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服务管理,根据《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建设标准》、《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机构设施设备配置》(GB/T33169-2016)、《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机构服务基本要求》(GB/T33168--2016)、《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GB/T35796--2017)《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与划分标准》(GB/T37276--2018)和《内蒙古自治区社区居家养老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评定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是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具有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证,名称包含但不限于"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字样,具有开展养老、医疗、助餐等服务资质或上门服务资质的机构。包含社区嵌入式养老机构、提供机构养老服务的居家和社区养老综合服务中心,以及经营范围、服务范围和组织章程中包含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内容的其他企业和社会组织。
第三条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工作坚持建管并重、以评促管、统一标准、量化考核、动态管理、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必须购买养老机构综合保险并与有和服务项目相匹配的安全制度、措施、设施、设备。
第二章评定条件
第五条申请等级评定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获得的核准登记证照应在有效期内,开展喘息照料服务、机构养老的需经民政部门备案;开展医疗服务的应按要求取得相应的资质。
(二)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签订服务场所免费使用协议在有效期内。
(三)持续运营一年以上并符合《呼和浩特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评定标准》(附件1)关于等级评定的基本要求与条件。
第六条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机构不予评定等级:
1.未依法办理登记手续的;
2.社区嵌入式养老机构(包括提供机构养老服务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综合体、中心)未备案的;
3.上年度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或者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尚未执行完毕的;
4.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
5.被列入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6.前次申请评定等级未通过,距离前次申请时间不满一年的;
7.其他不符合评定条件的。
第七条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可以单址评定或在同一街道(乡镇)范围内以“主体服务区+站点”方式联合评定。
第三章等级划分标准
第八条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的评定分为A、AA、AAA、AAAA、AAAAA五个等级,从低到高依次为:
(一)A级:评分60-64分之间;
(二)AA级:评分65-69之间;
(三)AAA级:评分70-79分之间;
(四)AAAA级:评分80-89分之间;
(五)AAAAA级:评分90分以上;
等级数越高,表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在环境、设施设备、运营管理、服务等方面的综合能力越强。
第四章等级评定(评估)程序
第九条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工作依照下列基本程序进行:
(一)市民政局发布年度实施等级评定文件;
(二)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在运营后根据《呼和浩特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评定标准》(附件2),结合自身实际,向所在地的旗县区民政局申报。
(三)申报单位填写《呼和浩特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申报表》(附件1),由街道(乡镇)初审,旗县区民政局审核后报市民政局复核。
(四)受委托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申报单位开展评估,并向市民政局提交评估结果及报告。
(五)市民政局根据评估结果及报告确定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等级,向社会公布,并统一制作颁发等级牌匾,在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醒目位置悬挂。
第十条 等级评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由第三方社会组织按照《呼和浩特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评定标准》(附件1)所列评定依据,采取实地检查、资料查验、问卷调查、重点抽查、信息平台比对等多种方式开展。
第十一条 评定时间为每年评定一次,有效期三年,评定结果经市民政局审定后授予相应等级并统一发文公布。
(一)在有效期内,通过升级改造实现标准化提升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可重新申请等级评定。
(二)有效期满,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应当重新申报等级评定。
第五章 奖励办法
第十二条对被评定(评估)等级为4A级以上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根据服务质量和数量给予3-10万元的奖励。具体奖励政策按照《呼和浩特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企业综合运营奖励暂行办法》(呼民政发〔2020〕122号)执行。
第六章监督与管理
第十三条各旗县区民政部门应加强对取得等级标识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进行监管,若发现有不符合等级评定标准的,应立即督促其整改,一个月内未整改到位的,降低或取消其已评定的等级;
第十四条在等级资质有效期内,发生死亡人数1人以上的安全责任事故、欺老虐老行为、非法骗取套取政府财政资金、非法集资、违规销售保健品等情形的,由各旗县区民政局取消等级资质,收回等级标识并在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等级评定;
第十五条申报时有提供虚假申报资料,伪造有关档案资料等弄虚作假行为的,立即中止等级评定,并在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等级评定。
第七章附 则
第十六条 社区嵌入式机构可以按照本办法评定,也可按《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与划分标准》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呼和浩特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申报表》
2.《呼和浩特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评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