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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关于加快推进全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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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关于加快推进全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适应老年人口快速增长的形势,促进养老服务事业发展,推进全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决定》(皖政〔2011〕20号)精神,现就加快推进全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不断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发挥政府作用,通过简政放权,创新体制机制,激发社会活力,发挥社会力量主体作用,加快推进养老服务社会化、专业化和标准化建设,逐步建立健全与我市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体现城乡不同特点的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二、总体目标

到“十二五”末,全市养老机构床位数达到每千名老年人40张以上。城市中80%社区建立社区养老服务站,80%乡镇建有养老服务中心,40%的敬老院改造成农村养老服务中心。

三、主要任务

(一)完善社区养老服务体系。社会养老机构建设要纳入全市“十二五”民生工程实施规划,将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城区新建小区开发建设和旧城改造要将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一般使用面积不得少于300平方米。各单位设在街道、乡镇和社区的各类生活服务和文化体育设施应向老年人开放。到2015年,新建、改扩建城市社区养老服务机构70个;在106个乡镇级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和1204个村级社区服务设施中,增加养老服务功能。

(二)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推进居家养老服务,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保健康复、精神慰藉、紧急救援等专业化、个性化服务。广泛建立城市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引导和鼓励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社会中介组织、医疗文化单位、家政服务公司等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大力发展农村养老互助组织,不断完善农村基层服务体系,加强农村老年协会建设,优先对农村空巢、留守、高龄和独女、两女户家庭的困难老年人居家养老提供就近就便服务。在城乡逐步形成政府购买服务、市场有偿服务和志愿者公益服务相结合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

(三)进一步加强养老机构建设。市、县区采取新建、改扩建、购置等方式,整合现有资源,分别建成一所公办示范性养老机构,提高全市机构养老服务整体水平。深化农村养老机构体制改革,符合事业单位法人条件的,列入法人登记管理范围。支持农村敬老院升级转型为农村养老服务中心。落实和完善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扶持优惠政策,加强民办养老机构准入、登记、管理、服务等方面的规范和指导,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会养老服务。在有条件的地方建设大型、先进的综合养老社区或老年公寓。鼓励社会办养老机构收养政府供养对象,共享资源,共担责任。引入专业服务质量评估体系,建立科学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提升养老机构管理和服务水平。建立科学合理的价格形成机制,规范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鼓励在老年养护机构内设医疗机构。至“十二五”末,全市新增各类养老床位数2.3万张,其中新增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床位1万张;50所农村敬老院改造成农村养老服务中心。

(四)加快建立完善老年医疗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医疗保险制度,扩大医疗保险覆盖范围,进一步增加面向老年人的医疗卫生事业资金投入。大力建设社区医疗保健站、康复护理中心,向老年患者提供优质低价服务。鼓励医疗机构开展老年护理、临终关怀服务。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在实施中向贫困老人倾斜,对其参加医保和大额医疗费用给予补助。鼓励和发展以社区为中心的老年医疗服务体系。加强与医疗服务方式的协调,将社区医院纳入定点医院,更好地发挥医疗保险基金的作用,满足老年人的基本医疗服务需求。积极开办社区老年人家庭病床,方便老年人居家就医需要。

(五)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以社区老年服务设施及家庭为使用终端,采取便民信息网、热线电话、社区呼叫系统、有线电视网络、爱心门铃、健康档案、服务手册等多种形式,广泛建立区域性的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将社区养老机构、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社区日间照料中心、120等资源整合到统一的社区信息服务平台,实现与相关的公共服务信息平台无缝对接,为社会提供养老服务

(六)建立和完善高龄老人津贴补助制度。从2013年起,在全市建立普惠制高龄老人津贴制度。基本标准为:80周岁至89周岁,每人每年200元;90周岁至99周岁,每人每年300元;100周岁以上每人每年2400元。所需经费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解决,离退休人员高龄老人津贴,经费由原供给渠道解决。实行打卡发放,资金打入个人账户。

(七)完善老年人合法权益保障体系。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把法制教育和敬老道德教育结合起来,推动形成社会主义敬老思想道德观。建立并完善老年法律服务与援助体系,及时调处涉老纠纷。对严重侵害老年人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不法行为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构成犯罪的要依法严厉惩处。大力开展“敬老模范乡镇(村、居)”创建活动。在青少年中广泛开展“敬老爱老助老主题教育活动”。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对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领导。市政府成立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政府分管负责人为组长,民政、发改、财政、人社、国土、住建、规划、卫生、司法、教育、体育、老龄办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统筹协调全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各地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年度重点目标计划和考核范围。各相关部门要发挥各自职能,在事业发展规划中细化量化发展养老服务的政策措施,主动支持,积极配合,形成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整体合力。

