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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通市养老机构安全管理规范》的通知

  
很多企业对关于印发《南通市养老机构安全管理规范》的通知都不是很了解,今天企业易就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关于印发《南通市养老机构安全管理规范》的通知,希望大家能对关于印发《南通市养老机构安全管理规范》的通知有一个深入的了解.如果对关于印发《南通市养老机构安全管理规范》的通知还有疑问,可查看更多内容.
关于印发《南通市养老机构安全管理规范》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公安局、卫生计生委、食药监局:

为加强我市各类养老机构安全管理工作,2013年市民政局、公安局、卫生局联合下发了《南通市养老机构安全管理规范(试行)》。试行三年后,在总结实践的基础上,结合近几年安全管理最新文件精神和安全生产的国家或行业标准,对规范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通市养老机构安全管理规范

南通市民政局 南通市公安局

南通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南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5月3日

附件:

南通市养老机构安全管理规范

为加强我市各类养老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现将养老机构设施设备安全要求、医疗护理安全要求、人身安全要求、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要求和安全管理体系建设的要求规范如下,望遵照执行。

一、设施设备安全要求

(一)消防安全

1. 消防安全标准

(1)新建、改建、扩建的养老服务机构平面布局、装修材料、消防设施等方面应该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95)等相关国家消防标准的规定。并经消防部门审核合格后,出具消防审核、验收或设计、竣工备案意见书后方可投入使用。1998年9月1日前建设使用,且未发生改、扩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的养老机构,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或投资30万元以下的养老机构、设施,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2)养老服务机构所在建筑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建筑与四周要满足相应防火间距要求,消防通道不得堵塞占用。

(3)养老服务机构宜设置在独立建筑内,当必须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要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且安全出口不得少于2个,门窗上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4)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内不得作为养老服务机构场所。

(5)老年人建筑层数宜为三层及三层以下;四层及四层以上宜设电梯,其中老年人活动场所不应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居住房宜设置在一层,当必须设置在其他楼层时,应有足够的管理服务人员力量,确保紧急情况下,能够帮助老年人疏散至安全地点。

(6)厨房、烧水间等明火作业部位应单独设置,设置在建筑内部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小时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乙级防火门进行分隔,燃料及输送方式应符合相关技术要求。

(7)养老服务机构所在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按照要求接入建筑消防设施联网监测系统,其他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等消防设施和器材要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的要求进行设置。

(8)室内装修、装饰要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95)的标准要求。

(9)其他设置应该符合相关消防规范的标准要求。

2.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张贴上墙。

(2)制定灭火和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3)制定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制度。要指定专人定期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护保养,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完整有效。

(4)建立消防档案制度。要做好防火巡查、消防安全活动等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工作。

(5)在显著位置设置安全疏散路线引导图纸,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6)严格遵守电气安全使用规定,不得超负荷用电,老人居住区严禁使用明火,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7)配备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管理人员要具备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的能力、扑救初期火灾的能力、组织人员疏散逃生的能力、消防宣传教育的能力。

(二)电气安全

1. 电器线路、电气设备的安装应由专业人员实施,并符合dl 409 及电气防火的规定,安装完成后,依法进行检测。

2. 应建立安全用电制度,严禁违章用电,保证用电安全。

(三)特种设备安全

1. 特种设备应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检测合格后,在投入使用前30 日内,使用单位应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检验合格及注册登记标志应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方可投入使用。

2. 在用的特种设备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进行定期检验。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 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超过检验周期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应继续使用。

3.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每月至少进行1 次自行检查,电梯维护单位应至少每15日进行1 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并作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生异常情况的,应及时处理。

(四)安全标志

1. 应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部位和有关设备、设施上设置安全标志。安全色和安全标志应符合gb2893、gb 2894 的规定,安全标志的使用应符合gb 16179 的规定。

