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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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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政策解读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48号)精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内政办发〔2021〕38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若干措施》出台的背景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将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上升为国家战略。2020年11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48号),要求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相关决策部署,制定配套措施,科学配置监管资源,统筹部署抓好落实。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办发〔2020〕48号文件精神,我区以养老服务工作部门职责不清晰、政策体系不健全、综合监管机制不完善以及监管形式单一等问题为导向,按照完善制度、整合措施、部门联动的工作思路,研究形成了《若干措施》。

二、《若干措施》出台的意义

《若干措施》是我区养老服务领域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的实际步骤,是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我区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具体抓手,有利于加快形成高效规范、公平竞争的养老服务市场,进一步激发养老服务活力,规范养老服务行为,提升养老服务水平,对引导和激励养老服务机构诚信守法经营、积极转型升级、持续优化服务,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意义。

三、《若干措施》主要内容

《若干措施》包括4个部分、19项内容,重点解决“监管什么、谁来监管、怎么监管”三个核心问题,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

第一部分:明确监管对象和内容。加强对在市场监管、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登记和备案的养老服务机构(包括养老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评估机构、养老服务培训机构的消防安全、建筑安全、食品安全、医疗卫生、运营管理、应急处置、从业人员、收费管理、财政资金、土地使用等方面的综合监管。

第二部分:突出抓好质量安全监管。 一是强化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二是加强从业人员监管。三是加强评价培训组织监管。四是加强财政项目资金监管。五是加强内部收费和非法集资监管。六是加强运营秩序监管。七是加强纠纷协商调解。八是加大对违规经营查处力度。九是加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监管。十是加强突发事件应对。 十一是加强传染病疫情防控监管。

第三部分:全面落实监管责任。一是强化政府主导责任。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履行对养老服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管职责。二是压实机构主体责任。指导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安全隐患自查,及时消除风险隐患,不断提高养老服务机构管理服务水平。三是强化行业自律。全面推行行业信用承诺,加快推进行业自律建设,督促养老服务机构主动公开基本信息、规章制度、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事项,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部分:不断创新监管方式。一是全面加强协同监管。依托各级养老服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部门养老服务机构监督检查情况,共同研究解决监管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持续强化部门协作。二是持续推进信用监管。加快建立养老服务机构备案信用承诺制度。三是加快推进信息共享。加快全区养老服务机构信息管理系统建设,逐步实现跨地区互通互认、信息一站式查询和综合监管“一张网”。四是发挥标准规划示范引领作用。推进民政部门组建养老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研究制定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质量、安全管理等地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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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内政办发〔2021〕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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