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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外省资质激励政策(山东省外资奖励)

  
很多企业对山东外省资质激励政策(山东省外资奖励)都不是很了解,今天企业易就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山东外省资质激励政策(山东省外资奖励),希望大家能对山东外省资质激励政策(山东省外资奖励)有一个深入的了解.如果对山东外省资质激励政策(山东省外资奖励)还有疑问,可查看更多内容.
山东外省资质激励政策(山东省外资奖励)

山东省职称晋升政策

山东省职称晋升政策如下:

1、凡在山东省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与用人单位确定了人员劳动(聘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才以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自由职业者,均可按规定的标准条件申报评审相应的职称。

2、在山东省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参加山东省职称申报评审须符合相应职称系列(专业)的标准条件,可以不受原职称资格限制。

3、外省专业技术人才委托我省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的,需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交外省省级职称综合管理部门开具的委托评审函。中央驻鲁单位和外省国有驻鲁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分公司、办事处等)专业技术人才,如需在山东省申报评审的,须经有人事管理权限的主管部门开具委托函。

4、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离退休人员不得参加职称申报评审。

山东省技能补贴政策2022标准

技能提升补贴有以下新的政策变化:

一、申领条件

1.企业在职职工可按规定申领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继续放宽至参加失业保险12个月及以上。

2.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且证书批准日期距申领补贴之日在12个月内。

3.补贴适用范围是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证书可以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技能人才评价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zscx.osta.org.cn)上查询到。

二、补贴标准

初级(五级)、中级(四级)和高级(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分别为1000元、1500元和2000元。

三、申请渠道

对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补贴的申领和审核全程通过网上办理。

请登录山东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官网——服务大厅,通过“职工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申请”功能,进行线上申请。

补贴发放

补贴申请受理后,经后台审核、公示,补贴款项将于公示期满当月中旬拨付。(当月申请,次月公示和发放)

六、其他注意事项

1.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每人每个自然年度不得超过3次;

2.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同一职业(工种)享受高级别证书补贴的不再享受低级别证书补贴;

3.技能提升补贴与职业培训补贴不能同时享受;

4.请确保填报内容真实有效;

5.社会保障卡号需填写社保卡上E开头卡号,大写输入。

6.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22年12月31日。

拓展资料:无业的孕妇怎么领补贴

无业孕妇生孩子后一般来说是没有补贴的,因为补贴是通过生育保险发放给个人的。而且这笔钱先到单位账户,然后单位再给个人。但是有些地方的居民医保可以让无业的孕妇享受生育时的减免费用,具体要看当地的政策了。

法律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十一)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对贫困家庭子女、贫困劳动力、“两后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下岗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退役军人、残疾人开展免费职业技能培训行动,对高校毕业生和企业职工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贫困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两后生”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在培训期间按规定通过就业补助资金同时给予生活费补贴。

外省人员进入山东最新规定

根据山东疾控近期疫情防控公众健康提示:

近期,部分地区持续发生聚集性疫情和散发病例,存在一定传播风险。为有效防止疫情蔓延,山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发布疫情防控公众健康提示:

一、倡导非必要不前往高风险区和其他疫情严重地区,避免疫情传播与扩散风险。

二、对高风险区外溢人员采取7天居家隔离,期间赋码管理、不得外出,如不具备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条件,采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在隔离第1、3、5、7天各开展1次核酸检测

三、自省外入鲁返鲁人员(包括出省旅游探亲返回人员)实行“落地检”和“5天3检”。

四、倡导自有疫情严重地区入鲁返鲁的人员提前向目的地社区(村)、住宿宾馆和单位等报备行程信息。

五、近期有外出旅行史的人员,请密切关注疫情发生地区公布的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流调轨迹信息和高风险区信息。有涉疫风险的人员要立即向社区(村)、住宿宾馆和单位报告,配合落实隔离医学观察。

六、发热病人、健康码“黄码”等人员要履行个人防护责任,主动配合健康监测和核酸检测,在未排除感染风险前不出行。

七、建议出行前提前通过中国政府网及国务院客户端小程序查询目的地的最新疫情防控政策,主动配合当地疫情防控措施,途中做好个人防护。

八、严格落实“戴口罩、勤洗手、常测温、少聚集”等个人防护措施,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一旦出现发热、咳嗽、乏力等症状,立即到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诊,尽量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九、建议符合条件的公众全程接种新冠病毒疫苗,提倡进行加强免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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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优惠政策规定

第一条 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和个人(以下统称台湾投资者)在山东省投资,除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享受相应的外商投资企业待遇外,还可享受本规定的优惠待遇。第二条 台湾投资者可以在山东省境内选择投资地点。鼓励台湾投资者在沿海地区划定的区域内从事集中的投资开发经营活动。第三条 台湾投资者在山东投资,除可举办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及拥有全部资本的企业(以下统称台胞投资企业)和采取加工装配、补偿贸易的合作形式外,还允许以下列形式投资:

(一)购买企业股票和债券;

(二)购置房产;

(三)租赁、承包省内现有企业(包括企业场地使用权);

(四)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发经营;

(五)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投资形式。第四条 台湾投资者可以在工业、农业、服务业以及其他符合社会和经济发展方向的行业投资,也可自行提出投资项目意向,向拟投资地区的对外经济贸易部门申请。经批准,台湾投资者可以在限制外商投资的某些领域内投资经营。

