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热线:021-8034****

贵州省公建养老机构设施统一规范命名方案

  
很多企业对贵州省公建养老机构设施统一规范命名方案都不是很了解,今天企业易就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贵州省公建养老机构设施统一规范命名方案,希望大家能对贵州省公建养老机构设施统一规范命名方案有一个深入的了解.如果对贵州省公建养老机构设施统一规范命名方案还有疑问,可查看更多内容.
贵州省公建养老机构设施统一规范命名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公建养老机构设施名称,树立贵州公共养老品牌形象,形成规划布局合理、功能定位清晰、辨识度较高、便于统计管理的养老新格局,依据国家相关建设标准养老机构设施分类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等规定,结合本省公建养老机构设施发展实际和老百姓辨识需要,现拟制如下命名方案。

一、目标任务

通过统一分类和规范命名,整治“一院多名”“一院多统”“一院重复申报资金”等乱象,防范资金重复申报风险;通过统一统计口径,提高公建养老机构设施管理效率,增强社会大众对公建养老机构设施的辨识度。

二、分类命名原则

(一)多维度分类管理原则。从创办主体、城乡区域、功能定位三个维度进行分类,提高公建养老机构管理效率。

(二)自主加通用命名原则。采取自主命名部分和通用命名部分组合形式,规范公建养老机构设施命名。

(三)统一口径便识别原则。统一统计口径,便于政府分类施策、分类管理,同时方便大众识别养老机构,明晰养老机构功能、服务对象及运营主体。

三、命名主体

本方案规范公办和公建民营养老机构设施。

公办养老机构设施是由政府出资建设并运营的养老机构,主要提供养老基本公共服务,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公建民营养老机构设施是由政府出资建设,通过签订委托运营协议委托社会力量运营的养老机构设施,优先保障提供养老基本公共服务,收费标准按照委托协议等合理确定。

四、公建养老机构设施分类

依据养老机构设施的功能内容及服务对象,分为老年养护院、社会福利院、养老院、敬老院、养老服务中心、养老服务站。

(一)老年养护院

设立在市州一级或者县(市、区)一级,为介助、介护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专业照护、保健康复,精神慰藉、临终关怀等服务的专业照料机构。(目前现存的养护楼、养护院、大于等于200张床位的城市中心敬老院、医养结合养老机构及其他护理型养老机构可统一归类于此)

(二)社会福利院

设立在县(市、区)一级的,主要收养因年老、疾病、生理或心理缺陷而丧失劳动能力、出现生活困难的城市特困人员并为其提供日常生活照料服务的社会福利设施。(目前现存已命名为社会福利院的公办社会福利院可统一归类于此)

(三)养老院

设立在县(市、区)一级的,面向全区域老年人开放,为自理、介助和介护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医疗保健、文化娱乐等综合服务的养老机构。(目前现存的老年公寓、养老院、大于等于100张床位的街道嵌入式养老机构、公建民营社会福利院、乡镇层面仅收住或者计划只收住社会化老年人的敬老院、小于200张床位的城市中心敬老院等可归类于此)

(四)敬老院

设立在乡(镇)一级,面向所在区域老年人开放,主要收住特困自理、介助老年人,并为其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基本生活条件和照料护理服务的综合性养老机构。(目前现存的收住有兜底老年人或者计划收住兜底老年人的农村敬老院和区域性敬老院可归类于此)

(五)养老服务中心(含嵌入式养老机构)

设立在街道层面,面向所在街道老年人开放,提供全日托养(向入住老人提供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体育健身等全方位服务)、日间照料、上门服务、区域协调指导等综合功能的区域养老服务机构。(目前现存的街道层面床位数小于100张的嵌入式养老机构等可归类于此)

