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发改局(经发局、物价局),各水、电、气经营企业:
为加快推进我市城乡养老事业及城乡社会化养老机构发展,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化养老机构发展的意见》(成府发〔2011〕38号)有关规定,现就我市养老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的价格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贯彻执行。
一、凡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民政部门登记的我市养老机构,其自来水、起居用电、天然气执行的价格类别适用本通知。
二、符合上述条件的社会化养老机构,其服务性用水、天然气价格执行当地居民生活用水和用气价格,其生活起居用电按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执行。
三、对社会化养老机构水、电、气原则上应分户分表计量,对与多个类别混合使用一个计量装置、又难以分户分(管)线的养老机构,可自行向水、电、气经营企业申请,经审核后按居民生活类价格实行定比定量结算。
四、过去对社会化养老机构已执行该项政策的继续执行,尚未执行的,从2011年12月的抄见表量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