鼓励台湾投资者举办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鼓励在能源、交通、原材料、开发性农业等基础产业投资。第五条 台湾投资者可以用可自由兑换货币、机器设备或者其他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作为投资。第六条 台湾投资者在山东的投资、购置的资产、工业产权、投资所得利润及其他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并可依法转让、继承。第七条 对台湾投资者的投资和其他资产不实行国有化。第八条 台湾投资者拥有全部资本的企业,经营期限由投资者自行确定;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期限由合资经营或合作经营各方协商确定,也可以不规定经营期限。第九条 台胞投资企业的电话初装费、车辆养路费、供水、供电、供气、货物运输工程施工、设计、咨询服务及广告、商检、医疗等收费,享受与国营企业同等待遇。第十条 台胞投资企业在建设、生产中所需的原辅材料、元器件、零部件等,合同列明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列入计划供应的部分,可享受与国营企业同等价格待遇;企业用外汇在大陆自行购买的,可参照国际市场价格计价。第十一条 台湾投资者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内投资的生产性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缴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非生产性的合资经营企业按3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非生产性的合作经营及拥有全部资本的企业按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第十二条 台湾投资者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内投资的生产性企业,凡属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项目,或者台胞投资额在三千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或者属于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的项目,经财政部批准,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于不具备前款减征条件,但属于下列行业的经济开放区内的企业,经财政部批准,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打八折计算征税:

(一)机械制造、电子工业;

(二)冶金、化学、建材工业;

(三)轻工、纺织、包装工业;

(四)医疗器械、制药工业;

(五)农业、林业、牧业、养殖业以及这些行业的加工工业;

(六)建筑业。

合资经营企业按30%的税率打八折计征;合作经营及拥有全部资本的企业按五级超额累进税率打八折计征。

符合上述条款的合资经营企业,凡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可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缴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等利润低的合作经营及拥有全部资本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免缴企业所得税,第二年至第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非生产性的合资经营企业按3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非生产性的合作经营及拥有全部资本的企业按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第十三条 台湾投资者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沿海经济开放区以外的其他地区举办的合资经营企业按30%的税率计征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举办的合作经营及拥有全部资本的企业所得税按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其中对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等利润低的台胞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至第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山东省鼓励外商投资建设经营水利项目优惠政策

第一条 为鼓励外商投资建设经营水利项目,加快我省水利建设步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特作本规定。第二条 外商来我省建设经营水利项目,投资举办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及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水利企业),除继续执行国家及省有关优惠规定外,同时享受本规定中的优惠政策。第三条 鼓励外商投资建设经营水利项目,项目内容主要包括:综合利用水利枢纽工程(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农业灌溉和城乡供水工程(城市供水管网除外)。外商可以BOT方式、TOT方式或其他方式设立外商投资水利企业运作,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第四条 外商投资水利企业除对投资修建的水利项目进行经营外,经批准,可在划定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进行养殖业、水产业、林业、种植业、牧业和旅游业等综合开发经营,对投资建设水利项目形成的水域可对外出租经营。第五条 外商投资水利企业的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等方式提供,国家重点扶持的水利基础设施用地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第六条 外商投资建设经营具有防洪除涝等功能的综合利用水利枢纽工程项目,其社会公益性部分的项目投资可由各级政府财政负担。第七条 外商投资水利企业的经营期限由合营各方协商决定,对于投资额大、建设周期长、资金利润率低的水利项目,合营期限可达50年。第八条 外商投资水利企业的供水价格,由投资方按照能够弥补供水成本并有适当利润的原则提出价格标准,按照价格管理权限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并可根据供水成本的变动情况适时调整。第九条 外商投资水利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在执行完国家规定的免、减税收优惠后,经企业申请,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在5年内将征收的企业所得税超过15%的部分,实行先征后返还给企业的优惠政策。第十条 外商投资水利企业及兼营的农业综合开发、创汇农业以及经省科委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自获利年度起,10年内对企业所缴纳的地方所得税可实行先征收后返还给企业的优惠政策。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水利企业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不征收增值税。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水利企业经营农业灌排项目及进行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取得的收入,经税务部门批准可免征营业税。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水利企业经税务部门批准,可采取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办法,加快回收投资。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水利企业投资建设经营水利项目,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和排灌工程设施补偿费、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及河道采砂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由企业提出申请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可给予减征。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水利企业对农业灌溉取水,暂不征收水资源费。第十六条 香港、澳门、台湾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在我省投资举办的水利企业,参照本规定执行。

山东省建筑如何规定异地工程异地工程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外省建筑业企业在鲁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维护统一、规范、公开、有序的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省建筑业企业进入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外省进鲁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外省企业”),是指工商注册地不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而进入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建筑施工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统一负责全省的外省企业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外省企业登记备案。各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外省企业项目登记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外省进鲁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监督管理和登记备案。

第四条外省企业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应当具备总承包一级或专业承包一级以上资质(含一级)。

建筑企业异地施工需要到当地办理《外来施工企业承包工程许可证》。

异地施工项目收到预收款和进度款都需要到施工项目所在地税务局预缴增值税,附加税,印花税,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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