压减为甲、乙两级,而一级资质改为甲级资质,其他等级的则直接合并为乙级,

2.“证照分离”重新定义资质审核工作这次改革最大的明显就是实行了“证照分离”这对于以往来说,是重大的改革,也是创新性的改革,更是为了以后的政策衔接铺垫相关的工作。

3.特级资质企业改成综合虽然很少有企业能够升级为特级,但在政策上也不能缺少这样的规定,所以此次改革,会将特级资质改成综合,凡是取得综合的企业,在市场中承接的施工项目会更多

4.一级资质改变为甲级资质新的政策中,增加了对建造师的业绩考核,将原来的一级资质企业直接改成甲级资质,那么企业未来承接项目的底气会更足。

5、三级资质以及二级资质直接合并为乙级。所以这种模式,对技术人员的数量上要求更少,但对于建造师而言更加看重业绩这块。另外现在国家实现了全国联网社保,那么企业就必须要给所有的在职人员缴纳社保。未来的工程企业,想要承接项目,不得不想出更多办法,尽力争取项目,对企业而言所面临的压力也是巨大的。

扩展资料:2022年建筑资质新标准和以前的区别、

一、施工总承包资质类别有改变:新标准中去掉了老标准中的“企业”二字;四个类别的施工总承包资质名称发生了变化,分别是“建筑工程”替换了“房屋建筑工程”、“冶金工程”替换了“冶炼工程”、“石油化工工程”替换了“化工石油工程”、“机电工程”替换了“机电安装工程”。二、施工总承包资质的考核指标有改动: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取消了《旧标准》中对申请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以及其他资质企业的注册资本金要求。适当提高了对企业净资产的要求等8处。三、新标准中调整了施工总承包资质承包范围新增水力发电、取消单项合同金额限制。

法律依据:2022年《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其余条款依此修改。二、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两个资质等级。”第二款第一项中的“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修改为“专职会计人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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