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更新2022-05-29 20: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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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商标撤三是什么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乌兰察布商标撤三的依据
商标撤三申请是可以依法撤销掉闲置注册商标的法律流程,可以撤销掉已经注册的商标,从而避免对后续申请的商标形成障碍。
在实际操作中,以下场景适合商标撤三申请:
在商标申请被驳回时,如果引证商标具备被撤销的条件,在提出复审申请的同时,可以向引证商标提出撤三申请,如果引证商标被撤销,则申请商标注册通过的可能性会大幅度提升。
在检索申请商标时,如果发现在先有近似商标且在先商标满足撤销商标的条件,可以在提交商标申请的时候,同时提交撤三申请。当在先商标被撤销时,申请商标注册通过的可能性会大幅度提升。
注册商标被他人以侵犯商标权利提出异议或无效宣告时,可在答辩的同时对引证商标提出撤三申请,确保答辩顺利通过。如果引证商标被撤销,则答辩通过的概率会更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