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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养老机构安全管理办法

  
很多企业对齐齐哈尔市养老机构安全管理办法都不是很了解,今天企业易就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齐齐哈尔市养老机构安全管理办法,希望大家能对齐齐哈尔市养老机构安全管理办法有一个深入的了解.如果对齐齐哈尔市养老机构安全管理办法还有疑问,可查看更多内容.
齐齐哈尔市养老机构安全管理办法

齐齐哈尔市养老机构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养老机构安全管理,保障入住老人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养老机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养老机构安全管理》行业标准、《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设立、经营、管理及检查,应当遵守本办法。

依法设立、经营的公办养老机构、民办养老机构(含公建民营)、农村敬老院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养老机构是入住老人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具体承担安全管理工作的法律责任。养老机构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各县(市)、区政府是本辖区养老机构安全管理责任主体,对养老机构安全管理承担直接责任。

第五条各级民政部门是养老机构的行业主管部门,对养老机构安全管理承担政策落实、督促指导、行业监管责任。

第六条各级住建(房管)、消防、安监、公安、卫计、环保、食药监、规划等部门对养老机构安全管理承担指导、监督、检查责任。

第七条 养老机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老机构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组织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安全事故防范体系。

(二)安监部门代表政府负责组织、协调各职能部门依据各自承担的监督职责实施安全管理检查,落实养老机构各项安全防范和管理工作,包括养老机构内各种设备的安全运行管理。

(三)民政部门负责对养老机构进行行业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协同各职能部门落实养老机构各项安全管理检查工作,及时督促整改安全隐患。

(四)公安部门负责养老机构内部治安保卫措施的指导、监督和检查,配合相关部门对辖区内养老机构进行跟踪监管以及依法对违法行为处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派出所应当依法对养老机构的消防进行监督检查。

(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养老机构食品安全管理的培训、检查和监督,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查处;对内设餐饮场所、设施及环境进行安全监管;对内设医疗机构的药品进货渠道和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六)卫计部门负责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的准入和执业管理,定期对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指导。

(七)住建(房管)、环保、规划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落实养老机构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八条养老机构应当依法按照公安部消防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及民政部《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有关要求,落实本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含室内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的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取得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意见(具体式样见附件1),或者消防备案凭证(具体式样见附件2)。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含室内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的养老机构,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第十一条建筑总面积小于等于1000平方米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7日内,通过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网站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或者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业务受理场所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依法不需要取得施工许可的,可以不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第十二条消防安全管理员依照相关规定参加专业技能培训,取得专业机构颁发的证书。

第十三条消防内部管理台账、消防活动开展记录、设施设备检查记录、消防安全巡查记录齐全完整。

第十四条消防设施、设备应确保完好有效。

第十五条养老机构提供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

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加强食品检验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当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本机构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十六条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十七条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

第十八条建立并执行膳食留样制度,留样时间不少于48小时。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00克,并做好留样记录。

第十九条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等设施、设备;定期清洗、校验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

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

第二十条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机构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机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内设医疗机构严格执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依法行医,严格执行无菌消毒、隔离制度,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处理污水和废弃物,预防和减少医院感染。

第二十二条严格执行药品进货管理制度,应有国家准许的正规进药渠道,不得使用假劣药品,过期和失效药品以及违禁药品。内设医疗机构自备或入住人员自带的各类药品应有专人保管,严格按医嘱用药。

第二十三条内设医疗机构应接受卫生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定期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设置心理疏导室,及时掌握入住老人的异常情绪和行为,并对入住老人进行心理教育疏导,防止自杀、自残及伤害他人等事件的发生。

第二十五条收住失能老人的养老机构应具备专业护理人员和必要的医疗设施,设置专属区域。

第二十六条做好冬季防寒保暖及夏季防暑降温工作。

第二十七条禁止收住精神病人、传染病人。建立传染病疫情管理制度,做好季节性传染病的预防工作,发现入住老人患有或疑似患有传染病应及时隔离,并对人员活动场所进行消毒,并报告卫生防疫部门。

第二十八条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养老机构使用的用电产品应当确认其符合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的环境要求和使用条件,并根据产品使用说明书的描述,知悉使用可能出现的危险及需采取的预防措施。

第三十条养老机构使用的燃气用具应当经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根据产品使用说明书知悉产品使用时可能出现的危险及需采取的预防措施。

