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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资质平移政策(建筑业企业资质平移政策文件)

  
很多企业对建筑业企业资质平移政策(建筑业企业资质平移政策文件)都不是很了解,今天企业易就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建筑业企业资质平移政策(建筑业企业资质平移政策文件),希望大家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平移政策(建筑业企业资质平移政策文件)有一个深入的了解.如果对建筑业企业资质平移政策(建筑业企业资质平移政策文件)还有疑问,可查看更多内容.
建筑业企业资质平移政策(建筑业企业资质平移政策文件)

什么是建筑资质平移?资质平移需要注意什么

建筑企业资质平移近两年比较热门,自从住建部简化了程序,降低了企业资质维护的成本,资质项目越多,承接工程越广,对于企业的发展,十分有利,很多朋友对于资质平移不是很清楚,大概知道怎么回事,具体操作,脑袋一片空白,一般操作思路如下:

所具备的条件:

1.通过子母公司之间的资质平移;

2.通过吸收合并方式进行重组;

3.其实,在实际生活中,资质平移不仅发生在同省内,往往更多时候,还会涉及跨省分立。这种方式就会涉及到两个省份建设厅的沟通,这种方式一般都是等级较高,比如二级或者以上资质。不过,从资质管理规定看出,这些企业资质转移,一般都只会涉及到施工资质,设计资质方面,如果发生资质平移,还需要重新核定,比较麻烦,还不如新设立。

建筑企业资质平移是新政策之下的产物,目的在于加强企业的竞争力,让建筑市场引入更多的活力,才能推进生产力的发展。

建筑工程公司资质平移的程序如何

建筑企业资质平移程序,一般通过以下两种方式进行:

一、资产重组的方式

根据资质管理规定,想要成功实现两个企业之间资质平移,一般都是走全资子公司的形式,进行资质吸收、合并。也就是说子公司与总公司之间的控股情况,全资子公司走资产重组的方式,非全资子公司的事先进行股权方面的变更、交易,目的是确认企业资产、人员、业绩等划入总公司,接下来便开始进行资质平移。资产重组进行资质平移涉及的细节问题很多,这里不一一说明了,如果需要了解更详细的流程,可以在线咨询。

二、吸收合并

1、企业吸收合并,即一个企业吸收另一个企业,被吸收企业已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并提出资质证书注销申请,企业申请被吸收企业资质的;

2、企业新设合并,即有资质的几家企业,合并重组为一个新企业,原有企业已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并提出资质证书注销申请,新企业申请承继原有企业资质的;

3、企业合并(吸收合并及新设合并),被吸收企业或原企业短期内无法办理工商注销登记的,在提出资质注销申请后,合并后企业可取得有效期1年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完成工商注销登记的,可按规定换发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逾期未提出申请的,其资质证书作废,企业相关资质按有关规定重新核定;

建筑资质转移条件

通过上面的两种方式,大家可以清楚的看到,想要转移资质,还不是难事,只要按照住建部的相关规定,进行合理的操作,一般都是会成功的。

1、通过子母公司之间资质平移;

2、通过吸收合并方式进行重组;

其实,在实际生活中,资质平移不仅发生在同省内,往往更多时候,还会涉及到跨省分立。这种方式就会涉及到两个省份建设厅的沟通,这种方式一般都是等级较高,比如二级或者以上资质。不过,从资质管理规定看出,这些企业资质转移,一般都只会涉及到施工资质,设计资质方面,如果发生资质平移,还需要重新核定,比较麻烦,还不如新设立。

建筑企业资质平移是新政策之下的产物,目的在于加强企业的竞争力,让建筑业市场引入更多的活力,才能推进生产力的发展。

建筑资质平移是什么意思

建筑企业资质平移,一般有以下两种方式:

 (一)资产重组方式

根据我国的建筑资质管理规定,为了成功实现两家公司之间的资质平移,一般采取全资子公司的形式,吸收合并资质。换句话说,子公司与总公司之间的控股情况,全资子公司采取资产重组的形式,非全资子公司预先变更和交易股权,目的是确认企业资产,人员,业绩等进入总部,然后开始进行资质平移,资质平移涉及的细节问题还是比较多的,想了解更多的详情可以咨询资质管家。

(二)吸收合并

建筑企业新设合并,即多家有资质的企业合并重组成为新企业,原企业已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并申请注销资质证书,新企业申请继承原企业资质;

企业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被吸收企业或原企业在短期内无法完成工商注销登记的,提交注销登记后,被并入企业可以获得有效期为一年的资质证书。工商注销登记在有效期内完成的,有效期为五年的资质证书可以按照规定签发;逾期未提交申请的,其资质证书失效,并按有关规定重新核定企业相关资质。

