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热线:021-8034****

安庆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办法

  
很多企业对安庆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办法都不是很了解,今天企业易就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安庆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办法,希望大家能对安庆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办法有一个深入的了解.如果对安庆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办法还有疑问,可查看更多内容.
安庆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办法

安庆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要求,推进我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根据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指导思想:坚持以人为本的方针,以推动社会办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发展为重点,积极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进一步改善我市养老服务设施条件;建立完善低收入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及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切实保障困难及高龄老年群体基本养老服务需求;推进完善全市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制度,提升养老机构服务保障水平。全面推进与我市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的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第三条 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养老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具有安庆特色的养老服务体系。

(一)全市养老机构床位数达到每千名老年人45张以上。

(二)城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覆盖率达到100%,农村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覆盖率达到80%以上。

(三)低收入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和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健全完善。

(四)全市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及农村五保、城市三无等特困供养人员护理保险制度全面建立完善。

第二章 实施内容

第四条 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

(一)补助范围

符合《安徽省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指导意见(试行)》所列各项要求,由企事业单位、集体组织、社会组织、慈善机构及个人等社会力量,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兴办,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的各类养老机构。

(二)补助类型及补助标准

1.一次性建设补贴。对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养老机构给予一次性床位建设补助(一次性床位建设补助不包括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老年医疗机构、老年住宅、老年社区等)。省级按照不低于每张床位1000元标准给予补助。2016年度获得许可的社会办养老机构(含2015年及2016年后新建、改扩建),经市民政部门认定,正常运营1年后且入住率达到50%以上的,按每张床位2000元给予一次性开办补助;床位数300张以上,经市民政部门认定,正常运营1年后且入住率达到50%以上的,按每张床位5000元给予一次性补助。

2.日常运营补贴。2016年度获得许可的社会办养老机构(入住率达到50%以上的)正常运营第二年起,经市民政部门认定,按实际入住人数,每人每年给予2400元的运营补助。为失能失智老年人服务的,按照其轻、中、重度程度,分别上浮50%、100%、200%。

3.贷款贴息补助。符合条件的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机构,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用于养老机构建设的,给予贷款贴息补助。省级按照同期三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0%给予补助。2016年新建养老服务设施项目,当年固定资产(用房、设施)贷款,市级按人行贷款基准利率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4.政府购买服务补助。各级政府依托社会办养老机构向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对象、城乡低收入老人购买养老服务的,给予购买服务补助。补助标准由市、县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为失能失智老年人服务的,按照服务对象轻、中、重度失能失智程度,购买服务补贴标准分别上浮50%、100%和200%以上。

第五条 健全完善低收入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和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

(一)低收入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纳入城乡低保范围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

(二)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80周岁以上老年人,按月发放高龄津贴。

两项补贴标准由市、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当地老年人口及经济发展、财力状况等确定。

第六条 全面建立完善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制度

进一步建立完善全市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制度,积极鼓励养老机构参保,实现辖区内获得许可的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全覆盖。保费、赔付标准按照招标结果执行。市、县二级民政部门结合辖区内养老机构实际情况,制定综合责任保险实施方案。

第七条 申报、审批程序

(一)社会办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1.每年初,县级民政、财政部门根据社会办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明确当年补助重点、申报条件和补助标准,按规定程序逐级申报,由市级民政、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上报至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2.补助资金申请、审批程序及所需提供资料,按照《安徽省省级社会养老服务发展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2〕1386号)执行。

(二)低收入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和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由市、县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具体的申报、审核办法。

(三)养老机构参保补贴申报、审核办法参照省招标结果制定。

第三章 资金筹措及管理

第九条 资金来源

(一)各级财政一般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各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的资金,市、县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每年用于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经费不得低于当年本级留存公益金的60%;

(三)社会捐助资金;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十条 资金筹措

(一)各地对社会办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贴、运营补贴、贷款贴息补贴和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补助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解决。市级对社会办养老机构的一次性建设补贴和贷款贴息补贴所需经费,通过公共财政预算、市级福彩公益金予以安排,根据各地建设运营服务情况和补助标准等给予支持。

(二)各地低收入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和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由同级财政纳入预算统筹安排解决。各地要加大资金整合力度,强化低收入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高龄津贴、养老保险、城乡低保、社会救助等制度的统筹衔接。上述老年人的生活困难,原则上通过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制度统筹解决,切实保障困难及高龄老年群体基本养老服务需求。

第十一条 资金管理

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经费中的一次性建设补助、贷款贴息补助仅用于养老服务机构房屋建设、装修费用,设备、设施添置更新费用等;运营补贴、政府购买服务补贴仅限于设备添置、人员工资、人员培训、综合责任保险费用等,其中人员培训和综合责任保险费用不得低于10%。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是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地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组织领导、审定规划以及配套资金、建设用地的落实等事项,并要求规划、监察、建设、国土、公安、审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分工履行职责。

第十三条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市民政局负责编制建设规划、制定建设标准、下达建设任务、制订管理制度和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督查考核。市财政局负责安排落实市级财政资金,督促县级财政部门落实补助资金,并对补助资金的管理和绩效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 市、县二级建立由民政、财政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研究和解决问题,部署阶段性工作重点和任务,制定下一步工作计划。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结合实际,制定本级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办法和经费拨付、使用、管理和监督办法。同时自觉接受各级人大、政协、纪检、监察、审计、新闻媒体和群众监督。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免责声明
•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本站未对其内容进行核实,请读者仅做参考,如若文中涉及有违公德、触犯法律的内容,一经发现,立即删除,作者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涉及到版权或其他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
 
相关服务推荐
相关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