第三十一条使用燃气管道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做好维护、保养工作。不应私自拆、移、改动燃气表、灶、管道等燃气设施,不应私自安装燃气热水器、取暖器和其他燃气器具。

第三十二条工作人员应当注意厨房用气安全,用餐后及时清理灶堂,关闭煤气阀。住宿房间内禁止使用煤气灶、电饭锅、电炉、热水器等电器。

第三十三条养老机构应当按质检部门的要求定期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检验检测,按照标准进行维护。

第三十四条加强对自用锅炉安全的管理,建立健全锅炉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严防爆炸、伤亡等恶性事故发生。锅炉房门不得与住宿房间贯通,避免煤烟中毒。

第三十五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每月进行一次安全检查,每季度对养老机构进行一次集中检查评估。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逐一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人和整改时间,限期予以整改。

第三十六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协调相关执法部门对安全隐患大,下达期限整改通知后仍拒绝整改的,且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养老机构依法进行查处。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必审必验项目文书

(此处印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名称)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X公消审字〔〕第号

正文载明下列内容:

1.建设工程的名称(受理凭证文号)、地址、使用性质、建设规模;

2.消防设计文件的设计单位;

3.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是否合格的结论性意见;

4.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存在的具体问题及法规、标准依据(具体到条、款、项);

5.审核意见为不合格的,告知法律救济途径;

6.审核意见为合格的,告知工程竣工后应当依法申请消防验收;

7.审核合格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报消防设计审核。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印章)

年月日

建设单位签收:年月日

一式两份,一份交建设单位,一份存档。

(此处印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名称)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X公消验字〔〕第号

正文载明下列内容:

1.建设工程的名称(受理凭证文号)、地址、使用性质、建设规模;

2.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是否合格的结论性意见;

3.建设工程存在的具体问题及法规、标准依据(具体到条、款、项);

4.验收意见为不合格的,告知法律救济途径;

5.验收意见为合格的,告知如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应依法申报消防设计审核或备案;属于公众聚集场所的,投入使用、营业前应依法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印章)

年月日

建设单位签收:年月日

一式两份,一份交建设单位,一份存档。

设计备案抽中、验收备案抽中

(此处印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名称)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凭证

X公消设备字〔〕第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你单位年月日申报了

建设工程(地址:

)的消防设计备案,并提供了下列材料: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申报表;

□2.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4.消防设计文件,数量:份(大写);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或者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筑证明文件复印件;

□6.施工许可文件复印件;

□7.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合格文件复印件;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经审查,备案材料齐全,依法核发备案凭证。已经依法备案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重新备案。

依法备案的建设工程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应当依法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专用印章)

年月日

建设单位签收:年月日

一式两份,一份交建设单位,一份存档。

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抽查情况的函

******:

你单位将******建设工程(该工程位于******建筑面积为*******,建筑高度***,地上****层,建筑耐火等级为***级)在互联网消防办事大厅申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抽中,备案号为:***********。根据《消防法》及《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我支队对该项目进行了备案抽查,该工程无违反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的内容,并已在互联网消防办事大厅http://222.171.182.6:81/网址上将抽查结果予以公告。

特此函告

齐齐哈尔市公安消防支队

***年***月***日

(此处印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名称)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

X公消竣备字〔〕第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你单位年月日申报了

建设工程(地址:

)的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并提供了下列材料:

□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申报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数量:份(大写);

□4.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5.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含建筑保温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复印件,数量:份(大写);

□6.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7.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复印件;

□8.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经审查,备案材料齐全,依法核发备案凭证。已经依法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建设工程,如需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的,应当依法申报消防设计审核或者备案;属于公众聚集场所的,投入使用、营业前应依法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专用印章)

年月日

建设单位签收:年月日

一式两份,一份交建设单位,一份存档。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情况登记表

建设单位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主要负责人

工程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工程地址

备案审批日期

类别

□新建

□扩建

□改建(□装修□建筑保温□改变用途)

使用性质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消防设计备案凭证文号

230000WSJ150000875

单位类别

单位名称

资质等级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主要负责人

设计单位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监理单位

单体建筑名称

结构类型

耐火等级

层数

建筑高度

占地面积

建筑面积(㎡)

地上

地下

m

(㎡)

地上

地下

1#地下车库

2#地下车库

装修部位

□顶棚 □墙面 □地面 □隔断 □固定家具 □装饰织物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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