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12日,自治区民政厅出台《宁夏回族自治区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宁民规发〔2021〕10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背景
1.2018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GB/T37276-2018)国家标准;
2.2019年12月31日,民政部印发《关于加快建立全国统一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体系的指导意见》(民发〔2019〕137号),要求加快构建养老机构自愿参与、评定程序规范、标准尺度一致、评定结果互认的全国统一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体系,并明确省级民政部门负责统筹确定本行政区域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组织;
3.金民工程养老信息管理系统中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和专家库管理功能模块的建成与应用。
二、《办法》制定依据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6号,2020年9月1日);
《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GB/T37276-2018);
《<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实施指南》(试行)。
三、《办法》内容特点
《办法》共七章二十九条。其中,第一条至第六条为总则章节,明确《办法》制定的主要依据、原则、定义和权限;第七条、第八条为评定范围、对象和条件;第九条至第十二条为评定组织与职责;第十三条至第十九条为评定程序与要求;第二十条至第二十四条为等级管理;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八条为监督管理。
《办法》的三个特点:第一,建立与全国统一标准的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体系;第二,依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加强备案管理,划分相应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权限;第三,评定工作全流程可通过金民工程养老信息管理系统进行。
四、《办法》实施时间
《办法》自2021年11月1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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