2. 消防标志的设置应符合gb 13495 及gb 15630 的规定。

3.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楼梯口应设置灯光疏散标志,疏散标志应设在安全出口门顶部或疏散走道和转角处距地面1m 以下的墙面上,走道上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宜大于20m。同时在疏散通道的地面应设置蓄光型疏散指示标志,并保证疏散指示标志明显连续。在走廊通道墙面明显处设置疏散路线示意图。

4. 全玻璃门、玻璃墙应有“小心玻璃”或其他警示标志并设置在显著位置。

5. 安全标志应明显、保持完好,便于服务对象及社会公众识别。

6. 养老机构应对安全标志牌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如发现有破损、变形、褪色等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修整或更换。

(五)食品安全

1. 食品安全管理

(1)单位法人或负责人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食品安全工作。单位应主动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人员应全部持健康证明上岗。配备食品安全管理员,负责食堂的食品安全工作。

(2)制定并健全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建立餐饮食品48小时留样保存制度,并制订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应急预案。用餐人员如发生群发性呕吐、腹泻等症状,应立即向当地卫生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同时迅速将病人就近送医,并保存好剩余食物及呕吐物、腹泻物等,协助相关部门调查。

(3)加强食品及原料的采购索证、验收登记工作,索证资料保存两年以上。

2. 设施设备要求

(1)食堂应距离粪坑、污水池、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 25m 以上,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并有完善的给排水条件。

(2)食堂的建筑结构、布局设计、设施设备、原料采购与验收贮存、加工操作等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3)食堂面积及内部设施配备要与机构规模相适应,要有足够的餐具洗涤、消毒及保洁设施。

3. 从业人员要求

(1)食堂工作人员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持有效的健康证及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人员在加工操作时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应穿戴清洁的工作服、帽子和口罩,保持手部清洁,接触直接入口食品时,手部还应进行清洗消毒。

(2)食堂采购及炊事人员有发热、咳嗽、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可能妨碍食品安全症状的,应立即调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妨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六)燃气安全  

1. 燃气安全的管理应符合gb/t 50340-2003第5章的要求,使用燃气的设备及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

2. 养老机构不应私自拆、移、改动燃气表、灶、管道等燃气设施,不应私自安装燃气热水器、取暖器和其他燃气器具。

3. 养老机构选择使用的燃气灶、热水器和壁挂炉等燃气器具应经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根据产品使用说明书了解产品使用时可能出现的危险及需采取的预防措施。

(七)健身器材安全

1. 健身器材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应设置在活动区域的显著位置。

2. 养老机构应定期对在用健身器材进行清洁、润滑、调整、检查并维护,并作记录。发现情况异常,应及时处理。

(八)监控设备

1. 养老机构应设置监控设备,做到重点公共区域全覆盖。

2. 设置监控系统的养老机构应有监控系统控制室,并应有专(兼)职人员24小时值班;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做好运行和值班记录,执行交接班制度。控制室的入口处应设置明显标志。

(九)其他

1. 使用的设施设备不应超负荷运转,应定期维护、保养,做好记录,保证其正常工作。

2. 应按mz 008—2001,mz 009—2001,mz 010—2001 和jgj 122的要求配备安全有效的设施设备,以保证为服务对象提供安全的服务。

3. 建立健全并统一管理各类设备档案,至少应包括建筑和设备平立面布置图、设备明细表、设备技术标准、操作规范和运行记录,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补充更新。

4. 应规定设施设备安全使用注意事项,并在醒目位置公告。

二、医疗护理安全要求

1. 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应遵守国家医疗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依照卫生计生部门的规定,加强医疗安全防范体系建设,建立相应的医疗护理安全管理制度和医务人员安全防范制度,对护理照料、医疗等重点安全问题和重点环节进行有效管控。

2. 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应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定期开展医疗安全培训等活动,并定期接受卫生计生部门定期的监督检查。

三、人身安全要求

1. 养老机构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立相应的人身安全管理制度。对故意伤害、走失、交通安全等重点安全问题进行管控。