(六)养老服务站

设立在社区(村)层面,为所辖区域老年人提供膳食供应、个人照料、保健康复、精神文化、休闲娱乐等日间服务,同时提供定期巡视等上门服务、组织本区域老年人开展各类教学和比赛活动(比如跳舞、音乐等)、协助居(村)委会开展本区域老龄工作的养老设施。(目前现存的非集中供养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社区养老驿站、居家服务站点、农村互助幸福院等可归类于此)

五、命名规范

公办和公建民营养老机构设施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或地名+字号+通用名称”依次组成。

(一)行政区划名称或地名

1.市级项目:**市(州);

2.县级项目:**区(县、市、特区);

3.街道(乡镇)级项目:**区(县、市、特区)**街道(乡镇);

4.村(社区)项目:**区(县、市、特区)**街道(乡镇)**村(社区)。

省级养老机构设施命名不在此列。

(二)字号

公办养老机构设施原则上要求不设字号,对于有多所养老机构设施的,以“第一”“第二”“第三”“第N”作为字号;公建民营养老机构设施原则上要求必须设有字号,字号须不同于“第一”“第二”“第三”“第N”等字眼,且不能出现“公办”“政府办”等隐喻字眼,建议提取公司、民办非企业名字中的关键字眼,比如“夕阳红”等字眼;对于为周边多个乡镇特困老年人提供集中供养服务的敬老院,字号命名为“区域性”。

(三)通用名称

涵盖业务对象、经营特点、组织形式,即老年养护院、社会福利院、养老院、敬老院、养老服务中心、养老服务站。

对于民办养老机构设施,命名规范不作强制要求,但可以参照此方案命名。参照此方案命名时,为了增强辨识度,须在“通用名称”后增加工商注册名字中的“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等字眼。

六、分类规范

在业务统计时,原则上将带有“街道、居委会”字眼的养老机构设施计入“城市养老机构设施”,乡镇、村委会层面的养老机构设施计入“农村养老机构设施”;原则上街道(乡镇)及以上层面的养老机构设施计入“养老机构”统计,村(社区)委员会层面的养老机构设施计入“养老设施”统计。若有特殊情况,比如**街道养老机构位于农村,需要纳入农村养老机构的统计,则须做备注说明。

七、工作要求

(一)各地民政局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部门应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协同配合,相互衔接,在受理养老机构名称核准申请后,要及时与对方进行联系、沟通与确认,防止养老机构设施重名。

(二)各地民政局要严格依法行政,并依据相关部门核准的名称实施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同时逐步对本通知下发前设立的养老机构名称予以规范。其中:2021年的民生实事和标准化提质增效项目在验收前必须完成命名规范,否则将不予通过验收;剩余的项目,于2022年底前全部完成规范。规范命名后,公办养老机构设施对外宣传、对外提供服务、申请上级资金支持等,将只能使用新规范的命名,用其他命名开展活动的,将责令限期改正,涉及资金申报的,将不予资金支持;公建民营养老机构设施在资金申报时将只能使用新规范后的命名,但在对外宣传和营销时可以使用自有品牌。此外,对于随后年份养老机构设施性质改变,比如从公办转成公建民营或者从公建民营转成公办,名字挂牌须在新开业时完成更换。

(三)2022年拟提质改造或新建项目,将启用规范后的命名和立项名称(没有立项的,以之前常用挂牌的名字为准)共同申报,验收时规范命名情况将作为重要验收指标,命名不规范,不予验收通过。

(四)在更新悬挂新的规范名称时,要注意与项目立项项目名称、曾申请资金补助的项目名称等曾用名资料的衔接,并做好档案管理。

(五)请各市(州)按照上述功能定位和服务人群分类,逐步规范各类养老机构设施开展养老服务工作。各市(州)随后的统计工作,要统一口径,严格按照上述命名规范、分类规范进行分类统计。

贵州省民政厅

2021年9月22日

免责声明
•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本站未对其内容进行核实,请读者仅做参考,如若文中涉及有违公德、触犯法律的内容,一经发现,立即删除,作者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涉及到版权或其他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
 
相关服务推荐
相关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