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劳务公司需要什么资质
根据国家在2015年发布的施工劳务资质标准,企业承包劳务工程前必须获得施工劳务资质。同时,由于施工劳务资质不在划分等级和类别,建筑企业不再需要申请多达13项的施工劳务资质,而是完成一项资质的申请即可。在最新的施工劳务资质承包范围中,获得资质的企业可以承包各类的建筑劳务作业,不再受到限制。资质申请条件:
(一)企业净资产在200万以上。
(二)技术负责人的工程业绩。
(三)拥有有办公经营场所。
(四)技术负责人要求工程序列中级职称或高级工。
(五)企业中级工人数不少于50人。
(六)施工现场管理5人,施工员、安全员、劳务员等配置齐全。
劳务工程的承包需要企业具有相应的施工劳务资质,而在满足了资质申请条件后,企业还需要到主管部门进行申请,通过审核后方能拿到资质证书。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备同等法律效力。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建筑劳务公司资质
一、旧版的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标准分为13个专业,并且部分专业有等级之分;最新建筑企业资质标准汇总施工劳务分包资质部分专业,不分等级。
旧版建筑企业资质标准中劳务分包资质分为以下专业:木工作业分包企业资质(一级、二级)、砌筑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一级、二级)、抹灰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石制作分包企业资质标准;
油漆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钢筋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一级、二级)、混凝土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脚手架搭设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一级、二级);
模板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一级、二级)、焊接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一级、二级)、水暖电安装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钣金工程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架线工程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
二、最新的施工劳务企业资质标准中只对企业资产和企业主要人员进行了要求,且获得施工劳务企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担各类施工劳务作业。相对旧的资质标准主要有如下变化:
1、企业资产要求提高;
2、增加了经营场所的要求;
3、提高了对技术负责人的要求;
4、增加了对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的要求;
5、提高了对技术工人的数量要求;
6、取消了对业绩的要求;
7、取消了对机具的要求。最新的施工劳务企业资质标准。
劳务资质劳务资质新规定
严格要求企业在整改期间,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增项等相关业务,不能承揽新的工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建筑劳务公司资质新政策有什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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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劳务序列不分类别和等级。
资质标准:
1、企业资产
(1)净资产200万元以上。
(2)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2、企业主要人员
(1)技术负责人具有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或高级工以上资格。
(2)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劳务员等人员齐全。
(3)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技术工人不少于50人。
承包业务范围:
可承担各类施工劳务作业。
建筑劳务公司资质新政策的内容是什么
逐步建立施工承包企业自有建筑工人为骨干,专业作业企业自有建筑工人为主体的多元化用工方式。取消建筑施工劳务资质审批,设立专业作业企业资质,实行告知备案制。放宽市场准入限制,鼓励有一定组织、管理能力的劳务企业通过引进人才、设备等途径向总承包和专业企业转型。
建筑产业工人是建筑业发展的基础,为新型城镇化建设和国民经济快速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当前,建筑工人存在流动性大、老龄化严重、技能素质低、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等问题,严重制约了建筑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导。强化政策指导,加大财政投入,强化监督管理,依法有序培育建筑工人队伍;充分发挥企业在建筑工人组织化、技能培训等方面的主体作用,落实保障建筑工人合法权益的主体责任。
2、坚持以人为本,创新发展。健全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探索适合建筑业特点的社会保险缴纳机制,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加大技能培训力度,不断提升建筑工人的技能水平。
3、坚持因地制宜,稳步推进。立足建筑业行业和地区发展实际,深入分析当前问题产生的深层次原因,坚持标本兼治,试点先行,样板引路,稳步推进各项改革,打通建筑工人职业发展通道。
以上内容参考 中国政府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培育新时代建筑产业工人队伍的指导意见
建筑资质改革新政策是什么时候实行的?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国资委管理的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要求,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做好改革后续衔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发〔2021〕7号文件要求,自2021年7月1日起,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停止受理本文附件所列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首次、延续、增项和重新核定的申请,重新核定事项含《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规定的核定事项。2021年7月1日前已受理的,按照原资质标准进行审批。
二、为做好政策衔接,自2021年7月1日至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实施之日止,附件所列资质证书继续有效,有效期届满的,统一延期至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实施之日。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实施后,持有上述资质证书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换证。
三、自2021年7月1日起,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由企业注册地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备案手续。企业提交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联系方式、企业净资产、技术负责人、技术工人等信息材料后,备案部门应当场办理备案手续,并核发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证书。企业完成备案手续并取得资质证书后,即可承接施工劳务作业。
四、对于按照实行告知承诺方式改革的许可事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的资质目录,制定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告知承诺内容、核查办法和办事指南。对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证书的企业,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经核查发现承诺不实的,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对于按照优化审批服务方式改革的许可事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推动线上办理,实行全程电子化申报和审批。要精简企业申报材料,不得要求企业提供人员身份证明和社保证明、企业资质证书、注册执业人员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654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扩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范围的通知》(建办市函〔2021〕93号)明确的试点时间统一延长至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