(二)加大对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财政扶持力度。各地要切实履行基本公共服务职能,拓宽筹资渠道,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公益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带动地方投资和民间投资。财政资金重点支持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和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各级福彩公益金优先保障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每年用于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资金不低于本级留存公益金的50%。

1.、符合《安徽省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指导意见》所列各项要求,由企事业单位、集体组织、民间组织、慈善机构及个人等社会力量,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兴办,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老年公寓、养老院、护养院等(不包括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老年医疗机构、老年住宅、老年社区等),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对用房自建、床位数达到50至199张的市城区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含日间照料中心),按照核定的床位数每张给予1000元一次性财政补助。200张床位以上的,按照核定的床位数每张给予2000元一次性财政补助。对租房、租期在5年(含)以上,床位数达到50张以上的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经验收合格的,财政按照核定的床位数分5年每张床位每年补助200元。上述社会办养老机构补助资金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县财政负担。埇桥区和市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宿马产业园区社会办养老机构补助资金由市、埇桥区和三个园区根据规划范围按照4:6分担。

2.、符合《安徽省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建设指导意见》所列各项要求的各类日间照料中心、日托站、托老所、社区养(助)老服务站等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组织),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一次性建设补助的标准按照核定的床位数每张给予500元一次性财政补助。上述社区办养老机构补助资金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解决。埇桥区和市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宿马产业园区社区办养老机构补助资金由市、埇桥区和三个园区根据规划范围按照4:6分担。

3.、对投入运营的社会办养老机构,按照实际入住人数和入住时间给予实际入住人数每人每月100元运营补贴。运营补助资金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县财政负担。埇桥区和市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宿马产业园区社会办养老机构运营补助资金由市、埇桥区和三个园区根据规划范围按照4:6分担。

4.、贷款贴息补助。对核定养老床位400张以上的社会办养老机构,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用于养老机构建设的,给予贴息补助。各地按同期三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20%予以一次性补助。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贷款贴息补助资金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解决。埇桥区和市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宿马产业园区养老机构贷款贴息补助资金由市、埇桥区和三个园区根据规划范围按照4:6分担。

5、.政府向社会办养老机构购买养老服务以供养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对象、城乡低收入老人的,社区养老机构向社会组织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各地要按规定标准将其生活、医疗费等补助转入社会办养老机构,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三)切实保障养老机构建设用地。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有关老年服务机构建设的扶持政策,优先保障养老机构建设用地。对各类投资主体新建、改建、扩建的养老服务项目和养老服务设施,优先予以立项。对新办的养老机构建设用地采用划拨方式,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用于其他用途。鼓励通过对旧厂房、民用设施改建扩建的方式,兴办民间养老机构。乡(镇)、村公益性的养老机构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可以使用集体所有土地。

(四)建立合理有效的税费优惠政策。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收入按规定免征营业税;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福利性、非营利性的养老机构免征其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养老机构纳税确有困难的,经报批可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免收建设养老机构征地管理费,免收或减收兴办养老机构设施建设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相关费用。养老机构的水、电、暖、燃气管线(管道)工程和用水、用电、用气(管道燃气)、取暖、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等费用,按居民收费标准或服务价格执行。养老机构免收有线(数字)电视入网费,减半收取视听维护费;免收电话、宽带互联网入网费,通信费给予适当减免;免收电表、水表接入费。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政府部门,用于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捐赠的,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予以全额扣除。

(五)建立严格规范的政府监管制度和从业人员准入制度。国家、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养老机构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民政部门予以认定。建立有效的退出机制,加大执法力度,规范养老服务市场,对养老机构存在的侵犯老年人权益等严重服务质量问题,要限期予以整改,直至取消执业资格。要加强对各类收费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对养老机构的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行为。

实行养老护理员职业准入制度,建立养老护理员分层级和强制性职业资格培训体系。对老年医疗护理、康复护理、社工和心理卫生工作人员,进行强制性职业资格培训,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和技能培训补贴政策。至“十二五”末,全面实现持证上岗。实行志愿者注册制度,建设一支专兼结合、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人才队伍。

各县区应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细则,落实各项养老优惠政策,加快推进全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步伐。

宿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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