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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

  
很多企业对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都不是很了解,今天企业易就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希望大家能对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有一个深入的了解.如果对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还有疑问,可查看更多内容.
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了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我市养老服务业发展,根据《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4〕13号)等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床位补助制度。对自建用房、床位数达到20张以上并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在省政府补助的基础上,按照核定床位给予每张床位每年1500元补助,连续补助3年;对租用用房且租用期3年以上、床位数达到20张以上并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照核定床位给予每张每年1000元补助,连续补助3年。

二、完善土地供应政策。新建养老服务机构项目用地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应当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予以安排。经市民政局认定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其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应。通过招拍挂出让方式取得的民办养老机构用地,可以确定为商服用地(养老机构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使用本集体所有土地,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

三、落实好国家现行支持养老服务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对各类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经批准设立的养老机构内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的场所免征耕地占用税。对认定为非营利组织的养老机构,其取得符合条件的收入作为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

四、落实有关收费减免政策。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养老机构免征水利建设基金,接纳残疾老年人达到一定比例的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各类养老机构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线(数字)电视建设费(入网费);减半缴纳有线(数字)电视终端用户收视维护费;用电、用水、燃气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使用固定电话、宽带互联网费用执行家庭住宅价格;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达标污水、按照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征收污水排污费。

五、推动医养融合发展。市卫生和计生局要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100张床位以上的护理型养老机构应当单独设置卫生所(医务室),条件具备的可以申请设立医院;100张床位以下的护理型养老机构和助养型养老机构可以单独设置卫生所(医务室),也可以与周边医院、社区(村)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合作,促进医养结合。

六、整合镇街敬老院。撤销集中供养人员少于10人的敬老院,人员就近并入规模较大、条件较好的敬老院?或者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托养于合法的民办养老机构。区域性的公办敬老院应当进行改造提升并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改造提升经费由市财政专项解决。对具备条件的敬老院,推进公办民营改革。每年对镇街敬老院实行星级评定考核,对考核先进者按照等级予以奖励,奖励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

七、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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