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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养老机构星级评定暂行办法

  
很多企业对桐乡市养老机构星级评定暂行办法都不是很了解,今天企业易就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桐乡市养老机构星级评定暂行办法,希望大家能对桐乡市养老机构星级评定暂行办法有一个深入的了解.如果对桐乡市养老机构星级评定暂行办法还有疑问,可查看更多内容.
桐乡市养老机构星级评定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养老机构的管理,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浙江省养老机构服务与管理规范》(DB 33/T 926—2014 )及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经研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养老机构是指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机构,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养老院或者老人院、老年公寓、护老院、养护院等。

第三条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工作坚持客观公正、动态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指导、社会参与、独立运作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 星级评定组织机构、对象和内容

第四条 市民政局负责本市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第五条养老机构应当经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并正常运营满一年后方可申请星级评定。

第六条养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星级评定:

(一)上年度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二)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

(三)上年度发生较大安全责任事故[1]的;

(四)在星级评定过程中提供材料时弄虚作假,故意隐瞒的;

(五)其他不符合星级评定条件的。

第七条 养老机构星级评定,按照必达指标和综合指标分别评估和赋分。内容包括基本要求、人员要求、管理要求、服务要求和场地及硬件设备要求等方面。

第三章星级评定程序和方法

第八条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工作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通知。市民政局发布星级评定通知或者公告。

(二)提出申请。养老机构依据相应的星级评定指标体系进行自评,提交星级评定申请表和自评表及相关材料,给所属镇(街道)审核并签署意见后上交市民政局。

(三)审查资格。市民政局对申请单位的参评资格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四)实施评定。组织星级评定专家组或第三方组织通过实地考察、查阅档案、问询访谈等形式收集星级评定对象信息,依据标准评分,提出星级评定初步意见。

(五)审核公示。市民政局对初评意见进行审核并公示。

(六)公布结果。市民政局确认星级评定结果,发文公布。

第四章评定等级管理

第九条养老机构星级评定结果分为5个等级,由高至低依次为五星级 、四星级 、三星级 、二星级 、一星级。

第十条 市民政局根据养老机构的属性和特点,建立评估指标体系,分为必达指标和综合指标:必达指标是星级评定的前提条件,综合指标按(75-79一星级、80-84二星级、 85-89三星级、 90-94四星级、 95及以上五星级)分值对应星级。必达指标与综合指标相对应星级不一致的,按就低原则认定。

第十一条必达指标与综合指标可以综合考评。对硬件等级稍差,服务与管理水平较高的养老机构,可酌情考虑提升一个星级档次;对硬件较好,服务与管理水平不高的养老机构,可酌情降低一个档次。

第十二条养老机构的星级评定作为物价部门核定收费的重要依据,也作为民政部门下发相应补助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养老机构星级评定有效期为一年。年内发生较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取消星级。

第十四条上级部门养老机构星级评定按上级要求执行,与本级星级评定可以同时进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7月2日起施行。

附件:1.桐乡市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必达指标

2.桐乡市养老机构星级评定综合指标

3.桐乡市养老机构星级评定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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