2. 养老机构应对生活照料、日常管理、服务活动中涉及到的有关人身安全问题进行安全评价,并实施有效管控和防范。

四、非法集资防范要求

1. 按照防控风险为主,依法打击为辅的要求,注重区分苗头性风险和重大风险隐患,对于苗头性风险,要坚持打早打小,着力控制新增风险,主动化解潜在风险。对于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重大风险隐患,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置。

2. 养老机构法人(负责人)要增强法制观念,并加强对本单位服务人员和住养老人的宣传教育,深刻认识非法集资的社会危害性,提高风险意识和风险识别能力。发现非法集资苗头性问题,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五、安全管理机构与人员要求

(一)安全管理机构及职责

1. 应依法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机构由安全责任人、安全管理人、相关部门和具体实施安全工作的专(兼)职人员组成。

2. 安全管理机构职责

安全管理机构包括以下职责:

(1)负责本机构重大安全事项的决策;

(2)负责重大安全事项的协调和落实。

(二) 人员及职责

1. 人员配置及要求

(1)安全管理相关工作人员应熟悉国家和地方安全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身体健康,具备必要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突发事件应变处置能力。

(2)300 人以下(服务对象和工作人员总数)应至少配备2 名专(兼)职安全工作人员,300人以上应至少配备5 名专(兼)职安全工作人员。

2 . 人员职责

(1)安全责任人职责

安全责任人职责应包括:

a) 对本机构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依法开展安全管理工作;

b) 依法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和组织(含义务消防组织);

c) 保证本机构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

d) 审查批准安全制度,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e) 负责各类安全责任书的签订及管理工作;

f) 及时、如实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安全事故;

g) 定期研究安全问题。

(2) 安全管理者职责

安全管理人职责应包括:

a) 对本机构的安全工作负主管范围内的责任,应定期向安全工作责任人报告安全工作情况,及时报告涉及安全的重大问题;

b) 制订年度安全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c) 制定安全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d) 制定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e) 组织实施安全检查,督促、落实隐患整改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f) 组织实施对本机构设施、设备、灭火器材和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g) 组织管理义务消防组织;

h) 组织开展安全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应急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i) 定期研究安全工作,加强协调沟通。针对存在问题,确定解决办法。安全工作应与其它工作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考核;

j) 安全工作责任人委托的其他安全管理工作。

(3)安全工作人员职责

安全工作人员职责应包括:

a) 在安全责任人和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安全工作;

b)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服务流程,按照操作规范提供服务;

c) 开展日常安全工作检查,发现隐患及时上报;

d) 实施紧急情况下的疏散、救护等事故处置工作。

五、 安全管理体系建设

(一) 基本要求

1. 基本内容

(1)安全管理制度

运用定性、定量的方法,对日常管理所涉及到的安全管理事项进行安全评价,识别危险、有害因素,确定危险程度和危险级别,以及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和严重后果,为提出安全对策措施提供依据。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形成体系,职责明确。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制度:

a) 安全管理;

b) 安全责任(含知情同意);

c) 安全教育;

d) 安全检查;

e) 事故处理与报告;

f) 应急预案;

g) 考核与奖惩。

管理制度应明确相关机构及人员的职责、权限、工作内容、流程及要求。

(2)安全操作规范

建立健全安全操作规范,如电梯安全操作规范、应急护理操作规范等。规范应简洁、明了、完整,各环节接口明确、衔接紧密。

2. 培训

应把安全知识教育作为社会福利机构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有组织、有计划地做好各类人员的培训。

(1) 内容

安全培训内容至少应包括:

a) 安全工作涉及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b) 本部门或岗位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c) 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和保养知识;

d) 相关的急救知识;

e) 防范应急预案的演练;

f)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2)实施

培训的组织实施应达到下列要求:

a) 安全责任人应负责安全管理人的培训,使之全面掌握社会福利机构安全监测、控制、管理的理论、专业知识和技能,并能指导实际工作。

b) 安全管理人应组织对本机构工作人员的安全培训,使之掌握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

c) 可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安全培训。

d) 应对培训效果进行检查和考核。

(3)时间

培训的时间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安全责任人、安全管理人和从业人员每年接受的在岗安全教育和培训时间不应少于8 学时;

b) 新员工上岗前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应少于24 学时;

c) 换岗、离岗6 个月以上的,以及采用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的,均不应少于4 学时。

