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成都市自2012年起建设了一批公建民营的标准化经济型养老机构。这种由政府投资建设、交由社会组织运营,重点保障中低收入人群养老服务的模式,是我市创新养老机构运营模式的又一探索实践。为加强全市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管理,提高养老服务水平,确保公益性不改变和国有资产不流失,我局起草了关于加强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管理的意见,经多次修改完善,于2014年3月13日印发。
(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等。
(三)主要内容
按照“管办分离”的发展思路,对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的运营主体、服务对象、服务规范、资产管理等提出要求。明确规定公建民营养老机构要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组织或企业运营管理,优先为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中的老年人、重点优抚对象、失独老年人、高龄老年人等提供服务,基础收费实行政府核价。加强公建民营养老机构资产管理,对固定资产进行日常管理维护,不得从事养老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不得出租、出借、处置养老机构国有资产,不得以养老机构国有资产进行抵押、融资、贷款等活动。努力实现公建民营养老机构长远发展和服务质量提升,不断满足入住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的服务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