资质转移并不是一项艰巨的任务,但只要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有关规定进行合理的运作,一般都会成功。

2022年建筑资质新政策

1.取消原来的等级划分,改成甲、乙等级2022年的改革力度很大,且改革对企业带来了更大的改变,尤其是在资质等级的调整上,将原来的施工总承包资质等级压减为甲、乙两级,而一级资质改为甲级资质,其他等级的则直接合并为乙级,

2.“证照分离”重新定义资质审核工作这次改革最大的明显就是实行了“证照分离”这对于以往来说,是重大的改革,也是创新性的改革,更是为了以后的政策衔接铺垫相关的工作。

3.特级资质企业改成综合虽然很少有企业能够升级为特级,但在政策上也不能缺少这样的规定,所以此次改革,会将特级资质改成综合,凡是取得综合的企业,在市场中承接的施工项目会更多

4.一级资质改变为甲级资质新的政策中,增加了对建造师的业绩考核,将原来的一级资质企业直接改成甲级资质,那么企业未来承接项目的底气会更足。

5、三级资质以及二级资质直接合并为乙级。所以这种模式,对技术人员的数量上要求更少,但对于建造师而言更加看重业绩这块。另外现在国家实现了全国联网社保,那么企业就必须要给所有的在职人员缴纳社保。未来的工程企业,想要承接项目,不得不想出更多办法,尽力争取项目,对企业而言所面临的压力也是巨大的。

扩展资料:2022年建筑资质新标准和以前的区别、

一、施工总承包资质类别有改变:新标准中去掉了老标准中的“企业”二字;四个类别的施工总承包资质名称发生了变化,分别是“建筑工程”替换了“房屋建筑工程”、“冶金工程”替换了“冶炼工程”、“石油化工工程”替换了“化工石油工程”、“机电工程”替换了“机电安装工程”。二、施工总承包资质的考核指标有改动: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取消了《旧标准》中对申请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以及其他资质企业的注册资本金要求。适当提高了对企业净资产的要求等8处。三、新标准中调整了施工总承包资质承包范围新增水力发电、取消单项合同金额限制。

法律依据:2022年《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其余条款依此修改。二、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两个资质等级。”第二款第一项中的“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修改为“专职会计人员”。等

2021年建筑行业资质改革都有哪些调整?

2021年建筑行业资质改革都有哪些调整

1、进一步加大放权力度,除综合资质外,全部下放至省级及以下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公路、铁路、水运、民航、水利,通信等资质审批权限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2、施工资质。将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改为施工综合资质,可承担各行业、各等级施工业务;保留12类施工总承包资质;将36类专业承包资质整合为14类;将劳务企业资质改为专业作业资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综合资质只设甲级,施工总承包资质等级压减为甲、乙两级,专业承包资质和专业作业资质不分等级。改革后,施工企业资质类别和等级由138个压减为40个,压减71%。

3、工程勘察资质。保留综合资质:将4类专业资质及勘察劳务资质整合为岩土工程、工程测量、勘探测试等3类专业资质。综合资质只设甲级,专业资质等级压减为甲。乙两级。改革后,工程勘察资质类别和等级由26个压减为7个,压减73%。

4、工程设计资质。保留综合资质;将21类行业资质整合为15类行业资质;将155类专业资质整合为13类专业资质;将8类专项资质改为6类通用专业资质,并取消环境工程专项资质的5个专项类别,整合为环境工程专业资质;保留3类事务所资质。综合资质、事务所资质只设甲级,行业资质,专业资质等级压减为甲。乙两级。改革后,工程设计资质类别和等级由395个压减为72个,压减82%。

5、工程监理资质。保留综合资质,可承担各类工程监理业务,规模不受限制;取消专业资质中的水利水电工程、公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农林工程资质,保留其余10类专业资质,取消事务所资质。综合资盾只设甲级。专业资质等级压减为甲、乙两级。改革后,工程监理资质类别和等级由34个压减为21个,压减38%。

6、 造价甲乙丙资质取消了!

国家对建筑资质的新政策

法律分析: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由企业注册地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备案手续。企业提交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联系方式、企业净资产、技术负责人、技术工人等信息材料后,备案部门应当场办理备案手续,并核发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证书。企业完成备案手续并取得资质证书后,即可承接施工劳务作业。对于按照实行告知承诺方式改革的许可事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的资质目录,制定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告知承诺内容、核查办法和办事指南。对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证书的企业,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经核查发现承诺不实的,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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