3. 报告

(1)发生事故或发生有可能引发事故的过失行为后,应及时按要求逐级上报。

(2) 报告程序

报告程序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发现设施、服务过程或服务对象存在安全隐患,工作人员应向上级主管人员报告,并向安全管理人报告,安全管理人应进行安全评估、并与有关人员取得联系,采取积极的补救措施消除隐患。

b) 发生或发现可能引发安全事故的过失行为后,工作人员应及时向安全管理人报告,并在上级主管人员的指导下,组织技术力量,采取积极有效的应对措施,防止损害后果的进一步扩大。

c) 发生安全事故后,工作人员应立即向安全管理人报告,并进行差错事故详细记录;安全管理人应迅速向安全责任人报告;安全责任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行政部门报告。

(3) 发生重大疫情,应及时向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医疗机构报告。

4. 隐患整改

(1) 安全管理人应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及时发现事故隐患。

(2) 安全管理人应对检查结果进行分析,并提出隐患整改工作方案。

(3)安全管理人应与服务对象定期进行沟通,听取其意见,发现问题或隐患及时解决。

(4) 检查和沟通的结果应形成系列材料并向安全责任人报告。

(5) 安全责任人应对安全隐患整改工作予以高度重视,并在人、财、物上给予保障,督促按时落实整改。

(二)应急预案管理要求

1. 突发事件工作预案

应制定处置突发事件工作预案,包括:

(1) 指导思想;

(2) 单位情况简介;

(3) 组织领导;

(4) 机构设置及标识;

(5)处置基本原则;

(6)预案等级;

(7)处置程序;

(8)处置工作要求。

2. 安全责任人、安全管理人和从业人员应掌握应急预案内容并履行应急预案规定的岗位职责。

3. 处置突发事件工作预案应每半年进行1次演练。预案应根据情况变化不断完善。

(三)重点安全问题监控

1.应对护理照料、医疗、膳食、自杀、他杀、走失、交通安全、用火、用电、用气、危险物品存储、自动消防设施运行等重点安全问题和领域进行监控。

2. 应对服务对象进行重点安全因素的评估。

3. 应对服务对象和照料者进行重点安全问题预防知识教育。

4. 应建立重点安全问题应急处置流程和请示报告制度。

5. 应对易发生重点安全问题的服务对象进行标识管理,按需提供服务。

6. 应定期对重点安全问题进行检查和评估,并持续改进。

7. 工作人员依法按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附件1: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1. 安全

免除了不可接受的损害风险的状态。

2. 安全责任人

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3.安全管理人

组织实施和落实安全管理工作并对单位安全责任人负责的人员。

4.安全工作人员

具体实施安全工作的专(兼)职人员。

5.安全管理机构

社会福利机构建立的、由安全责任人、安全管理人、相关部门和具体实施安全工作的专(兼)职人员组成的安全管理工作组织。

6.养老机构突发事件

在正常工作状态下,突然发生的恐怖袭击、自然灾害、火灾、爆炸、投毒、自残自杀、各类恐吓及由于人员骤然聚集引发的可能导致人员伤亡的秩序混乱事件。

7.特种设备

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等。

8.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

为老年人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社会福利服务机构。

9.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

为残疾人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社会福利服务机构。

10.儿童社会福利机构

为孤、弃、残儿童提供养护、康复、医疗、教育、托管等服务的社会福利服务机构。

附件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2893 安全色

gb 2894 安全标志

gb 13495 消防安全标志

gb 15630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gb 16179 安全标志使用导则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222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dl 409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电力线路部分)

jgj 122 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

mz 008—2001 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mz 009—2001 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mz 010—2001 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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