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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养老机构服务价格管理办法

  
很多企业对烟台市养老机构服务价格管理办法都不是很了解,今天企业易就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烟台市养老机构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希望大家能对烟台市养老机构服务价格管理办法有一个深入的了解.如果对烟台市养老机构服务价格管理办法还有疑问,可查看更多内容.
烟台市养老机构服务价格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烟台市养老机构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烟价〔2018〕40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民政局,市老年福利服务中心:

现将《烟台市养老机构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烟台市物价局

烟台市民政局

2018 年6 月6 日

烟台市养老机构服务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行为,切实维护好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关于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6] 91 号文件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屈的实施意见》和《烟台市人民政府关千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改革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烟台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并办理登记,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护理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养老机构在民政、卫生等行政部门许可和规定的服务范围内,按照行业规范、操作规程开展养老服务,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向入住老年人收取合理费用。

第四条养老服务价格包含床位费、护理费、伙食费和其他服务收费,其中,床位费和护理费是基本养老服务收费。

(一)床位费是指养老机构为入住老年人提供符合行业标准住宿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床位费服务成本包括:管理人员和后勤人员工资性支出(含工资、津贴、补贴、福利、奖励费和社会保障支出等)、公用费用支出(含固定资产折旧、租赁费、维修费、物业管理费、能源费等日常运行支出费用等)、入住老年人生活、保健和文化娱乐活动等必需品费用以及其他正常运行费用支出。

(二)护理费是指养老机构为入住的老年人提供护理、服务所收取的费用。护理费服务成本包括:护理员及医护类等专业技术人员工资性支出(含工资、津贴、补贴、福利、奖励费和社会保障支出等)、护理器械和护理耗材购置费、护理员及医护类等专业技术人员业务培训费用等。

(三)伙食费是指养老机构为入住老年人提供营养餐食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四)其他服务收费是指养老机构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康复、代办和特殊服务(如帮助自理老人助餐、助浴、导购等)等有偿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康复、代办和特殊服务收费是指养老机构为满足入住老年人不同层次的服务需求,提供个性化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第五条养老机构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药卫生服务的,必须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其收费按照相应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政策执行。

第六条养老机构服务价格实行分类管理。

(一)公办养老机构的床位费、护理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由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分级管理。伙食费等服务收费项目按照非营利原则据实收取,其他服务收费项目由养老机构依据实际发生的成本自主定价,并保持相对稳定。

(二)以公建民营方式运行的养老机构,应采用招投标、委托运营等竞争性方式确定运营方,具体服务收费标准由运营方依据委托协议等合理确定。

(三)民办养老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均由经营者自主合理确定。

其中,”三尤“(尤劳动能力、尤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和扶养能力)老年人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实行免费政策。

第七条制定、调整公办养老机构床位费、护理费服务价格标准应以扣除政府投入、社会捐赠后的实际服务成本为依据,在开展成本调查或监审的基础上,按照非营利原则,并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群众承受能力、市场供求状况、人力成本变化、养老机构等级和护理等级等因素核定。

第八条申请制定或调整政府定价的床位费、护理费标准的,由养老机构提出书面定调价申请,按照隶属或者业务指导关系,经所属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定调价申请材料包括:

(一)养老机构登记材料(营业执照,包括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

(二)养老机构基本情况。包括基本信息、近两年经营状况、政府财政性资金投入情况。新建的养老机构应提供建设投资、运营管理、经营成本等相关资料;

(三)现行价格标准,拟制定或调整的标准、幅度(首次制定的不需提供);

(四)拟制定或调整价格标准的依据、理由;

(五)拟制定或调整价格标准对已入住老年人影响的分析;

(六)业务主管单位审核意见;

(七)价格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养老机构床位费、护理费、伙食费原则上按月收取,伙食费等项目根据服务对象的实际消费情况,据实结算。医疗护理和康复服务费可以按次或按月计收,具体由养老机构与入住老年人或者其家属(代理人)通过书面合同约定。

第十条养老机构实施服务并收费,应当事前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其代理人签订书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合同期内退养和争议解决方式等条款规定,并定期提供费用清单和相关费用结算账目。养老机构不得违背老年人意愿强制服务,强制收费。

养老机构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不得收取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入住老年人在合同期内退养的,养老机构应当按实际入住天数扣除相关费用后退费;合同期内离院但不退养的,退费标准和方式由养老机构和入住老年人或其代理人以书面合同约定。

第十二条养老服务价格实行公示制度。养老机构应将服务项目、价格标准、服务内容与等级、服务标准、收费依据、价格举报电话等相关事项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建有门户网站的同时在网站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民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8 年7 月10 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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