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建筑资质放宽对B证考核?(建筑资质要怎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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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建筑资质放宽对B证考核?(建筑资质要怎么办理)

新资质标准中不再要求建造师数量的,不再审查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即B证)。那么,2021年哪些建筑资质放宽对B证考核呢?下面和企业易的小编一起来了解详细内容吧。

近日,安徽省住建厅发文,只要施工企业的资质达到要求,就不再审查项目负责人是否考取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即B证)。

2016年10月,住建部发文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资质取消了对建造师数量的考核。那么施工企业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时,是否要放宽对B证的审查呢?

安徽省住建厅明确表示,只要施工企业的资质是“新资质标准中未要求建造师数量的”,不再审查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即B证)。

简化资质标准后,一级资质、大部分二级资质和通信工程三级资质取消了建造师数量考核。从今以后,拥有这些资质的企业的项目负责人,可以不用再考B证了!

其实,在2016年3月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就出台《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审查标准的通知》(京建发〔2016〕80号),进一步明确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标准,主要内容包括:

1、审批机关不对各类资质企业应缴纳社保人员(含工伤保险)数量设定最低人数要求,企业应如实申报所有从业人员工伤保险的缴纳情况。

2、新资质标准中某项资质未明确要求建造师数量的,审批机关不审查该项资质对应的建造师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即B本)。

3、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发生相关变化的,审批机关应对其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即A、B、C三类人员)的工伤保险缴纳情况进行核验,同时从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系统中随机抽取企业申报的其他从业人员,核验其工伤保险缴纳情况。取消建造师人数考核的总承包资质:

另外,对于明确要求建造师数量的资质(各类别最低等级),还要按照资质标准中要求的最高建造师数量对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即B证)进行审查。

也就是,施工总承包11项三级资质和专业承包资质中各类别最低等级资质,还要按照资质标准的要求进行考核,B证的数量不能少于建造师人数考核指标。

B证考核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后方可任职。

这里的“考核”,指的就是考取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也称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考取A证

◆ 项目负责人考取B证

◆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取C证。

B证使用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由本人通过受聘企业向原考核机关申请证书延续。准予证书延续的,证书有效期延续3年。

证书有效期内,出现下列3种情况,申请证书延续则不予通过,需要重新考核。

◆ 因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 信用档案中,有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

◆ 参加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时间不满24学时。

报考条件

报考B证,也就是申请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取得相应注册执业资格;

◆ 与所在企业确立劳动关系;

◆ 经所在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

考核要点

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B类)考核内容,包括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和安全生产管理实际能力考核等。

1、考核内容与方式

◆ 安全生产知识考试

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等内容。其中,法律法规占30%,安全管理占40%,土建综合安全技术占18%,机械设备安全技术占12%。

◆ 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

建设主管部门结合日常监督管理和信用档案记录情况,对实际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情况和安全生产业绩进行考核。

◆ 安全生产管理实际能力考核

施工现场实地或模拟施工现场,采用现场实操和口头陈述方式,考核查找存在的管理缺陷、事故隐患和处理紧急情况等实际工作能力。

2、安全生产知识考核要点

◆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

◆ 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安全生产法律义务与法律责任。

◆ 企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 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资质资格、费用保险、教育培训、机械设备、防护用品、评价考核等管理。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危险源辨识、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技术资料等安全技术管理。

◆ 安全检查、隐患排查与安全生产标准化。

◆ 场地管理与文明施工。

◆ 模板支撑工程、脚手架工程、土方基坑工程、起重吊装工程,以及建筑起重与升降机械设备使用、施工临时用电、高处作业、电气焊(割)作业、现场防火和季节性施工等安全技术要点。

◆ 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报告、调查与处理。

◆国内外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 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3、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要点

◆ 贯彻执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情况。

◆ 组织和督促本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情况。

◆ 保证工程项目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资金投入,以及为作业人员提供劳动保护用具和生产、生活环境情况。

◆ 建立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明确项目管理人员安全职责,明确建设、承包等各方安全生产责任,以及领导带班值班情况。

