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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关于奖励扶持优秀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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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关于奖励扶持优秀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奖励扶持优秀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市)老龄办、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老龄事业发展的意见》,全面完成《枣庄市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促进全市养老服务业持续快速发展,经市老龄办、市财政局研究决定,继续对符合条件的优秀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给予奖励扶持。为进一步规范、完善此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奖励扶持方式和原则

奖励扶持优秀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要坚持政策引导、社会兴办、市场推动、政府扶持,公开、公正和评审确定的原则。发挥以点带面、示范引导作用,促进形成多形式、多层次、社会化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发展模式,推动全市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

二、奖励扶持范围和条件

(一)奖励扶持范围

凡我市辖区内,为老年人提供住养服务,或为社区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洁、助浴、助医、助行等居家养老服务,符合扶持条件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均可纳入奖励扶持范围。重点奖励扶持以失能、半失能老人为主要服务对象的优秀民办养老服务机构。

(二)奖励扶持条件

1、开展住养服务的: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取得相关证件,规模在50张床位以上,正式营业1年以上,实际入住率达到70%以上;开展居家养老服务的:也需取得相关证件,开业运营1年以上,有固定营业场所,常年服务老年人达到200户以上。

2、居住、饮食、卫生、医疗、护理、活动等基本设施完善,制度规范健全。

3、管理和护理人员持证上岗率达70%以上(指持有养老护理、家政服务、营养保健、医疗卫生执业证书或相关职业的学历证书)。

4、对城乡低保老人和其他困难老人实行优惠服务、低偿收费。

5、老年人满意率达到95%以上。

6、正式营业以来,没有被投诉、没有发生护理事故、没有与服务对象及其亲属发生纠纷等。

三、奖励扶持政策

(一)经验收合格,确定奖励的优秀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补;各区(市)可在此基础上,制定相应政策措施,进一步加大奖励扶持力度。

(二)市里每年奖励扶持优秀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数量和资金,根据当年市财政安排的资金数和经验收合格的优秀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数确定,每年集中奖励扶持一次。

四、申报和评审程序

(一)凡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优秀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可填写《市级奖励扶持优秀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审批表》,由区(市)老龄办、财政局提出初审意见,并经区(市)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评审,出具《评审报告》,于每年的8月底前报市老龄办。

(二)市老龄办、市财政局根据各区(市)上报情况,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复审,确定奖励扶持对象。

(三)市里确定的奖励扶持优秀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名单,分别由市老龄办、市财政局在网上予以公示。

五、奖励扶持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一)市级奖励扶持的资金主要用于改善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条件、增加服务设施、归还贷款利息、提高服务人员的工资待遇等,不得挪作他用。

(二)要切实加强对市级奖励扶持资金的监管,市老龄办、市财政局对资金使用情况,每年进行一次抽查,每两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各区(市)老龄办、财政局也要加强监督检查,以确保专款专用,充分发挥对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发展的促进作用。

2015年度奖励扶持工作,将严格按照上述要求进行。2012年前,已得到市级奖励扶持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近两年又进行改、扩建,增加床位较多、设施明显改善、社会反响较好的,也可再次申请奖励扶持。

各区(市)老龄办、财政局要严格按照上述要求进行推荐、评审,并务于8月30日前,将《市级奖励扶持优秀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审批表》、《评审报告》及相关材料报市老龄办,曾经得到市级奖励扶持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应在备注栏说明。9月份,市老龄办、市财政局将择机组织检查验收。

附件:《市级奖励扶持优秀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审批表》

枣庄市老龄办枣庄市财政局

2015年7月13日

枣庄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2015年7月13日印发

(共印40份)

市级奖励扶持优秀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审批表

机构名称 法人姓名 地址

及邮编

联系电话 占地面积(亩) 建筑面积(平方米)
注册资金(万元) 民政部门批准文号 开业时间(年、月)
实有

床位数

现入住老人数 收费标准(元/月) 自理
半护理
全护理
开展居家养老

服务情况

义务服务老年人数 低偿服务老年人数
义务服务次数(人均) 低偿服务次数(人均)

义务服务时间(人均)

收费标准(元/小时)

区(市)老龄办、财政局意见 年月日
市老龄办、

财政局意见

年月日

备注

说明:“开展居家养老服务情况”一栏,应填写当年1月1日后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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