◆ 根据工程的特点和施工进度,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和落实安全技术交底情况。

◆ 落实本单位的安全培训教育制度,创建项目工地农民工业余学校,组织岗前和班前安全生产教育情况。

◆ 组织工程项目开展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情况。

◆ 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达标情况,以及开展安全标准化和考评情况。

◆ 落实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制度,配备消防器材、设施情况。

◆ 按照本单位或总承包单位制订的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器材、设备并组织演练等情况。

◆ 发生事故后,组织救援、保护现场、报告事故和配合事故调查、处理情况。

◆ 安全生产业绩:自考核之日,是否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所发生的建筑施工一般或较大级别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受到刑事处罚和撤职处分,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不满五年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不满五年的;

(2)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发生的建筑施工重大或特别重大级别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受到刑事处罚和撤职处分的;

(3)三年内,因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受到行政处罚的;

(4)一年内,因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信用档案中被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或仍未撤销的。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人员审查标准的通知

建质函〔2017〕26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为做好改革的协调配套,经研究决定:新资质标准中未要求建造师数量的,不审查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即B证);新资质标准中明确要求建造师数量的,按照企业各项资质中要求的最高建造师数量对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即B证)进行审查。

联系人:董理论 电话:0551-62871505。

2021年1月5日

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审查标准的通知

京建发〔2016〕80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简政放权,促进建筑业发展”的总体工作思路要求,结合施工企业资质“简单换证”的实际情况,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进一步明确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标准,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审批机关不对各类资质企业应缴纳社保人员(含工伤保险)数量设定最低人数要求,企业应如实申报所有从业人员工伤保险的缴纳情况。

二、在本市工商注册且取得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新设立的建筑施工企业,在资质证书核发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新办安全生产许可证) 的,审批机关不再对其从业人员工伤险缴纳情况进行审核。

三、新资质标准中某项资质未明确要求建造师数量的,审批机关不审查该项资质对应的建造师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即B本);新资质标准中相应资质明确要求建造师数量的,审批机关参照该企业每项资质对应的建造师的专业、人数要求对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即B本)进行审查。

四、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业务时,新资质标准中某项资质未明确要求特种作业人员数量的,审批机关不审查该项资质对应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新资质标准中相应资质明确要求特种作业人员专业和数量的,审批机关参照该企业每项资质对应的特种作业人员的专业、人数要求对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进行审查。

持有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按照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中明确的特种作业人员工种和人数提交《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审批机关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128号令)第四条第五项的要求进行审查。起重设备安装工程特种作业人员指按照住建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建质〔2008〕75号)规定的建筑电工、建筑起重司索信号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

五、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发生以下变化的,审批机关应对其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即A、B、C三类人员)的工伤保险缴纳情况进行核验,同时从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系统中随机抽取企业申报的其他从业人员,核验其工伤保险缴纳情况。

(一)首次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在资质证书核发之日起三个月后首次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新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续(需要进行重新审查的);

(三)因企业重组、改制、合并、分立及经济性质发生变更等需重新核定安全生产条件的;

(四)因企业既有资质项发生增项、升级等变更需重新核定安全生产条件的。

六、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申请延续(不需要进行重新审查的),仍按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延期工作的通知》(建质[2007]201号)文件要求执行。

七、对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的企业,受理窗口不再给企业开具延期三个月的补正材料通知单。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次日,安全生产许可证系统自动将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标记为已过期,并在我委官方网站同步公示。该类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审查通过后,安全生产许可证系统将对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进行自动更新。

本通知第四条涉及的业务,自2016年5月1日起开始按本通知标准受理。其他条款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6年3月10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经研究,决定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中部分指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除各类别最低等级资质外,取消关于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指标考核。

二、取消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标准中关于注册建造师的指标考核。

三、调整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下资质的建筑面积考核指标,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四、对申请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的企业,未进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的企业业绩,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本地区工程项目数据库建设,完善数据补录办法,使真实有效的企业业绩及时进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对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在岗履职的监督检查,重点加强对项目经理是否持注册建造师证书上岗、在岗执业履职等行为的监督检查。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依法给予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注册建造师,依法给予罚款、暂停执业、吊销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等行政处罚;要将企业和个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切实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安全。

本通知自2016年11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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